本文內容基於2025年4月1日時的制度。
就業資格證明書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證明外國人在日本可從事的就業活動的文件。它不是就業許可證,取得屬自願。企業採用轉職者時,可用它確認自身業務是否在該外國人現行在留資格的範圍內。
什麼是就業資格證明書
就業資格證明書是入管法第19條之2訂定的制度。它證明經營收入性事業的活動,或領取報酬的活動,由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後發出。
外國人能否合法工作,可透過在留卡或是否持有資格外活動許可等方式確認。不過,具體哪些活動獲得許可,有時需要對照入管法別表中各在留資格的活動內容才看得清楚。因此,制度設有機制,讓本人在有需要時取得一份具體列明可從事就業活動的文件。
注意它不是許可證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對這份證明書的定位有以下說明:
- 能否從事就業活動,取決於在留資格的種類,以及是否持有資格外活動許可
- 證明書並非從事就業活動的許可書
- 沒有證明書,也不代表不能工作
請把證明書視為輔助確認的文件。即使沒有取得,獲認可就業的外國人仍可工作。
在什麼情況下使用
從企業角度,可考慮的使用情境如下:
- 採用從其他公司轉職過來的外國人時
- 在留資格相同,但需要確認新任職公司的業務是否屬於該資格範圍時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申請頁面,按照是否曾獲就業資格許可、且任職單位或活動內容沒有變更,將所需文件分為不同類別;因轉職等而有所改變的人士,所需文件亦有不同。轉職後的確認,在這套程序中也有所預留。
有關新聘外國員工的整體流程,請參閱外國人員工的聘用與就業簽證。建議一併參考。
申請對象與手續流程
申請對象與時間
手續的對象為獲認可可以就業的外國人。申請時間並無規定,於想取得證明書時申請即可。申請的法律依據為《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19條之2。
可代為辦理申請的人士
若本人無法親自前往窗口,可以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頁面列明,取次者可以是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局長申報的律師或行政書士,並獲申請人委託的人士。
企業員工能否擔任取次者,取決於其所屬單位及需符合的認可條件。如由公司內部人員代為辦理,請事先在申請頁面及管轄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查核相關要求。
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視任職單位或活動內容有否改變而有所不同。申請頁面列明的主要文件如下:
| 文件 | 內容 |
|---|---|
| 就業資格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 已有新格式,提供PDF及Excel版本下載 |
| 在留卡 | 需要提示 |
| 護照或在留資格證明書 | 需要提示。如無法提示,須附上理由書 |
| 資格外活動許可書 | 如已獲發,需要提示 |
| 證明身分的文件等 | 取次者提交申請文件時需要提示 |
因轉職等而任職單位或活動內容有變更的人士,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提交說明新活動的文件。具體文件名稱請參閱申請頁面的列表。
手續費
手續費於獲許可時以收入印花繳付。
| 申請方式 | 手續費 |
|---|---|
| 窗口申請 | 2,000日圓 |
| 網上申請 | 1,600日圓 |
上述金額適用於2025年4月1日或以後的手續費。於2025年3月31日或之前受理的申請,適用改定前的1,200日圓。金額日後可能會再修訂,請於申請前到就業資格證明書交付申請頁面查閱最新內容。
要求提示時的注意事項
入管法第19條之2第2項禁止不利待遇。活動內容明確的情況下,不可因外國人不提示或不提交證明書而作出不利待遇。
在採用過程中,請留意以下各點:
- 不要把提交證明書設為採用或續聘的必要條件
- 提交應以本人自願配合的方式請求
- 以在留卡及護照核對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
- 即使對方沒有提交,也不應因此改變錄用決定或待遇
這項制度的目的,是兼顧僱主與外國人雙方的便利。請避免把負擔轉嫁予外國人本人的做法。
證明書無法解決的情況
就業資格證明書只能證明現行在留資格可從事的活動。如果新工作不屬於現行在留資格,證明書並不能解決問題。
- 如工作內容屬於另一種在留資格,可考慮申請變更在留資格
- 如在留期限將至,應優先準備申請延長在留期間
- 如兼職或兼業需要資格外活動許可,須另行確認
判斷是否需要變更,可參考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一文。
申請前的準備
為使申請順利進行,建議先整理以下事項:
- 確認本人在留卡及護照的有效期與記載內容
- 以文字具體整理在新任職單位的工作內容
- 與本人及公司共同確認轉職前後工作內容的變化
- 決定由誰前往窗口,以及是否使用取次服務
- 於申請頁面確認申請書格式是否為最新版本
常見的錯誤,是依據舊格式或舊手續費資料進行準備。格式與金額都可能改定。請務必查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官方頁面,如有疑問,可向外國人在留綜合諮詢中心(外国人在留総合インフォメーションセンター)或管轄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查詢。
採用時可核實的文件,以及證明書的角色
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資料,外國人能否在日本合法工作,可透過以下多種方式確認:
- 護照上貼上或蓋印的上陸許可印章
- 中長期在留者持在留卡,特別永住者持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 是否已獲得資格外活動許可
在透過以上方式確認可否就業後,如需進一步確認具體的活動範圍,就業資格證明書便是可選的方法。一般的思路是先核對在留卡,如仍有疑問,再考慮證明書,會較易理清。
企業在採用前所作的確認,最好以書面記錄,日後可供查考。請記下確認日期、所核實文件的種類及負責人員姓名。在留卡的有效性及記載內容,應於每次採用時核實。
如何查核最新資訊
入境手續的格式與手續費可能會改定,本文內容以撰寫時所確認的資料為準。請按以下次序查核最新資訊:
- 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就業資格證明書(入管法第19條之2)」頁面,了解制度的定位
- 在同廳的「就業資格證明書交付申請」頁面,查核手續費、所需文件及格式
- 如有不明之處,向外國人在留綜合諮詢中心,或住所地管轄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查詢
條文可於e-Gov法令檢索查閱入管法第19條之2。
採用後公司需辦理的手續
無論是否取得證明書,採用外國人之後,公司仍有相關手續需要辦理。
- 外國人雇用狀況的申報。詳情請參閱外國人雇用狀況的申報
- 由本人向所屬機關作出的申報。詳情請參閱在留卡的申報義務
取得證明書並不能代替上述申報。請按期限另行辦理。
TIMOA可以提供的協助
外國人的採用及在留手續,會因公司的情況而有所不同。TIMOA協助整理擬聘人員的在留資格與工作內容、準備所需文件,並提供日文及中文的指引。取次申請等須由專業人士辦理的手續,則由與TIMOA合作的行政書士等專業人員負責。
有關制度整體的支援內容,請參閱簽證、人才及生活服務頁面。
常見問題
就業資格證明書是什麼?
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證明外國人在日本可從事的收入性事業經營活動或領取報酬活動的文件。法律依據為入管法第19條之2。
沒有就業資格證明書,外國人就不能工作嗎?
不一定。能否就業取決於在留資格的種類,以及是否獲得資格外活動許可。證明書並非就業許可書,沒有它也可以工作。
對象是誰?何時申請?
對象為獲認可可以就業的外國人。申請期間並無規定,於想取得證明書時申請即可。
採用時可以把提交就業資格證明書列為必須條件嗎?
如活動內容明確,因外國人不提示證明書而作出不利待遇,入管法是禁止的。提交應請本人自願配合。
手續費和所需文件可在哪裡查看?
可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就業資格證明書交付申請」頁面查看。手續費於許可時以收入印花繳付,窗口申請為2,000日圓,網上申請為1,600日圓。
參考・出處
- 就業資格證明書(入管法第19條之2)|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労資格証明書(入管法第19条の2)|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www.moj.go.jp
- 就業資格證明書交付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労資格証明書交付申請|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www.moj.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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