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關閉日本的株式會社,須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解散,由清算人回收債權、清償債務並分配剩餘財產,最後辦理清算完結登記,公司隨之消滅。為保護債權人而進行的官報公告需要2個月以上,因此從解散到清算完結最短也需2個多月。
解散與清算的區別
解散是指公司停止經營、進入清算階段。僅解散並不會使公司消滅。清算是整理財產和債務、將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的程序。清算結束並辦理清算完結登記後,公司的手續即告完成。
解散後的公司僅在清算目的範圍內存續,不得開展新的經營,只進行交易收尾、債權回收和債務清償。
| 程序 | 適用情形 | 法院參與 |
|---|---|---|
| 普通清算 | 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 | 無 |
| 特別清算 | 清算中的公司可能資不抵債時等 | 有 |
| 破產 | 無法清償債務時 | 有 |
本文以外國企業日本子公司中最常見的普通清算為中心進行說明。
解散・清算的流程與期限
| 手續 | 內容 | 期限・期間 |
|---|---|---|
| 1. 解散決議・選任清算人 | 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並選任清算人 | 確定解散日 |
| 2. 解散・清算人登記 | 向總部所在地的法務局申請 | 解散日起2周內 |
| 3. 官報公告・逐一催告 | 要求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 | 設置不少於2個月的期間 |
| 4. 編制財產目錄等 | 編制截至解散日的財產目錄和資產負債表,並經股東大會批准 | 就任後及時進行 |
| 5. 變現・回收・清償 | 出售資產、回收債權、清償債務 | 債務在申報期間屆滿後清償 |
| 6. 分配剩餘財產 | 將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 | 清償債務後 |
| 7. 批准決算報告 | 編制清算事務決算報告,並經股東大會批准 | 清算事務結束後 |
| 8. 清算完結登記 | 向總部所在地的法務局申請 | 批准之日起2周內 |
解散前應確定的事項
- 解散日:結合事業年度的劃分,以及通知員工和交易方的時間來確定。
- 清算人:由居住在日本的人擔任,還是由海外母公司的董事擔任。須確定由誰簽署文件、與法務局和稅務署對接。
- 資產與負債清單:梳理需出售的資產、需解除的合同和需償還的債務。
- 來自母公司的借款:償還還是放棄債權,稅務處理不同。
解散決議與清算人
股東大會決定解散須經特別決議。如外國母公司持有100%股份,股東大會的手續相對簡單。清算人通常由董事直接擔任,或由股東大會另行選任。清算人執行清算中公司的業務並代表公司。如怠於履職給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損失,可能須承擔責任。
債權人保護程序(官報公告)
清算人須在解散後及時在官報上公告,要求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並對已知債權人逐一催告。該期間不得少於2個月,期間內原則上不得清償債務。這正是清算期間不會短於2個月的原因。
即使公司章程(定款)規定以電子公告等方式公告,該公告也必須刊登在官報上。公告中還須載明未申報的債權人將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官報刊登從申請起需要若干天,應與解散登記同步準備。
清算完結與文件保存
完成剩餘財產分配後,編制決算報告並經股東大會批准。須在批准之日起2周內申請清算完結登記。清算人須在清算完結登記後10年內保存公司賬簿和重要資料。
稅務申報與備案
解散後,事業年度的劃分隨之改變。應與登記同步推進稅務申報和備案。
| 手續 | 提交機關 | 期限 |
|---|---|---|
| 異動申報書(解散) | 稅務署、都道府縣、市區町村 | 解散後儘快 |
| 解散事業年度的確定申報 | 稅務署等 | 解散日次日起2個月內 |
| 清算事業年度的確定申報 | 稅務署等 | 清算期間各事業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 |
| 剩餘財產確定事業年度的確定申報 | 稅務署等 | 剩餘財產確定日次日起1個月內(如在此期間進行最後分配,則為分配日前一天) |
| 工資支付事務所等廢止申報書 | 稅務署 | 廢止後1個月內 |
- 解散事業年度為事業年度開始日至解散日。自解散日次日起,按每1年劃分清算事業年度。
- 如為消費稅課稅事業者,還須就各事業年度申報消費稅。
- 如母公司放棄借款債權,子公司將產生債務豁免收益。如預計沒有剩餘財產,可適用將已過期虧損計入損金的制度,有時可與該收益相抵。
- 剩餘財產分配中超過資本金等金額的部分為視同分紅。股東為外國母公司時,原則上須代扣代繳稅款。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
清算完結登記完成後,向稅務署、都道府縣和市區町村提交清算完結的異動申報書。如公司持有經營許可,也不要忘記向主管行政機關申報廢止。
日本法人稅負的整體情況,請參閱日本公司稅負全解。
社會保險・勞動保險與員工
如有員工,還須辦理終止僱用和保險相關手續。
- 解僱時,須至少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解僱預告津貼。
- 健康保險和厚生年金保險方面,須在不再屬於適用事業所之日起5日內,向日本年金機構提交全喪申報(全喪屆)。
- 僱用保險方面,須在事業所廢止之日次日起10日內,向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提交適用事業所廢止申報。
- 勞動保險費方面,須在事業廢止之日起50日內進行確定保險費申報。
- 須告知外籍員工,本人須在14日內就所屬機構變更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報。
保險參保手續的全貌,請參閱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參保義務。
與關閉日本分公司的區別
外國公司的日本分公司並非日本法人,因此不適用株式會社的解散・清算程序。日本代表人全部卸任時,須在官報公告,要求有異議的債權人提出申報。該期間須在1個月以上。期間屆滿後,申請卸任登記。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請參閱日本分公司與日本法人(子公司)的區別。
影響週期的因素與注意事項
- 最短也需要官報公告所需的2個月以上期間。實際週期取決於資產出售、債權回收、稅款退還等所需時間。
- 確認辦公室租賃合同的解約預告期,並與清算日程相銜接。
- 解散、清算人、清算完結的各項登記均須繳納登錄許可稅,另需支付官報公告刊登費。
- 在稅款退還和最後付款完成前,保留銀行賬戶。
- 如可能資不抵債,清算人必須申請特別清算。應儘早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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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人的解散・清算須同步推進登記、官報公告、稅務申報、社會保險、員工安置以及向母公司匯款等工作。期限眾多且以日文文件為主,因此一開始就確定整體安排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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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從解散到清算完結需要多長時間?
債權人保護程序需要2個月以上,因此最短也需2個多月。如資產出售或債權回收耗時,所需時間會相應延長。
仍有債務也能清算嗎?
如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可進行普通清算。如可能資不抵債,則須考慮特別清算或破產程序。
母公司在海外時,剩餘財產如何匯出?
在清算完結前,將剩餘財產分配給作為股東的母公司。超過資本金等金額的部分視為分紅(視同股息),原則上須代扣代繳稅款。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
解散後公司還能繼續經營嗎?
不能。解散後的公司僅在清算目的範圍內存續,進行了結交易、回收債權、清償債務等工作。
參考・出處
- e-Gov法令檢索:公司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號)(會社法) laws.e-gov.go.jp
- e-Gov法令檢索:法人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4號)(法人稅法) laws.e-gov.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