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居住在海外的人士通過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取得經營・管理簽證(経営・管理ビザ);已持其他在留資格(在留資格)居住在日本的人士,則通過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取得。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在留管理庁)公佈的標準處理期限,認定申請為1至3個月,更新申請為2周至1個月。所需材料因公司規模(類別)而異,新設公司主要需準備事業計劃書,以及辦公場所、註冊資本和個人履歷方面的材料。
申請類型與標準處理期限
| 申請人情況 | 申請類型 | 標準處理期限 |
|---|---|---|
| 居住在海外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1至3個月 |
| 持其他在留資格居住在日本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請在手續頁面確認最新信息 |
| 持經營・管理資格在留,需要延長期限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2周至1個月 |
標準處理期限僅供參考,部分案件耗時更長。變更申請的標準處理期限同樣列示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手續頁面。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還按月公佈各在留資格的實際平均處理天數。安排公司設立和辦公室簽約的日程時,應為審查預留充足時間。
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後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有效期為3個月。申請人須在此期間內,在本國的日本大使館或總領事館辦理簽證,併入境日本。認定證明書除紙質版外,也可通過電子郵件接收。
許可標準(2025年10月修訂後)
自2025年10月16日起,許可標準進行了大幅修訂。主要標準如下。修訂內容詳見經營・管理簽證許可標準修訂(2025年10月)。
- 在日本國內確保事業所(獨立性和實際使用情況受到嚴格審查,與住宅兼用的情況較難獲得認可)
- 註冊資本等達到3,000萬日元以上
- 僱用至少1名全職員工
- 申請人或全職員工具備相當程度的日語能力
- 具有3年以上經營・管理經驗,或擁有相關領域碩士或同等以上學位
- 事業計劃書已經過經營專家的確認
可確認事業計劃書的專家範圍、經驗年限的計算方法等,均有細緻的處理規定。開始準備前,應通過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佈的修訂概要和指南,確認申請時點的處理方式。
各類別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因申請人經營的公司屬於哪一類別而不同。
| 類別 | 主要適用機構 | 材料數量 |
|---|---|---|
| 1 | 在日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等 | 較少(其他材料原則上無需提交) |
| 2 | 上一年度法定調書合計表(法定調書合計表)中工資所得預扣稅額達1,000萬日元以上的團體或個人 | 較少(其他材料原則上無需提交) |
| 3 | 已提交上一年度法定調書合計表的團體或個人(類別2除外) | 較多 |
| 4 | 不屬於以上任何類別的團體或個人(新設公司等) | 較多 |
新設立公司後申請的,由於尚未提交法定調書合計表,通常屬於類別4。
所有類別通用的材料
- 申請書
- 照片(符合規定規格)
- 回郵信封(適用於認定申請,須貼好郵票)
- 證明所屬類別的材料
類別3、4需追加的主要材料
- 說明活動內容的材料:規定董事報酬的公司章程(定款)複印件或股東大會會議紀要、勞動合同等
- 說明業務內容的材料: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事項証明書)、公司簡介、最近一期決算文件等
- 經過經營專家確認的事業計劃書
- 證明辦公場所存在的材料: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租賃合同等
- 說明事業規模的材料:證明註冊資本金額及僱用全職員工的文件
- 證明日語能力的材料
- 申請人的學歷及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公司尚未完成登記(登記)的,可提交公司章程等表明即將開展業務的文件複印件,以代替登記事項證明書。外文材料須附日文譯文;在日本開具的證明書須為開具之日起3個月以內的版本。所需材料一覽表和覈對表可能會修訂,申請前應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頁上再次確認。
本國文件的取得與認證,請參閱公司設立所需的外國文件:海牙認證與宣誓書。
事業計劃書應說明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事業計劃書已成為審查的核心材料。在接受經營專家確認之前,應能夠具體說明以下各點。
- 業務內容:向誰、以何種方式銷售或提供什麼
- 市場與競爭:目標客戶群,以及與競爭對手的差異
- 組織體制:申請人的職責、全職員工的工作內容、外部合作方
- 數據計劃:銷售額、採購、人工成本、房租等的預測及其依據
- 資金計劃:註冊資本的用途,以及實現盈利前的資金週轉
如能以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報價單、市場資料等佐證各項數據,說服力會更強。申請人本人能夠解釋計劃內容同樣重要。
從申請到獲批的流程
- 公司基本架構設計:確定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總部所在地和董事
- 確保辦公場所:簽約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辦公室
- 繳納註冊資本,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 招聘全職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險手續
- 編制事業計劃書,並接受專家確認
- 準備並翻譯申請材料,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提交申請
- 提交補充材料(如被要求)
- 獲得許可,領取在留卡(在留カード)
除申請人本人外,已辦理申請代理(申請取次)備案的行政書士(行政書士)等也可代為提交,此時本人無需親自到場。部分情況下也可在線申請。公司設立的步驟,另請參閱外國人及外國企業在日本設立公司的流程。
在留期間與更新手續
經營・管理的在留期間為5年、3年、1年、6個月、4個月或3個月。決定是否給予5年時,會考慮申報義務的履行情況和業務狀況等因素。未獲5年的,將根據預定停留期間、業務實績等,決定3年或1年等期間。
更新申請的時間
更新申請須在在留期間屆滿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間為6個月以上的,一般可從屆滿前約3個月起申請。只要在屆滿日前提出申請,即使審查期間超過期限,也可在作出處分之時或屆滿日起滿2個月之日(以較早者為準)之前,繼續以原在留資格在留(特例期間)。
更新時審查的主要事項
| 審查項目 | 主要內容 |
|---|---|
| 業務實績 | 最近一個年度決算文件的複印件 |
| 稅費及社會保險費 | 勞動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參保及繳費情況,國稅和地方稅的繳納情況 |
| 修訂後的標準 | 修訂前已在留的人士適用過渡措施:在一定期間內,即使不符合標準,也會結合經營狀況和未來前景等作出判斷。具體期間和處理方式請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說明為準 |
| 事業所 | 是否維持著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事業所 |
如決算出現虧損,應做好準備,能夠結合改善措施和未來展望,說明業務可以持續經營。按修訂前標準獲得許可的人士,宜趁過渡措施仍然有效時制定計劃,使註冊資本等、全職員工、日語能力等逐步接近修訂後的標準,以免每次更新時措手不及。
在留期間的申報
所經營公司的名稱或所在地發生變更、公司消滅,或轉至其他公司等情況下,須在14日內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交有關所屬機構的申報。申報情況也會在更新時作為決定在留期間的考慮因素。
避免不予許可的準備要點
- 能夠通過匯款記錄、存款變動等說明註冊資本的來源
- 簽訂辦公室合同前,確認其能否用於經營(用途、使用目的、獨立性)
- 使事業計劃書中的數據(銷售額、人工成本、資金週轉)與公司實際情況保持一致
- 確保各申請材料之間的姓名寫法、地址、日期一致
- 在申請前完成全職員工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手續
申請前應確認的事項
- 所需材料一覽表和表格是否為申請時點的最新版本
- 手續費金額及繳納方式(獲批時以印花稅票繳納,金額可能調整)
- 使用在線申請時的用戶註冊,以及所需電子文件的格式
- 委託申請代理時的委託範圍和聯絡窗口
即使被不予許可,在確認理由後也可重新申請。但若以相同內容再次申請,結果很難改變,因此應針對被指出的問題加以改進後再申請。
TIMOA可以提供的服務
經營・管理簽證的審查會將公司設立、辦公場所、註冊資本、僱用和事業計劃作為一個整體來考量。TIMOA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司法書士、稅理士和社會保險勞務士攜手,提供從規劃設立順序、準備申請材料,到為更新搭建決算和社會保險體制的全程支持。詳情請參閱簽證・人才・生活頁面。
常見問題
公司登記完成前可以申請嗎?
可以提交公司章程等表明即將開展業務的文件複印件,以代替登記事項證明書。但辦公場所、註冊資本等審查中會確認的準備工作必須已經到位。
有辦法縮短審查期限嗎?
審查期限無法指定。減少材料缺漏和補充材料的要求,最終才能加快處理。
能否一開始就獲得5年的在留期間?
決定是否給予5年時,會考慮申報義務的履行情況和業務狀況等。業務剛剛起步的,可能會根據實績決定3年或1年等期間。
更新申請從什麼時候開始可以提交?
在留期間為6個月以上的,一般可從屆滿日前約3個月起申請。只要在屆滿日前提出申請,審查期間也可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以原在留資格在留。
參考・出處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経営・管理」) www.moj.go.jp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經營・管理”在留資格上陸基準省令等的修訂(在留資格「経営・管理」に係る上陸基準省令等の改正について) www.moj.go.jp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 www.moj.go.jp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www.moj.go.jp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www.moj.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