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5年4月1日时的制度。
就业资格证明书(就労資格証明書)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证明外国人在日本可从事的就业活动的文件。它不是就业许可证,取得属于任意。企业在录用转职者时,可借此确认自身业务是否在其现有在留资格的范围之内。
什么是就业资格证明书
就业资格证明书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第19条之2规定的制度。它用于证明伴随收入的事业经营活动,或领取报酬的活动,根据在日居留外国人的申请予以出具。
外国人能否合法工作,可通过在留卡、是否持有资格外活动许可等方式进行确认。但是,具体允许从事哪些活动,有时需要对照入管法别表中各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才能看清。因此,制度设计为:本人提出希望时,可出具列明其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具体文件。
注意它不是许可证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对该证明书的定位说明如下:
- 能否从事就业活动,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以及是否持有资格外活动许可
- 证明书不是从事就业活动的许可文件
- 没有证明书也不意味着不能工作
请将证明书视为辅助确认的文件。即使未取得证明书,获准就业的外国人仍可以工作。
适用于哪些情形
从企业的角度看,可能的使用场景包括以下情形:
- 录用从其他公司转职过来的外国人时
- 在留资格相同,但需要确认新任职单位的业务是否属于该资格范围时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申请页面显示,对于获得就业资格许可后任职单位和活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与因转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人,所需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转职后的确认也已纳入手续的设计之中。
关于新员工录用的整体流程,可参阅外国员工录用与就业签证,建议一并确认。
申请对象与手续流程
适用对象与申请时间
手续的适用对象为获准从事就业活动的外国人。申请时间没有规定,需要取得时提出申请即可。申请依据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2。
可代为提交申请的人员
如果本人无法亲自前往窗口,可以使用代理提交的制度。申请页面列明,可代理的人员为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备案的律师或行政书士,且须受申请人委托。
企业职员能否代为提交,取决于其所属关系及是否需要获得批准等条件。如由公司内部人员代办,请事先在申请页面及主管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相关要求。
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因任职单位或活动内容是否变化而有所不同。申请页面上可确认的主要材料如下:
| 材料 | 内容 |
|---|---|
| 就业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 有新版格式,并公开了PDF和Excel版本 |
| 在留卡 | 需出示 |
| 护照或在留资格证明书 | 需出示。无法出示时,需提交理由书 |
| 资格外活动许可书 | 已获得许可的,需出示 |
| 证明身份的文件等 | 由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需出示 |
因任职单位或活动内容发生变化的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说明新活动内容的材料。具体材料名称请以申请页面的一览表为准。
手续费
手续费在获准时以印花税票缴纳。
| 申请方式 | 手续费 |
|---|---|
| 窗口申请 | 2,000日元 |
| 网上申请 | 1,600日元 |
上述金额适用于2025年4月1日及以后的申请。2025年3月31日前受理的申请,适用改定前的1,200日元。金额可能会再次调整,提交申请前请通过就业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页面确认最新信息。
索取证明书时的注意事项
入管法第19条之2第2项禁止不利待遇。在活动内容明确的情况下,不得因外国人未出示或未提交证明书,而给予其不利待遇。
在录用场景中,请遵守以下事项:
- 不要把提交证明书设为录用或续聘的必要条件
- 以本人自愿配合的方式请其提交
- 通过在留卡和护照确认在留资格及在留期间
- 即使未提交,也不得因此改变录用决定或待遇
该制度的目的,是兼顾雇主与外国人双方的便利。请避免将负担转嫁给外国人本人的做法。
证明书无法解决的情形
就业资格证明书用于证明在现有在留资格下可从事的活动。如果新的业务不属于现有在留资格的范围,证明书无法解决问题。
- 业务内容属于其他在留资格的,应考虑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 在留期限临近的,应优先准备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因兼职或兼业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的,需另行确认
关于是否需要变更的判断,可参考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一文。
申请前需要准备的事项
为使申请顺利进行,建议事先整理以下事项:
- 核实本人在留卡和护照的有效期及记载内容
- 具体、书面地整理新任职单位的工作内容
- 与本人共同确认转职前后业务内容的变化
- 确定由谁前往窗口,以及是否使用代理服务
- 在申请页面确认申请书格式是否为最新版本
常见的错误是依据旧版格式或旧的手续费信息进行准备。格式和金额都可能调整。请务必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方页面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或主管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录用时可确认的材料,以及证明书的作用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外国人能否在日本合法就业,可通过以下多种方式确认:
- 护照上粘贴或盖印的上陆许可印章
- 中长期在留者持在留卡,特别永住者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是否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在通过上述材料确认就业可否之后,如需进一步核实具体活动范围,就业资格证明书可作为一种选择。建议按照先核查在留卡、仍有疑问时再考虑证明书的顺序来处理,这样思路会更清晰。
企业在录用前的确认内容,最好留存书面记录,日后会很有用。请记录确认日期、所核实材料的种类以及经办人姓名。在留卡的有效性和记载内容,应在每次录用时进行核实。
如何确认最新信息
入管手续的格式和手续费可能会调整。本文内容也仅以撰写时确认的信息为准。建议按以下顺序确认最新信息:
- 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就业资格证明书(入管法第19条之2)”页面,确认该制度的定位
- 在同厅的“就业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页面,确认手续费、所需材料和格式
- 如有疑问,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或居住地所属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法条可在e-Gov法令检索中查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2。
录用后企业需办理的手续
无论是否取得证明书,录用外国人之后,企业仍有相关手续需要办理。
取得证明书并不能替代上述申报。请作为独立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TIMOA能提供的支持
外国人的录用与在留手续,会因企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TIMOA可协助梳理录用人员的在留资格与业务内容,准备所需材料,并提供中日双语的指导。代理提交申请等需要专业资质的手续,由与TIMOA合作的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负责办理。
有关制度的整体支持内容,请参阅签证・人才・生活服务页面。
常见问题
就业资格证明书是什么?
它是证明外国人在日本可从事的、伴随收入的事业经营活动或领取报酬的活动的文件,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出具。依据为入管法第19条之2。
没有就业资格证明书,外国人就不能工作吗?
不是。能否工作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以及是否持有资格外活动许可。证明书不是就业许可文件,没有它也可以工作。
适用对象是谁,什么时候申请?
适用对象为获准从事就业活动的外国人。申请期限没有规定,需要取得时提出申请即可。
录用时能否强制要求提交就业资格证明书?
在活动内容明确的情况下,因不出示证明书而给予不利待遇,是入管法所禁止的。应请本人自愿提交。
手续费和所需材料在哪里确认?
可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就业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页面查询。手续费在获准时以印花税票缴纳,窗口申请为2,000日元,网上申请为1,600日元。
参考・出处
- 就业资格证明书(入管法第19条之2)|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就労資格証明書(入管法第19条の2)|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www.moj.go.jp
- 就业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就労資格証明書交付申請|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www.moj.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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