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1月1日時的制度。
國外財產調書(国外財産調書)是指,在某一年的12月31日,國外財產價額合計超過5,000萬日圓的居住者,須於翌年6月30日前向稅務署提交的文件。非永住者不在對象之列。居住在日本的外國籍業主,如果在日本的居留時間變長,也可能成為對象。
本文依據國稅廳的案內(稅務問答 No.7456及問答集),整理對象的判定方法與提交流程。金額與期限可能會修訂,提交前請務必確認國稅廳的最新案內。
需要提交國外財產調書的人
需要提交的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屬於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
- 在該年12月31日,國外財產價額合計超過5,000萬日圓
根據所得稅法,「居住者」是指在國內有住所的個人,或在國內連續居所達1年以上的個人。居住者身份以該年12月31日的實際情況判定。詳情請參閱日本稅務上的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判定。請先確認自己是否屬於居住者。
| 項目 | 內容 |
|---|---|
| 對象 | 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 |
| 基準 | 12月31日時點,國外財產價額合計超過5,000萬日圓 |
| 提交期限 | 該年翌年的6月30日 |
| 提交地點 | 納稅地所轄的稅務署(沒有所得稅納稅義務者,為住所地;在國內沒有住所者,為居所地) |
| 需記載的內容 | 國外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其他必要事項 |
非永住者不在對象之列:外國籍業主的判定
非永住者(非永住者)是指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居住者:
- 沒有日本國籍
- 過去10年內,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為5年以下
只要同時符合上述兩項,便沒有提交國外財產調書的義務。即使沒有日本國籍,如果上述期間超過5年,就不再屬於非永住者。若國外財產較多,該年起可能需要提交。
持有日本國籍的人,無論居留時間長短,都不屬於非永住者。請同時確認國籍與居留期間。
確認居留期間時的注意事項
判定依據是過去10年內,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住所與居所的區分等,有時難以判斷。請備妥出入境紀錄及住民登記的沿革,並向稅理士確認。
判定是否超過5,000萬日圓
判定以12月31日時點的國外財產價額合計為準,而非全年的最高餘額。若基準日的金額為5,000萬日圓以下,該年度便不屬於提交對象。
實務上,建議事先整理以下事項,以確保準確:
- 列出海外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及保險等持有資產的清單
- 外幣計價的資產以日圓計算判定,因此需確認換算方法
- 共同持有或以公司名義持有的資產,需確認是否屬於本人持有
- 財產價額的計算方法及財產所在地的判定,請依國稅廳的案內確認
透過海外法人持有資產時,處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考慮運用資產管理公司時,請將個人持有與法人持有分開考慮。
提交期限與提交方法
期限為該年翌年的6月30日。國稅廳的問答集列明,令和7年分的提交期限為令和8年6月30日(星期二)。其他年度的期限,請依國稅廳的案內確認。
提交地點為納稅地所轄的稅務署。沒有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人,為住所地所轄的稅務署;在國內沒有住所的人,則為居所地所轄的稅務署。
表格與提交方式可能因修訂而改變。提交前請確認國稅廳的最新案內。
提交與否對加算稅、罰則的影響
國外財產調書並非提交後即可決定稅額的文件。但是,如果有關國外財產的申報遺漏,加算稅的處理會因調書的提交情況而有所不同。
| 情況 | 如有申報遺漏的處理方式 |
|---|---|
| 在期限內提交,並已記載財產 | 可能屬於減輕加算稅措施的對象 |
| 未在期限內提交,或記載不充分 | 可能屬於加重加算稅措施的對象 |
減輕或加重的比率、適用稅目,以及記載不完整的判斷標準,請依國稅廳的案內確認。不提交調書或作虛假記載,會受到罰則。如可能超過基準,請在期限內準確提交。
透過繼承取得國外財產時的注意事項
透過繼承取得的國外財產,同樣以12月31日時點的財產作為判定對象。被繼承人的財產及繼承時期的關係,需要個別確認。遺產稅及贈與稅的納稅義務者分類,請參閱外國人的遺產稅與贈與稅。
與財產債務調書的區別
名稱相近的制度是財產債務調書(財産債務調書)。它與國外財產調書是不同的制度,對象財產、基準金額及記載內容均不相同。
| 項目 | 國外財產調書 | 財產債務調書 |
|---|---|---|
| 對象財產 | 國外財產 | 國內外的財產與債務 |
| 基準 | 12月31日時點,國外財產合計超過5,000萬日圓 | 依國稅廳的案內確認 |
| 非永住者 | 不在對象之列 | 依國稅廳的案內確認 |
| 提交期限 | 翌年6月30日 | 依國稅廳的案內確認 |
如可能同時符合兩項制度,請分別判定。財產債務調書的基準與期限可能會修訂,請務必以國稅廳的最新案內為準。
基準日前應確認的實務要點
- 確認自己是居住者還是非永住者。
- 列出海外帳戶、證券、不動產及保險的清單。
- 預先安排好,能向各金融機構取得12月31日時點的餘額資料。
- 與稅理士議定外幣資產的換算方法。
- 確認是否有透過繼承或贈與取得的國外財產。
- 安排工作時間表,確保能趕及翌年的期限。
海外金融機構的餘額證明,取得可能需要一段時間。若能在年初即時申請,便能較從容地應對期限。
所需資料
調書需記載財產的種類、數量及價額等。因此,預先備妥以下資料,有助於工作順利進行:
- 海外金融機構於12月31日時點的餘額資料
- 不動產的所在地、取得資料及作為評估依據的資料
- 有價證券的品種、數量,以及年末價格的相關資料
- 可確認居留期間的護照出入境紀錄等資料
- 外幣換算為日圓的計算紀錄
建議將資料妥善保存,以備提交後被要求說明之用。
常見錯誤
- 以全年最高餘額作判定。判定以12月31日時點為準。
- 只因沒有日本國籍,便認為屬於非永住者。居留期間的合計也是條件之一。
- 把國外財產調書與財產債務調書視為同一制度。兩者是不同的制度。
- 依據前一年的基準作判斷。居住者身份同樣以該年12月31日的實際情況判定。
如何確認最新資訊
可在國稅廳網站搜尋「國外財產調書」,查閱稅務問答及問答集。提交期限會按年度公布。表格的變更及提交方式,也可在同一處確認。如有疑問,請向主管稅務署或稅理士查詢。
TIMOA可提供的服務
國外財產調書的提交及稅額判斷,屬於稅理士的專業範疇。TIMOA與合作的稅理士緊密合作,協助整理居住者身份、掌握國外資產,以及準備提交工作。亦可結合繼承及資產管理公司的架構設計一併考慮。
有關富裕階層支援服務的整體內容,請參閱富裕階層服務頁面。
常見問題
誰需要提交國外財產調書?
在該年12月31日時點,持有價額合計超過5,000萬日圓的國外財產的居住者。非永住者不在此列。
提交期限是何時?
為該年翌年的6月30日。令和7年分的期限,國稅廳案內為令和8年6月30日(星期二)。提交至納稅地等所轄的主管稅務署。
我是外國籍,在日本居住時間不長,也需要提交嗎?
沒有日本國籍,且過去10年內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為5年以下,即屬非永住者,不在對象之列。若該期間超過5年,則可能成為對象。
如果不提交,會有什麼後果?
如有申報遺漏,加算稅的處理會因調書的提交情況而有所不同。稅率等請以國稅廳的案內為準,個別判斷請諮詢稅理士。
財產債務調書有什麼不同?
財產債務調書是另一項制度,須記載國內外的財產與債務,對象的基準也不同。國外財產調書只針對國外財產。
參考・出處
- 國外財產調書及財產債務調書的提交(國稅廳 問答集) www.nta.go.jp
- No.7456 國外財產調書的提交義務(國稅廳 稅務問答 TaxAnswer) www.nta.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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