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也可以按日本的方式訂立有效遺囑。遺囑的方式只要符合立遺囑地法、本國法、住所地法等其中之一,即為有效。另一方面,誰是繼承人以及遺囑的效力,原則上依本國法判斷。對外國人的遺囑而言,將方式與內容分開確認十分重要。
外國人遺囑適用的法律(準據法)
在跨國繼承中,適用哪國法律(準據法,準拠法)需按爭議點分別確定。日本的法院和法務局(法務局)按以下規則判斷。
| 爭議點 | 適用的法律 | 依據 |
|---|---|---|
| 遺囑的方式 | 立遺囑地法、遺囑人國籍國法、住所地法、經常居所地法,不動產則為其所在地法,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 《關於遺囑方式準據法的法律》 |
| 遺囑的成立與效力 | 立遺囑時遺囑人的本國法 | 《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7條 |
| 繼承(繼承人、繼承份額等) | 被繼承人的本國法 | 《法律適用通則法》第36條 |
| 反致 | 本國法規定適用日本法的,適用日本法 | 《法律適用通則法》第41條 |
由於方式要件較為寬鬆,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按日本方式訂立遺囑,在方式上即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內容。即使在遺囑中規定了財產的分配方式,如本國法設有強制繼承份額制度,也可能在該範圍內受到影響。
中國籍人士的處理思路
中國內地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2011年4月施行)就繼承作出如下規定。
-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 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遺囑行為地法律之一的,即為有效
-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
因此,對於位於日本的不動產,以及經常居所在日本的人士的財產,有時可認為通過反致適用日本法。但結論可能因財產種類和經常居所的認定而變化,因此必須逐案確認。香港人士方面,由於香港擁有獨立的法律制度,需要先研究以哪個法域的法律作為本國法。
日本遺囑的三種方式
| 項目 |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祕密遺囑 |
|---|---|---|---|
| 訂立方法 | 親筆書寫全文、日期和姓名,並蓋章 | 由公證人制作,遺囑人和見證人確認 | 將自行製作的遺囑封存,在公證人和見證人面前提交 |
| 見證人 | 不需要 | 2人以上 | 2人以上 |
| 家庭法院的檢認 | 需要(由法務局保管的無需檢認) | 不需要 | 需要 |
| 主要注意事項 | 存在方式瑕疵或遺失的風險 | 需要費用,但不易被認定無效 | 內容瑕疵可能未被發現,使用較少 |
檢認(検認)是指家庭法院在繼承人在場的情況下確認遺囑的狀態,以防止偽造或篡改的程序,並不判斷遺囑是否有效。在檢認完成前,無法憑遺囑辦理不動產過戶或註銷存款賬戶,繼承人居住在海外時尤其耗時。
自書遺囑的要點
正文原則上須親筆書寫,但自2019年1月起,財產目錄可以用電腦製作,或附上存摺複印件。此時,目錄的每一頁均須簽名並蓋章。所用印章不必是實印。沒有使用印章習慣的人士,也應注意不要忘記蓋章。
公證遺囑與數字化
公證書以日文製作。遺囑人不能充分理解日語的,通過翻譯人員確認內容。自2025年10月1日起,公證書的製作手續實現數字化,原件原則上以電子數據形式製作。遺囑人提出希望且公證人認為適當的,也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會議方式訂立。網絡視頻會議等新方式正從獲得指定的公證人役場開始陸續推行,應事先向擬使用的公證役場(公証役場)確認。
見證人與所需文件
公證遺囑和祕密遺囑需要2名以上見證人。未成年人、推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不能擔任見證人。如沒有合適的見證人,可向公證役場諮詢。
準備公證遺囑,需要身份證明文件、證明與繼承人關係的文件、財產資料(不動產登記事項證明書、存款資料等)。外國籍人士沒有日本戶籍(戸籍),應準備本國出具的婚姻關係和親子關係證明及其譯文。
法務局的自書遺囑保管制度
自2020年7月起,開始實施可將自書遺囑交由法務局(遺囑保管所)保管的制度。經保管的遺囑無需家庭法院檢認,也可防止遺失和篡改。
- 申請機關:管轄遺囑人住所地、本籍地或其所有不動產所在地之一的遺囑保管所
- 手續:事先預約,由遺囑人本人前往辦理
- 手續費:每件3,900日元(印花稅票)
- 文件:遺囑、申請書、住民票複印件、帶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等
可保管的遺囑在紙張大小、頁邊距等格式上有規定。外國籍人士最好事先向法務局確認所附住民票的記載事項等。
遺囑中可規定的主要事項
根據日本法,遺囑可以規定以下事項。如適用本國法,應按本國制度確認能否作出同樣的安排。
- 指定繼承份額(採用與法定比例不同的比例)
- 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例如將特定不動產由特定繼承人繼承)
- 遺贈(將財產給予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團體)
- 指定遺囑執行人
- 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此外,還可以將對家人的心意和財產分配的理由作為“附言事項”(付言事項)寫入遺囑。附言事項沒有法律效力,但有望緩和繼承人之間的糾紛。遺囑可以隨時撤回或重新訂立,財產或家庭狀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訂。
外國人訂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在本國和日本均有財產時
按日本方式訂立的遺囑,不一定能直接用於本國的手續,可能會被要求提供翻譯或認證。按國家分別訂立遺囑的,如後一份遺囑與前一份遺囑相牴觸,將視為撤回前一份遺囑,因此應明確區分各自涵蓋的財產。
特留份與強制繼承份額
適用日本法的,兄弟姐妹以外的繼承人享有特留份(遺留分)。自2019年7月起,特留份受到侵害的繼承人可請求支付金錢。適用本國法的,應按本國制度確認。
指定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居住在海外時,在日本辦理銀行和法務局的手續需要時間。如在遺囑中指定在日本負責辦理手續的遺囑執行人,繼承手續會更加順暢。
繼承手續的文件與稅務
外國籍人士沒有日本戶籍,因此須使用本國的官方文件或宣誓書證明繼承人。準備方法請參閱海牙認證與宣誓書。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取決於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住所及在留資格。詳見外國人的遺產稅與贈與稅。如需同時考慮生前的財產管理,家族信託的機制也是一種選擇。
訂立遺囑的流程
- 編制財產清單(按日本、本國及其他國家分別整理)
- 確認準據法(國籍、經常居所、財產所在地)
- 選擇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加保管制度等)
- 確定遺囑內容和遺囑執行人
- 訂立遺囑,並確定保管方式以及告知家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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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可以按日本的方式訂立有效遺囑,但繼承和遺囑效力原則上依本國法判斷。財產分佈在多個國家的,需要在考慮準據法和各國手續的基礎上進行設計。TIMOA與合作的律師、司法書士和稅理士聯手,提供從梳理財產與準據法、準備公證遺囑到估算遺產稅的全程支持。詳情請參閱高淨值客戶服務。
常見問題
外國人也可以在日本訂立公證遺囑嗎?
可以。公證書以日文製作,日語不夠熟練的,通過翻譯人員確認內容。還需要身份證明文件和財產資料。
可以用母語書寫遺囑嗎?
一般認為自書遺囑也可以用日文以外的語言書寫。但在日本辦理繼承手續時需要譯文,因此對於日本的財產,可考慮用日文訂立。
在中國內地和日本都有財產,遺囑應合併為一份嗎?
由於各國手續實務不同,也可以按財產所在國分別訂立遺囑。此時應協調所涉財產和措辭,以免後一份遺囑被視為撤回前一份遺囑。
沒有印章也能訂立自書遺囑嗎?
自書遺囑必須蓋章。由於不要求必須是實印(已登記印章),穩妥的做法是準備一枚普通印章並蓋章。
參考・出處
- 日本法令外文譯文數據庫:法律適用通則法(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
- 法務省:自書遺囑保管制度指南(令和7年度版)(自筆証書遺言書保管制度ガイドブック(令和7年度版)) www.moj.go.jp
- 日本公證人聯合會:公證書製作手續數字化說明(公正証書の作成手続のデジタル化の案內) www.koshonin.gr.jp
- WIPO Lex: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www.wi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