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家族信託是指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將財產的管理和處分託付給可信賴的家人(受託人),並由受益人獲得其利益的機制。它以《信託法》為依據,主要通過信託合同設立。其一大特點是,即使委託人因認知症等導致判斷能力下降,受託人也能繼續管理財產。家人中有外籍或身在海外的,應事先確認準據法、稅務以及登記和賬戶等實務問題。
家族信託的機制: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家族信託”並非法律用語,而是由家人擔任受託人的民事信託的通稱,有別於由信託銀行或信託公司以營業方式受託的商事信託。
| 當事人 | 角色 | 典型例子 |
|---|---|---|
| 委託人 | 將財產交付信託的人 | 擁有不動產或存款的父母 |
| 受託人 | 按照信託目的管理、處分財產的人 | 子女等可信賴的家人 |
| 受益人 | 從信託財產中獲得利益的人 | 最初為委託人本人,其去世後為配偶或子女 |
信託可通過信託合同、遺囑或自我信託(自己信託)中的任一方式設立。家族信託一般通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合同設立。未成年人不能擔任受託人。必要時,還可設置監督受託人的信託監督人或受益人代理人。
受託人承擔的義務
根據《信託法》,受託人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事務的義務、為受益人利益行事的忠實義務、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管理的分別管理義務等。家人為特定家人承擔受託人角色時,一般認為無需取得《信託業法》的許可,但受託人的責任並不輕。
適合採用家族信託的情形
- 希望父母患認知症後,家人仍能繼續管理、出售自住房或出租不動產
- 希望儘早將出租物業的修繕、重建及借款等決策交給繼承人
- 希望長期支持有殘障的子女或年邁配偶的生活
- 希望將公司股份的表決權集中於繼承人,避免經營決策陷入停滯
信託合同中應約定的主要事項
家族信託的一切都取決於合同內容。日後本人判斷能力下降,變更合同將十分困難。應具體約定以下事項:
- 信託目的及對象財產
- 受託人,以及受託人去世等情形下的後繼受託人
- 受益人,以及其去世後的下一順位受益人
- 受託人的權限(能否出售、出租、借款、重建)
- 信託終止事由,以及終止時剩餘財產的歸屬人
- 是否設置信託監督人或受益人代理人
與成年監護、遺囑的區別
| 項目 | 家族信託 | 成年監護 | 遺囑 |
|---|---|---|---|
| 生效時間 | 合同約定的時間(通常為簽約時) | 判斷能力下降、家庭法院選任監護人時 | 本人去世時 |
| 財產管理方式 | 可在合同範圍內靈活決定 | 以保護本人財產為中心,運用和處分容易受限 | 不能用於生前管理 |
| 去世後的承繼人 | 可指定下一順位受益人及剩餘財產歸屬人 | 本人去世即終止 | 可以指定 |
| 監督 | 可在合同中設置監督人 | 由家庭法院監督 | 由遺囑執行人執行 |
家族信託並非萬能。對於未納入信託的財產的管理,以及護理、入住養老機構合同等人身監護事務,可能仍需成年監護。應根據目的,結合遺囑或意定監護(任意後見)進行設計。外籍人士的遺囑,請參閱外國人的遺囑與準據法。
家族信託的辦理流程
- 梳理目的和對象財產(不動產、存款、公司股份等)
- 確定受託人、受益人及信託終止時財產的歸屬人
- 製作信託合同(一般做成公證書)
- 開設受託人名下的信託專用賬戶(各金融機構的支持情況不同)
- 涉及不動產的,辦理所有權轉移及信託登記
- 由受託人進行管理、編制賬簿,並向稅務署提交文件
不動產交付信託後,登記上的名義人變為受託人。出售或出租合同由受託人在信託目的範圍內簽訂。
存款原則上在受託人名下的信託專用賬戶(信託口賬戶)中管理。如在受託人個人賬戶中管理,會與受託人自有財產混同,受託人去世時難以與其遺產區分。支持信託口賬戶的金融機構有限,應在製作合同前先行諮詢。
受託人或受益人去世時
受託人去世,信託並不終止,由合同約定的後繼受託人接任。後繼受託人未就任且經過1年的,信託終止。受益人去世時,按照合同約定,或由下一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或信託終止、財產交付歸屬人。
即使通過信託指定了承繼人,仍可能產生繼承人特留份(遺留分)問題。在家人之間事先共享信託內容,有助於防止日後糾紛。
家族信託的稅務與提交文件
設立時的贈與稅
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財產利益並未轉移,因此設立時不產生贈與稅。委託人以外的人未支付合理對價而成為受益人的,視為該受益人從委託人處接受了贈與。因委託人去世而使信託生效的,視為遺贈。
信託期間的所得與繼承
- 一般的家族信託中,視為受益人持有信託財產並據此課稅。租金收入為受益人的不動產所得。
- 信託不動產產生的不動產所得虧損,不能與其他所得進行損益通算,視為不存在。
- 受益人去世、下一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時,適用繼承稅。
受託人須提交的文件
受託人須將記載信託財產收益與費用的“信託計算書”,原則上於次年1月31日前提交稅務署。收益額在一定金額以下等情形下無需提交。發生信託生效、受益人變更、信託終止等情形時,可能還需提交“按受益人(委託人)分列的信託報告書”。
家人有外籍或身在海外時的注意事項
與繼承準據法的關係
根據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委託人為外籍時,應確認其本國法規定的繼承人範圍、強制繼承份額制度,是否與信託中指定的承繼人相沖突。信託合同一般約定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日本境內財產為對象進行設計。
受託人居住在海外時
《信託法》對受託人的國籍沒有限制。但受託人居住在海外時,很難在日本及時處理租賃管理、修繕及金融機構手續。可考慮由居住在日本的家人擔任受託人,或在日本設置協助人員。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居住在海外的,還有登記日本境內聯繫地址的制度。
受益人居住在海外時
受益人成為日本非居民後,信託財產所產生所得的申報方式和預扣稅處理可能發生變化。不動產所得的基本知識,請參閱非居民的不動產所得與納稅申報。繼承稅和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取決於受益人和委託人的住所、國籍及在留資格,判定方法請參閱外國人的繼承稅與贈與稅。
本國稅務與文件
日本的信託在中國內地或香港如何處理,須在日本的處理之外另行確認。此外,外籍委託人或受託人須準備簽名證明書等文件,以代替印鑑證明書。
TIMOA能為您做什麼
家族信託可以通過一份合同,同時設計判斷能力下降後的財產管理和去世後的承繼人。但須在理解贈與稅、所得處理及受託人義務的基礎上搭建。家人中有外籍或身在海外的,必須確認準據法和課稅問題。TIMOA攜手合作的律師、司法書士和稅理士,提供從梳理目的、製作合同到信託登記、稅務手續的全程支持。詳情請參閱高淨值客戶服務。
常見問題
家族信託和成年監護應該選哪個?
家族信託的特點是可以在本人健康時自由決定管理方式。成年監護是在家庭法院監督下保護本人財產的制度,對於信託範圍外的財產和人身監護,可能仍需要監護。
可以讓外籍家人擔任受託人嗎?
《信託法》未將國籍作為受託人的要件,只要不是未成年人即可擔任。但居住在海外的受託人在日本進行管理和辦理金融機構手續會比較困難,應確認實務操作後再決定。
開始家族信託需要繳稅嗎?
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設立時不產生贈與稅。受益人為他人且未支付對價的,視為受益人從委託人處接受了贈與。
信託合同必須做成公證書嗎?
法律上並無此義務,但考慮到內容明確性和金融機構的手續要求,一般會做成公證書。
參考・出處
- 日本國稅廳:No.4427 新設立信託等時(新たに信託の設定等を行った場合)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繼承稅法基本通知 第9條之2相關(相続稅法基本通達 第9條の2関係)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F1-33 信託計算書(及合計表)(信託の計算書(同合計表))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F2-5 按受益人(委託人)分列的信託報告書(及合計表)(信託に関する受益者別(委託者別)調書(同合計表)) www.nt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