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1月1日时的制度。
国外财产调书(国外財産調書)是指在每年12月31日,国外财产价额合计超过5000万日元的居住者,须于翌年6月30日前向税务署提交的文件。非永住者不在对象范围内。在日本生活的外籍业主,如果在日居住时间变长,也可能成为对象。
本文依据国税厅的说明(税务解答No.7456及质疑应答),整理对象的判定与提交流程。金额和期限可能会修订,提交前请务必确认国税厅的最新说明。
需要提交国外财产调书的人
需要提交的,是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人。
- 是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
- 在当年12月31日,国外财产的价额合计超过5000万日元
根据所得税法,“居住者”是指在国内拥有住所的个人,或者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居住者身份以当年12月31日的实际情况判定。详见日本税务上的居住者与非居住者判定。请先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居住者。
| 项目 | 内容 |
|---|---|
| 对象者 | 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 |
| 标准 | 12月31日时点国外财产的价额合计超过5000万日元 |
| 提交期限 | 翌年6月30日 |
| 提交地 | 负责所得税纳税地的税务署(没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人为住所地;国内没有住所的,为居所地) |
| 记载内容 | 国外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其他必要事项 |
非永住者不在对象范围内:外籍业主的判定
非永住者是指居住者中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个人。
- 没有日本国籍
- 过去10年内在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为5年以下
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期间,不负有提交国外财产调书的义务。没有日本国籍的人,如果上述期间超过5年,就不再属于非永住者。若国外财产较多,可能从该年起需要提交。
拥有日本国籍的人,无论在日居住多久,都不属于非永住者。国籍与居住期间两方面都需要确认。
确认居住期间时的注意事项
判定标准是过去10年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的“合计”。住所与居所的区分等事项,有时难以个别判断。请准备好出入境记录和住民登记的历史资料,并向税理士确认。
5000万日元门槛的判定
判定以12月31日时点国外财产的价额合计为准,而不是全年的最高余额。若基准日的合计在5000万日元以下,则当年不属于提交对象。
实务中,建议事先整理以下事项,以确保稳妥。
- 制作海外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保险等持有资产的清单
- 外币计价的资产,因按日元计算判定,需确认换算方法
- 共有或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资产,需确认是否属于本人持有
- 价额的计算方法及财产所在地的判定,以国税厅的案内为准
通过海外法人持有资产的,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考虑运用资产管理公司时,也请将个人持有与法人持有分开考虑。
提交期限与提交方法
期限为翌年6月30日。国税厅的质疑应答显示,令和7年分(2025年分)的提交期限为令和8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其他年度的期限,请以国税厅的案内为准。
提交地为负责所得税纳税地的税务署。没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人,为负责住所地的税务署;国内没有住所的,为负责居所地的税务署。
格式与提交方法可能因修订而变化。提交前请确认国税厅的最新案内。
提交与否对加算税及罚则的影响
国外财产调书并非仅凭提交就能决定税额的文件。不过,若存在与国外财产有关的申报遗漏,加算税的处理会因调书的提交情况而不同。
| 情况 | 发生申报遗漏时的处理思路 |
|---|---|
| 在期限内提交,并已记载财产 | 可能属于减轻加算税措置的对象 |
| 未在期限内提交,或记载不充分 | 可能属于加重加算税措置的对象 |
减轻或加重的比例、对象税目以及记载不完整的判断标准,请以国税厅的案内为准。未提交调书或虚假记载,设有罚则。若可能超过标准,请在期限内准确提交。
通过继承取得国外财产时的注意事项
通过继承取得的国外财产,同样以12月31日时点的财产作为判定对象。与被继承人的财产及继承时间的关系,需要个别确认。继承税纳税义务人的分类,请参阅外国人的继承税与赠与税。
与财产债务调书的区别
名称相近的制度还有财产债务调书。它与国外财产调书是不同的制度,对象财产、基准金额和记载内容均不相同。
| 项目 | 国外财产调书 | 财产债务调书 |
|---|---|---|
| 对象财产 | 国外财产 | 国内外的财产与债务 |
| 标准 | 12月31日时点国外财产合计超过5000万日元 | 以国税厅的案内为准 |
| 非永住者 | 不在对象范围内 | 以国税厅的案内为准 |
| 提交期限 | 翌年6月30日 | 以国税厅的案内为准 |
若两者都可能适用,则需要分别判定。财产债务调书的标准与期限可能会修订,请务必以国税厅的最新案内为准。
基准日前需确认的实务要点
- 确认是居住者还是非永住者。
- 制作海外账户、证券、不动产、保险的清单。
- 提前准备好各金融机构12月31日时点的余额资料。
- 与税理士事先确定外币资产的换算方法。
- 确认是否有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国外财产。
- 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在翌年期限前完成。
海外金融机构的余额证明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取得。在年初尽早申请,可以让期限更有余裕。
需要准备的材料
调书需要记载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等。因此,提前收集以下资料有助于推进工作。
- 海外金融机构12月31日时点的余额资料
- 不动产的所在地、取得资料及作为评估依据的资料
- 有价证券的品种、数量,以及年末价格的相关资料
- 能够确认居住期间的护照出入境记录等资料
- 外币换算为日元的计算记录
提交后,如被要求说明,资料可能需要再次提供,因此建议妥善保管。
常见错误
- 以全年的最高余额判定。判定以12月31日时点为准。
- 仅因没有日本国籍就认为属于非永住者。居住期间的合计也是条件之一。
- 将国外财产调书与财产债务调书视为同一制度。两者是不同的制度。
- 以前一年的标准进行判断。居住者身份同样以当年12月31日的实际情况判定。
确认最新信息的方法
在国税厅网站搜索“国外财产调书”,即可查看税务解答与质疑应答。提交期限按年度公布,格式变更与提交方法也可在同一处确认。如有疑问,请咨询负责的税务署或税理士。
TIMOA可提供的服务
国外财产调书的提交及税额判断属于税理士的业务范围。TIMOA与合作的税理士协作,提供居住者身份的整理、国外资产的掌握以及提交准备方面的支持。也可结合继承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架构设计进行研究。
有关面向高净值人士的支持整体内容,请参阅高净值人士服务页面。
常见问题
谁需要提交国外财产调书?
在当年12月31日,持有国外财产且价额合计超过5000万日元的居住者需要提交。非永住者不在此列。
提交期限是什么时候?
为翌年6月30日。国税厅的案内显示,令和7年分(2025年分)的提交期限为令和8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提交地为负责所得税纳税地的税务署。
外籍人士在日本居住时间较短,也需要提交吗?
没有日本国籍,且过去10年内在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为5年以下的,属于非永住者,不在对象范围内。该期间超过5年的,可能成为对象。
如果不提交,会有什么后果?
发生申报遗漏时,加算税的处理会因调书的提交情况而不同。具体比例请以国税厅的案内为准,个别情况请咨询税理士(certified tax accountant)。
财产债务调书有什么不同?
财产债务调书是另一项制度,记载国内外的财产和债务,对象的标准也不同。国外财产调书只针对国外财产。
参考・出处
- 国外财产调书及财产债务调书的提交(国税厅 质疑应答)(国外財産調書及び財産債務調書の提出) www.nta.go.jp
- No.7456 国外财产调书的提交义务(国税厅 税务解答)(国外財産調書の提出義務) www.nta.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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