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日本的繼承稅、贈與稅是否對境外財產課稅,取決於接受財產一方和給予財產一方的住所、國籍、在留資格以及過去在日本的居住期間。以經營・管理等在留資格在日本生活的外國人去世時,居住在海外的外籍繼承人原則上僅就日本境內財產繳納繼承稅。但永住者等的處理有所不同,必須逐案確認。
繼承稅納稅義務人分為4類:課稅財產的範圍
| 類別 | 繼承人的住所(取得財產時) | 課稅財產 |
|---|---|---|
| 居住無限納稅義務人 | 在日本境內 | 境內外全部財產 |
| 非居住無限納稅義務人 | 不在日本境內 | 境內外全部財產 |
| 居住有限納稅義務人 | 在日本境內 | 僅限境內財產 |
| 非居住有限納稅義務人 | 不在日本境內 | 僅限境內財產 |
屬於“無限”還是“有限”,取決於繼承人的國籍和在留資格、被繼承人(去世者)的情況以及雙方過去的居住經歷。具體判定標準,可在國稅廳稅務問答“繼承人居住在外國時”中確認最新內容。
判定中使用的3個關鍵概念
臨時居住者(繼承人一方)
指繼承開始時持有《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附表一在留資格,且繼承開始前15年內在日本擁有住所的期間合計為10年以下的人。經營・管理、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調動、高度專業人才等均屬於附表一的在留資格。
外國人被繼承人(去世者一方)
指繼承開始時持有附表一在留資格且在日本擁有住所的人。2021年度(令和3年度)稅制改革取消了在日居住期間的要求。即使在留時間較長,只要持有附表一在留資格即屬於此類。
非居住被繼承人(去世者一方)
指繼承開始時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中,繼承開始前10年內曾在日本擁有住所但在此期間始終沒有日本國籍的人,或10年內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定住者屬於入管法附表二的在留資格。持有這些在留資格的人,不屬於臨時居住者或外國人被繼承人。考慮申請永住許可時,請結合永住許可的條件,一併確認繼承稅處理的變化。
按情形分析:境外財產是否課稅
| 情形 | 繼承人類別 | 課稅範圍 |
|---|---|---|
| 在日外國人(附表一)去世。繼承人為居住在日本的外籍配偶,屬於臨時居住者 | 居住有限納稅義務人 | 僅限境內財產 |
| 在日外國人(附表一)去世。繼承人為居住在日本的外籍子女,過去15年中在日本擁有住所的時間超過10年 | 居住無限納稅義務人 | 境內外全部 |
| 在日外國人(附表一)去世。繼承人為居住在海外的外籍子女 | 非居住有限納稅義務人 | 僅限境內財產 |
| 在日永住者去世。繼承人為居住在海外的外籍子女 | 非居住無限納稅義務人 | 境內外全部 |
| 在日外國人(附表一)去世。繼承人為居住在日本的日本國籍子女 | 居住無限納稅義務人 | 境內外全部 |
| 居住在海外的外國人(10年內在日本無住所)去世。繼承人為居住在海外的外籍子女 | 非居住有限納稅義務人 | 僅限境內財產 |
居住在海外的日本國籍繼承人,如繼承開始前10年內在日本擁有住所,境外財產也須課稅(非居住無限納稅義務人)。即使10年內在日本沒有住所,如被繼承人不屬於外國人被繼承人或非居住被繼承人,境外財產同樣須課稅。這就是一般所說的“10年規則”。
上表為典型示例。實際判定中,繼承開始時住所的認定、在留資格的變更時間等也會產生影響。
在留資格或國籍變更前應事先確認
從附表一的在留資格變更為永住者後,本人將不再屬於外國人被繼承人。歸化取得日本國籍後,以在留資格為前提的臨時居住者等處理也不再適用。這兩種變更在居留穩定和手續方面都有很大優勢,但繼承稅、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可能擴大。在海外擁有較多資產的人士,建議在變更前,以全體家庭成員的住所和國籍為前提試算課稅範圍。
贈與稅也按同樣的思路判定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與繼承稅一樣,根據受贈人(接受方)和贈與人(給予方)的住所、國籍、在留資格及居住經歷判定。贈與稅的臨時居住者,是指贈與時持有附表一在留資格,且贈與前15年內在日本擁有住所的期間合計為10年以下的人。
- 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接受贈與時,課稅範圍可能僅限境內財產。
- 因留學或短期海外工作等暫時身處境外的人,在一定情形下視為在日本擁有住所。
- 歷年課稅的基礎扣除為每年110萬日元。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接受的財產合計超過110萬日元的,原則上須申報。
例如,居住在日本、屬於臨時居住者的子女,從居住在海外的外籍父母(10年內在日本無住所)處獲贈境外財產時,一般不繳納日本贈與稅。但如子女在15年內在日本居住的時間合計超過10年,即不再屬於臨時居住者,境外財產的贈與也將成為課稅對象。
贈與的判定表劃分得很細。請查閱國稅廳稅務問答“受贈人居住在外國時”,或諮詢稅理士。
繼承稅的基礎扣除與計算流程
遺產總額超過基礎扣除額時,須繳納繼承稅。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元+600萬日元×法定繼承人人數”。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2名子女共3人時,為4,800萬日元。
- 計算課稅價格(從繼承財產中扣除債務、喪葬費用等,再加上一定的贈與財產)
- 減去基礎扣除額,求出課稅遺產總額
- 假定按法定繼承份額分配並適用稅率,算出繼承稅總額
- 按實際取得比例分配給各人,並反映稅額抵免等
去世前一定期間內以歷年課稅方式接受的贈與,須加算至繼承財產。自2024年1月1日以後的贈與起,該加算期間正由3年分階段延長至7年。繼承開始於2027年1月1日以後的,2024年1月1日以後的贈與將依次納入;繼承開始於2031年1月1日以後的,將以7年為對象。
申報與納稅的注意事項
- 申報期限:自知道繼承開始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內。即使遺產分割尚未達成一致,期限也不會延長。
- 納稅管理人:在日本沒有住所的繼承人、受贈人,須指定並申報納稅管理人後,再進行申報和納稅。
- 境外資料:準備境外財產的評估資料、證明親屬關係的外國文件及其譯文等需要時間。
- 在外國也被課稅時:同一財產被徵收外國繼承稅等的,符合條件時可能適用外國稅額抵免。
在日本擁有不動產的外國人士,從購置階段起就著眼於繼承來設計產權名義和資金安排,會更加有效。另請參閱外國人在日本購買不動產的流程與注意事項。此外,所得稅的居民判定標準與繼承稅不同,也可參考日本稅務上居民與非居民的判定。
TIMOA能為您做什麼
涉及外國人的繼承和贈與,課稅範圍會因在留資格屬於附表一還是附表二、在日居住期間,以及去世者和繼承人各自的住所而大不相同。在轉移財產之前進行判定至關重要。
TIMOA攜手合作的稅理士、司法書士和律師,提供課稅範圍判定、繼承稅與贈與稅申報、境外文件的取得與翻譯,以及日本不動產和公司股份傳承等支持。詳情請參閱高淨值客戶服務。
常見問題
持經營・管理簽證在日本生活的外國人去世後,其境外財產也要繳納繼承稅嗎?
該人屬於外國人被繼承人,因此居住在海外的外籍繼承人或屬於臨時居住者的繼承人,原則上僅就日本境內財產課稅。但日本國籍的繼承人或在日居住時間較長的繼承人,境外財產也可能被課稅。
取得永住資格後,繼承稅的處理會變化嗎?
永住者屬於入管法附表二的在留資格,因此不屬於外國人被繼承人或臨時居住者。境外財產可能因此納入課稅範圍。
居住在海外的繼承人也需要在日本申報嗎?
取得屬於日本繼承稅課稅對象的財產,且課稅價格合計超過基礎扣除額等情形下,需要申報。在日本沒有住所的,須指定納稅管理人進行申報和納稅。
繼承稅的基礎扣除是多少?
3,000萬日元+600萬日元×法定繼承人人數。法定繼承人為3人時,為4,800萬日元。
參考・出處
- 日本國稅廳:No.4138 繼承人居住在外國時(相続人が外國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No.4432 受贈人居住在外國時(受贈者が外國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No.4152 繼承稅的計算(相続稅の計算)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No.4161 贈與財產的加算與稅額抵免(歷年課稅)(贈與財產の加算と稅額控除(暦年課稅))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No.4205 繼承稅的申報與繳納(相続稅の申告と納稅) www.nt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