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許可・金融牌照

海外基金在日本銷售所需登記:第一種、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與投資運用業差異

向日本投資者招攬海外基金,可能需要登記。基金運用屬投資運用業,自行組成基金的招攬屬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本文依據金融廳指南,按外國資產管理公司的個案整理,並列出事前諮詢的準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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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A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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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基於2025年7月1日時的制度。

向日本投資者招攬海外基金,可能需要依據《金融商品交易法》辦理登記。自行組成基金的投資招攬(自己募集等)須登記為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基金運用則須登記為投資運用業。

本文整理外國資產管理公司「哪一種行為需要哪一種登記」。判斷基準為金融廳《投資運用業等登記手續指南》(令和7年7月 Ver. 4.0)。個別個案,須以事先向有管轄權的財務局諮詢為前提。

需要辦理金融商品交易業登記的行為

基金相關業務可分為以下兩類。若同一間公司兩者皆有進行,則兩項登記都應加以考慮。

  • 基金運用:需要投資運用業登記。
  • 招攬自行組成的基金:需要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登記。

指南將自己募集等列為《金商法》第2條第8項第7號イ的行為。登記的法律依據為《金商法》第28條第2項第1號及第29條。關東財務局的問答亦列明,第二種業登記下可自己募集的有價證券,包括集體投資計劃權益。

將招攬委託予銷售機構的情況

指南中有事例顯示,若將投資招攬委託予第一種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銷售機構,本公司可不需要辦理第二種登記。不過,這只是按事例作出的整理。本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請提供架構說明,並向財務局確認。

外國資產管理公司在日本招攬的情況

指南按運用據點位於外國或國內、基金屬何種類型等角度劃分事例。需要留意的重點有以下三項:

  • 組成及運用基金的據點位於外國還是日本
  • 基金屬外國籍還是日本籍
  • 投資招攬由本公司自行進行,還是委託予銷售機構

在外國據點運用外國籍基金並向日本投資者招攬的情況

指南規定,就包括招攬自行組成基金在內的業務,需要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登記。不過,若將招攬委託予第一種的銷售機構,則可不需要登記。

外國法人特有的要求(例如在日本國內設立據點或指定代表人等),會因個案而異。本文不作定論。請以財務局及指南為準。

在日本設據點,於國內運用及招攬組合型基金的情況

指南列出了國內投資運用公司組成組合型基金並自行招攬的事例。在此情況下,基金運用屬投資運用業,自行招攬基金則按第二種處理。運用與招攬被視為不同行為。

投資運用業的要求及手續,可參閱海外資產管理公司進入日本市場的詳細說明。

針對海外投資者的特例

金融廳的指引中提到「海外投資者等特例業務」制度。這是指在日本設有據點的人士,主要針對海外投資者,就集體投資計劃權益進行自行運用及自己募集。特例適用的對象及申報要件有所規定,能否使用請向財務局確認。

按行為劃分的登記整理

以下將指南的整理按行為列成表格。例外情況須視個案而定。

行為 所需登記 須確認的要點
基金運用 投資運用業 運用據點位於外國還是日本
招攬自行組成的基金 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 是否將招攬委託予第一種的銷售機構
主要針對海外投資者的自行運用及自己募集 可能屬特例業務的申報對象 對象及申報要件

上表內容依據金融廳指南及金融廳的指引。實際架構中,投資者的屬性或基金的法律性質,可能會改變結論。

申請文件的注意事項

申請文件中的架構圖、合約及內部規則的內容須互相一致,不可出現矛盾。外文資料須附上日文譯本。文件在事前諮詢階段交由財務局審閱,有助及早發現需修改之處。

登記流程與準備方向

登記的申請對象為財務局。申請文件的格式及附件,各類別均在財務局網頁列明。例如關東財務局在第二種業登記相關問答中,列出了申請書及附件的清單。

  1. 將所售商品及行為拆分,確定所需登記的類別
  2. 與指南的事例進行比對
  3. 向財務局事前諮詢,確認所需文件及體制
  4. 備妥申請文件並提出申請

審批時間及費用因個案而異,本文不提供參考數字。

事前需整理的資料

  • 基金的架構圖及合約草案
  • 投資者的屬性(只限專業投資者,還是包括一般投資者)
  • 進行運用及招攬的據點、人員及業務流程
  • 出資人及董事的資料,以及資金流向
  • 若委託招攬,與銷售機構的合約草案

常見錯誤

  • 將運用與招攬視為同一行為,只考慮其中一項登記
  • 認為因為是外國籍基金,所以日本的規管不適用
  • 認為只要委託銷售機構,就完全不需要任何登記
  • 直接套用已有先例,卻沒有向財務局確認

事前諮詢時應確認的事項

事前諮詢時,若以書面列出架構,討論會更有效率。將以下事項整理成問題清單,可避免遺漏:

  1. 本公司的行為屬於運用、自己募集,還是銷售其他公司的基金
  2. 所需登記的類別是什麼
  3. 若將招攬委託予銷售機構,本公司是否就不需要登記
  4. 作為外國法人,在日本是否需要設置據點或指定代表人
  5. 是否有可能使用特例制度
  6. 申請文件的格式及附件是什麼

建議將回覆連同日期及負責部門一併記錄,以便日後能夠說明依據。

公司內部需事先決定的事項

登記的判斷不能單靠法律部門完成。業務部門須說明商品及架構,法律及管理部門則須建立相應的體制。請及早決定各自的職責。

  • 能夠說明架構的負責人
  • 與財務局溝通的窗口
  • 整理日文及母語資料的負責人
  • 與外部專業人士聯絡的負責人

若需要取得外國總公司的批准,也應將有關時間表納入考慮。總公司的決策與日本方面的準備,一般可並行進行。

如何確認最新資訊

指南會不時修訂。本文依據令和7年7月 Ver. 4.0 版本。申請前,請在金融廳網站確認最新版本。

此外,請透過財務局的事前諮詢,確認本公司的架構屬於哪些事例,以及需要哪些文件。法例的修訂及運作的改變,應以金融廳及財務局的公布為第一手資料。

常見疑問

若只向專業投資者銷售,是否就不需要登記?

不能一概而論為不需要登記。特例制度是存在的,但對象及申報要件均有規定。能否使用特例,請事先向財務局確認。

若不在日本成立公司,可否從海外進行招攬?

是否需要登記及需要設置哪些據點,取決於招攬的內容及對象。須按個別個案向財務局確認。

如需比較其他金融牌照,可參閱日本金融牌照的種類及登記流程。

總結:TIMOA可以提供的協助

重點有兩項:基金運用需要投資運用業登記,自行組成基金的招攬需要第二種登記。由於例外及特例能否適用須視個案而定,事前諮詢財務局不可或缺。

TIMOA協助計劃進入日本市場的外國企業,整理事業架構、準備日本據點,並協助製作與財務局事前諮詢所需的資料。登記申請等法律手續,由與TIMOA合作的專業人士負責處理。有關金融牌照的整體服務,請參閱許可及金融牌照服務頁面。

常見問題

在日本招攬海外基金需要什麼登記?

自行組成基金的招攬(自己募集等),屬於需要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登記的行為。若同時進行基金運用,亦需要投資運用業登記。

若將招攬委託予銷售機構,是否就不需要登記?

指南中有事例顯示,將招攬委託予第一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的銷售機構時,可免除登記。是否符合此情況,請向財務局確認。

登記應向哪裡申請?

向財務局申請。建議在正式申請前先進行事前諮詢。

若只向專業投資者銷售,是否也需要登記?

不能一概而論為不需要登記。特例制度設有對象及申報要件,能否使用請向財務局確認。

參考・出處

  1. 金融廳:投資運用業等登記手續指南(投資運用業等 登録手続ガイドブック,令和7年7月 Ver. 4.0) www.fsa.go.jp
  2. 金融廳:投資運用業等登記手續指南 2(事業架構與登記的必要性及類別)(投資運用業等 登録手続ガイドブック 2) www.fsa.go.jp
  3. 金融廳:從事基金相關業務者的指引(登記及申報業務)(ファンド関連ビジネスを行う方へ) www.fsa.go.jp
  4. 關東財務局:第二種業登記相關問答(登録に係るQ&A(第二種業)) lfb.mof.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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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或稅務建議。相關制度可能修訂,辦理具體手續前請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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