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轉讓日本非上市株式會社的股份時,多數情況下因公司章程中的轉讓限制,需要取得公司的承認。手續依次為:轉讓承認請求、承認機關作出決定並通知、簽訂轉讓合同並結算價款、股東名冊名義變更。發行股票的公司,還須交付股票。
股權轉讓的整體流程
股權轉讓的一般流程如下:
- 確認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轉讓限制、承認機關、是否發行股票)
- 轉讓方與受讓方就股份數量、價格、結算日等條件達成一致
- 轉讓方(或受讓方)向公司請求轉讓承認
- 承認機關作出決定,並將結果通知請求人
-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結算價款(發行股票的公司須交付股票)
- 受讓方向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名義
- 如有董事等高管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實務中,也常先簽訂以取得承認為條件的股權轉讓合同,待承認後再結算。具體順序根據當事人關係和交易規模確定。
公司章程中需確認的事項
開始辦理前,應先確認公司章程。日本的非上市公司大多在章程中規定股份轉讓須經公司承認,這類股份稱為“限制轉讓股份”(譲渡制限株式)。
- 股份轉讓是否需要承認,以及由誰承認
- 是否有發行股票的規定
- 是否有向繼承人等請求出售股份的規定
- 是否將承認的通知期間規定為短於2周
因繼承或合併而轉移股份的,不屬於轉讓,因此無需公司承認。但如章程有規定,公司可以請求繼承人等將股份出售給公司。這是為了防止股份分散到不參與經營的人手中而設的機制。
此階段還應確認股東名冊的記載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過去的轉讓未辦理名義變更、存在名義股東等問題,都會成為日後交易的障礙。
限制轉讓股份的承認手續
由誰請求
承認請求可由轉讓股份的股東提出(《公司法》第136條)。取得股份的人也可以提出請求,此時原則上須與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共同請求(第137條)。請求時須載明擬轉讓的股份數和受讓方的姓名或名稱。如希望在不予承認時由公司或指定購買人收購,也須在請求中一併註明。
由誰承認
| 公司的機關設置 | 承認機關(章程無特別規定時) |
|---|---|
| 設董事會的公司 | 董事會決議 |
| 不設董事會的公司 | 股東大會決議 |
| 章程有特別規定的公司 | 章程規定的機關(代表董事等) |
承認機關作出決定後,公司須將決定內容通知請求人。決議的會議記錄作為取得承認的證據,務必製作並保存。即使是隻有1名股東的公司,也不要省略手續,保留書面記錄會使日後的確認更加順利。
2周視為承認
公司未在請求之日起2周內(章程規定更短期間的,為該期間)作出通知的,原則上視為已承認轉讓(第145條)。公司與請求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予承認時
公司不予承認且請求人已請求收購的,由公司本身或公司指定的購買人收購股份。買賣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申請法院決定價格。另需注意,公司自行收購時,只能在《公司法》財源規制(可分配額)的範圍內進行。
股權轉讓合同中應約定的事項
即使是親屬之間或少量股份的轉讓,也建議簽訂書面合同。在併購中,須詳細約定以下事項:
- 轉讓股份的種類和數量、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和結算日
- 結算的前提條件(轉讓承認、許可手續、董事辭任等)
- 陳述與保證(財務狀況,以及不存在欠繳稅款、訴訟、勞務問題等)
- 違反陳述與保證時的賠償、競業禁止義務
轉讓價格可參考淨資產、盈利能力、與同類公司的比較等因素確定。估值方法請參閱企業價值評估的方法。親屬之間等以與公允價值差距較大的價格轉讓的,可能產生贈與稅、法人稅等課稅問題。價格的依據應留存記錄。
股東名冊名義變更與對抗要件
在不發行股票的公司,股份依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轉移。但如未記載於股東名冊,便不能向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主張股東身份(第130條)。名義變更原則上由受讓方與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共同向公司請求(第133條)。
在發行股票的公司,不交付股票則轉讓不發生效力(第128條)。要向公司主張股東身份,還須辦理股東名冊名義變更。章程規定發行股票但實際未發行的公司,轉讓的效力可能存在問題,應向專業人士確認。
不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股東,可請求公司交付證明股東名冊記載事項的書面文件。受讓方可藉此確認名義變更已經完成,更為穩妥。
需要辦理登記的情形
股東不屬於登記事項,因此股權轉讓本身無需登記。但如隨轉讓變更董事等高管,須在變更之日起2周內於總公司所在地辦理變更登記。需要股東大會決議的登記,申請書須附股東名單。如未完成名義變更,股東名單內容將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應在登記前更新股東名冊。
外籍董事或股東在文件上簽字時,有時會使用本國公證人等出具的簽名證明,代替日本的印鑑證明書。取得這類文件需要時間,應從結算日倒推安排準備。
涉及外國人、外國企業時的注意事項
外匯法的申報與報告
外國投資者取得日本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構成外匯法上的對內直接投資等。根據公司的行業,須辦理事前申報或事後報告。即使是從外國投資者處受讓股份,根據行業也可能需要事前申報。詳情請參閱外匯法的對內直接投資是什麼。
轉讓收益的稅務
| 轉讓方 | 主要課稅 |
|---|---|
| 日本居民(個人) | 作為轉讓所得適用申報分離課稅(所得稅、復興特別所得稅、住民稅合計20.315%) |
| 日本法人 | 轉讓收益計入法人所得,申報法人稅等 |
| 非居民・外國法人 | 原則上在日本不課稅,但類似營業轉讓的股份、不動產相關法人的股份等須在日本申報。可能根據租稅條約進行調整 |
類似營業轉讓的股份(事業譲渡類似株式),是指在轉讓年度及之前3年內的任一時點,股東集團(特殊關係股東等)持有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且在該年度轉讓5%以上的情形。業主股東出售公司的交易多屬於此類,應事先與稅理士確認。買方的整體流程,請參閱收購日本企業(併購)的流程。
股權轉讓手續總結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依次經過確認章程、轉讓承認、簽約與結算、股東名冊名義變更。承認機關由章程和機關設置決定,公司未在2周內通知的視為已承認。不辦理名義變更,便不能向公司或第三方主張股東身份。涉及外國人時,還必須確認外匯法和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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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股權轉讓需要辦理登記嗎?
股東不屬於登記事項,股權轉讓本身無需登記。但如隨轉讓變更董事等高管,則須辦理變更登記。
未設董事會的公司,由誰承認轉讓?
章程無特別規定的,由股東大會決議承認。也有公司在章程中規定由代表董事等承認,因此應先確認章程。
公司未通知承認與否會怎樣?
自轉讓承認請求之日起2周內(章程規定更短期間的,為該期間)未通知的,原則上視為已承認。
居住在海外的個人出售日本法人的股份,在日本需要納稅嗎?
多數情況下在日本不課稅。但持有已發行股份25%以上的股東集團轉讓5%以上,或轉讓不動產相關法人的股份等情形下,可能須在日本申報。租稅條約也可能對此進行調整。
參考・出處
- e-Gov法令檢索:公司法(會社法) laws.e-gov.go.jp
- 日本國稅廳:No.1936 海外工作期間轉讓股份時(海外勤務中に株式を譲渡した場合)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No.1463 轉讓股份等時的課稅(申報分離課稅)(株式等を譲渡したときの課稅(申告分離課稅))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No.2878 國內源泉所得的範圍(國內源泉所得の範囲)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非居民・外國法人的不動產租賃・轉讓及不動產相關法人股份轉讓(宣傳單)(非居住者・外國法人の不動產の賃貸・譲渡、不動產関連法人株式の譲渡(リーフレット)) www.nt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