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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股权转让手续|从限制转让股份的承认到股东名册变更

转让日本非上市株式会社的股份时,多数情况下因公司章程的转让限制需取得公司承认。本文说明转让承认请求、承认决定、合同与结算、股东名册变更流程,以及涉外时的外汇法与税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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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A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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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转让日本非上市株式会社的股份时,多数情况下因公司章程中的转让限制,需要取得公司的承认。手续依次为:转让承认请求、承认机关作出决定并通知、签订转让合同并结算价款、股东名册名义变更。发行股票的公司,还须交付股票。

股权转让的整体流程

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如下:

  1. 确认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转让限制、承认机关、是否发行股票)
  2.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份数量、价格、结算日等条件达成一致
  3. 转让方(或受让方)向公司请求转让承认
  4. 承认机关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请求人
  5.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结算价款(发行股票的公司须交付股票)
  6. 受让方向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名义
  7. 如有董事等高管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实务中,也常先签订以取得承认为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待承认后再结算。具体顺序根据当事人关系和交易规模确定。

公司章程中需确认的事项

开始办理前,应先确认公司章程。日本的非上市公司大多在章程中规定股份转让须经公司承认,这类股份称为“限制转让股份”(譲渡制限株式)。

  • 股份转让是否需要承认,以及由谁承认
  • 是否有发行股票的规定
  • 是否有向继承人等请求出售股份的规定
  • 是否将承认的通知期间规定为短于2周

因继承或合并而转移股份的,不属于转让,因此无需公司承认。但如章程有规定,公司可以请求继承人等将股份出售给公司。这是为了防止股份分散到不参与经营的人手中而设的机制。

此阶段还应确认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过去的转让未办理名义变更、存在名义股东等问题,都会成为日后交易的障碍。

限制转让股份的承认手续

由谁请求

承认请求可由转让股份的股东提出(《公司法》第136条)。取得股份的人也可以提出请求,此时原则上须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共同请求(第137条)。请求时须载明拟转让的股份数和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如希望在不予承认时由公司或指定购买人收购,也须在请求中一并注明。

由谁承认

公司的机关设置 承认机关(章程无特别规定时)
设董事会的公司 董事会决议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章程有特别规定的公司 章程规定的机关(代表董事等)

承认机关作出决定后,公司须将决定内容通知请求人。决议的会议记录作为取得承认的证据,务必制作并保存。即使是只有1名股东的公司,也不要省略手续,保留书面记录会使日后的确认更加顺利。

2周视为承认

公司未在请求之日起2周内(章程规定更短期间的,为该期间)作出通知的,原则上视为已承认转让(第145条)。公司与请求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予承认时

公司不予承认且请求人已请求收购的,由公司本身或公司指定的购买人收购股份。买卖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法院决定价格。另需注意,公司自行收购时,只能在《公司法》财源规制(可分配额)的范围内进行。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约定的事项

即使是亲属之间或少量股份的转让,也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在并购中,须详细约定以下事项:

  • 转让股份的种类和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结算日
  • 结算的前提条件(转让承认、许可手续、董事辞任等)
  • 陈述与保证(财务状况,以及不存在欠缴税款、诉讼、劳务问题等)
  • 违反陈述与保证时的赔偿、竞业禁止义务

转让价格可参考净资产、盈利能力、与同类公司的比较等因素确定。估值方法请参阅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亲属之间等以与公允价值差距较大的价格转让的,可能产生赠与税、法人税等课税问题。价格的依据应留存记录。

股东名册名义变更与对抗要件

在不发行股票的公司,股份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转移。但如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便不能向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主张股东身份(第130条)。名义变更原则上由受让方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共同向公司请求(第133条)。

在发行股票的公司,不交付股票则转让不发生效力(第128条)。要向公司主张股东身份,还须办理股东名册名义变更。章程规定发行股票但实际未发行的公司,转让的效力可能存在问题,应向专业人士确认。

不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交付证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书面文件。受让方可借此确认名义变更已经完成,更为稳妥。

需要办理登记的情形

股东不属于登记事项,因此股权转让本身无需登记。但如随转让变更董事等高管,须在变更之日起2周内于总公司所在地办理变更登记。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登记,申请书须附股东名单。如未完成名义变更,股东名单内容将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应在登记前更新股东名册。

外籍董事或股东在文件上签字时,有时会使用本国公证人等出具的签名证明,代替日本的印鉴证明书。取得这类文件需要时间,应从结算日倒推安排准备。

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时的注意事项

外汇法的申报与报告

外国投资者取得日本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构成外汇法上的对内直接投资等。根据公司的行业,须办理事前申报或事后报告。即使是从外国投资者处受让股份,根据行业也可能需要事前申报。详情请参阅外汇法的对内直接投资是什么。

转让收益的税务

转让方 主要课税
日本居民(个人) 作为转让所得适用申报分离课税(所得税、复兴特别所得税、住民税合计20.315%)
日本法人 转让收益计入法人所得,申报法人税等
非居民・外国法人 原则上在日本不课税,但类似营业转让的股份、不动产相关法人的股份等须在日本申报。可能根据租税条约进行调整

类似营业转让的股份(事業譲渡類似株式),是指在转让年度及之前3年内的任一时点,股东集团(特殊关系股东等)持有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且在该年度转让5%以上的情形。业主股东出售公司的交易多属于此类,应事先与税理士确认。买方的整体流程,请参阅收购日本企业(并购)的流程。

股权转让手续总结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依次经过确认章程、转让承认、签约与结算、股东名册名义变更。承认机关由章程和机关设置决定,公司未在2周内通知的视为已承认。不办理名义变更,便不能向公司或第三方主张股东身份。涉及外国人时,还必须确认外汇法和税务问题。

TIMOA携手合作的司法书士、律师和税理士,提供章程与股东名册确认、承认手续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外汇法申报及董事变更登记等支持。详情请参阅并购・事业传承・撤出。

常见问题

股权转让需要办理登记吗?

股东不属于登记事项,股权转让本身无需登记。但如随转让变更董事等高管,则须办理变更登记。

未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谁承认转让?

章程无特别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决议承认。也有公司在章程中规定由代表董事等承认,因此应先确认章程。

公司未通知承认与否会怎样?

自转让承认请求之日起2周内(章程规定更短期间的,为该期间)未通知的,原则上视为已承认。

居住在海外的个人出售日本法人的股份,在日本需要纳税吗?

多数情况下在日本不课税。但持有已发行股份25%以上的股东集团转让5%以上,或转让不动产相关法人的股份等情形下,可能须在日本申报。租税条约也可能对此进行调整。

参考・出处

  1. e-Gov法令检索:公司法(会社法) laws.e-gov.go.jp
  2. 日本国税厅:No.1936 海外工作期间转让股份时(海外勤務中に株式を譲渡した場合) www.nta.go.jp
  3. 日本国税厅:No.1463 转让股份等时的课税(申报分离课税)(株式等を譲渡したときの課税(申告分離課税)) www.nta.go.jp
  4. 日本国税厅:No.2878 国内源泉所得的范围(国内源泉所得の範囲) www.nta.go.jp
  5. 日本国税厅:非居民・外国法人的不动产租赁・转让及不动产相关法人股份转让(宣传单)(非居住者・外国法人の不動産の賃貸・譲渡、不動産関連法人株式の譲渡(リーフレット)) www.nta.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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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别情况的法律或税务建议。相关制度可能修订,办理具体手续前请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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