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外國投資者取得日本公司股份等,凡屬於外匯法(外為法,即《外匯及對外貿易法》)上“對內直接投資等”的行為,須根據行業和取得內容,經日本銀行辦理事前申報或事後報告。事前申報應在投資前進行,申報受理後30日內不得實施投資;事後報告應在投資之日起45日內提交。
什麼是外匯法上的對內直接投資等
外匯法原則上允許對外交易自由進行,同時設有審查機制,對可能損害國家安全等的投資進行審查。其審查對象即為“對內直接投資等”(対內直接投資等)。
主要適用行為
- 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出資份額(即使只有1股)
- 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且持股比例或表決權比例達到1%以上
- 外國公司在日本設立分公司等(特定情形)
- 同意變更公司經營範圍等特定行為
在日本設立子公司、由外國母公司在設立時取得股份,同樣屬於取得非上市公司股份。確認外匯法要求,是進入日本市場的第一步手續之一。
誰是外國投資者
外匯法上的“外國投資者”依據居住性和控制關係判斷,而非國籍。主要包括:
- 非居民個人
- 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的法人,或主要辦事機構位於外國的法人
- 上述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50%以上表決權的公司
- 非居民個人佔董事等高管過半數的公司等
具體可參考以下情形:
- 中國總公司在日本設立株式會社:總公司為外國投資者,屬於取得非上市公司股份
- 居住在香港的個人向日本公司出資:作為非居民個人,屬於外國投資者
- 外資持有50%以上表決權的日本法人向其他公司出資:該日本法人同樣屬於外國投資者
居住在日本的外籍個人,只要屬於居民,通常不是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即使是日本法人,如外國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表決權,也屬於外國投資者;該日本法人向其他日本公司出資時,也可能需要辦理手續。
需要事前申報的情形
被投資公司(含其子公司等)經營“指定行業”的,原則上須事前申報。指定行業由告示規定,除武器、航空器、核能、航天、電力與燃氣、通信、廣播、鐵路等外,出於網絡安全考慮,還包括與軟件和信息處理相關的行業。
IT相關業務可能屬於指定行業。判斷時不僅看公司章程所列的經營範圍,還要看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因此應儘早確認。
申報時間與禁止期間
事前申報應在擬實施投資之日前6個月內,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及事業主管大臣提交。申報受理後30日內不得實施投資(禁止期間)。
如判斷不存在損害國家安全等的風險,禁止期間可能縮短;如需審查則會延長,投資者還可能收到變更或中止投資的勸告。
事前申報豁免制度
遵守不擔任董事等高管、不接觸非公開技術信息等一定標準的外國投資者,可能可以利用事前申報豁免制度。但對於外國政府等進行的投資,或對特別重要行業(特定行業)的投資,可能無法利用該制度,或適用更嚴格的條件。
利用豁免制度的,須提交事後報告。對非上市公司的投資利用豁免制度時,無論持股比例或表決權比例多少,均須提交事後報告。
事前申報後的實施報告
經事前申報後實施投資的,須在實施之日起45日內提交實施報告。需注意,完成申報並不意味著手續結束。
需要事後報告的情形與45日期限
即使是無需事前申報的投資,也可能需要提交事後報告。主要情形如下:
- 對指定行業以外(非指定行業)公司的特定投資
- 利用事前申報豁免制度進行的投資
事後報告須在投資之日起45日內,按直投命令(《關於對內直接投資等的命令》)規定的格式,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及事業主管大臣提交。格式及填寫指南已在日本銀行網站公佈。
| 項目 | 事前申報 | 事後報告 |
|---|---|---|
| 主要適用對象 | 對經營指定行業的公司的投資 | 對非指定行業的特定投資、利用豁免制度的投資 |
| 提交時間 | 投資前(擬實施日前6個月內) | 投資之日起45日內 |
| 等待期間 | 受理後30日內不得實施(可能縮短或延長) | 無 |
| 提交對象 | 經日本銀行提交財務大臣及事業主管大臣 | 經日本銀行提交財務大臣及事業主管大臣 |
| 投資後的手續 | 實施之日起45日內提交實施報告 | 無 |
設立子公司時的注意事項
設立子公司需要依次完成制定公司章程、繳納註冊資本、登記等手續,外匯法手續很容易被遺漏。屬於需事前申報的行業時,必須在取得股份前完成申報並等待禁止期間屆滿。這會影響設立進度,應在規劃階段確認。
辦理事後報告時,也須逐案確認作為45日起算點的“投資之日”具體是哪一天。未報告或虛假報告的,可能受到外匯法上的處罰。公司設立的整體流程,請參閱外國人及外國企業在日本設立公司的流程。
辦理流程與確認事項
- 確認投資方是否屬於外國投資者
- 確認擬進行的行為是否屬於對內直接投資等
- 確認被投資公司(含其子公司等)的業務是否屬於指定行業
- 判斷適用事前申報、豁免制度還是事後報告
- 向日本銀行提交文件,並管理各項期限
文件中需填寫投資者名稱和國籍、股東構成、被投資公司的業務內容、擬取得股份數量等。難以判斷時,可向日本銀行的外匯法手續窗口諮詢。
收購現有日本企業時,也需要進行同樣的確認。併購的整體流程,請參閱收購日本企業(併購)的流程。
2026年外匯法修訂要點
2026年5月29日,修訂對內直接投資審查制度的外匯法修正案獲得通過,並於6月5日公佈。主要內容如下:
- 將通過外國法人等加強對日本企業控制的間接取得納入審查範圍
- 明確將風險緩解措施列為申報事項
- 設立跨部門的“對日外國投資委員會”
間接取得的具體範圍,以及判斷是否需要新申報的標準,將由政令、省令等規定。持有日本公司股份的境外集團公司如計劃變更股東或進行重組,應儘早確認,包括與施行日期的先後關係。
除部分條款外,修正案的施行日期為自公佈之日起不超過1年、由政令規定的日期,相關政令、省令也在制定之中。本文以2026年10月1日已施行的制度為準。施行日期及新的申報格式,請以財務省和日本銀行的最新說明為準。
總結
外國投資者向日本公司出資(包括設立子公司)屬於外匯法上的對內直接投資等。屬於指定行業的,須事前申報並經過30日禁止期間;不屬於的,也可能須在45日內提交事後報告。2026年修法預計將擴大適用範圍,因此務必依據最新制度進行判斷。
TIMOA攜手合作的行政書士和律師,協助確認是否需要辦理外匯法手續、編制事前申報及事後報告文件,並與公司設立進度相銜接。進入方式的比較請參閱日本分公司與日本法人(子公司)的區別,整體支持請參閱進入日本・公司設立。
常見問題
在日本設立全資子公司也需要辦理外匯法手續嗎?
需要。外國母公司在設立時取得股份,屬於取得非上市公司股份,構成對內直接投資等。需根據所屬行業確認應辦理事前申報還是事後報告。
事後報告的期限是什麼時候?
自投資之日起45日內。須按直投命令規定的格式,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及事業主管大臣提交。
事前申報後多久可以實施投資?
申報受理後30日內不得實施投資。如判斷不存在損害國家安全等的風險,期間可能縮短;如需審查,則可能延長。
居住在日本的外籍個人出資,也屬於適用對象嗎?
外匯法上的外國投資者依據居住性等判斷,而非國籍。居住在日本的居民個人通常不屬於外國投資者。
參考・出處
- 日本財務省:對內直接投資審查制度(対內直接投資審査制度について) www.mof.go.jp
- 日本財務省:關於外國投資者的投資(2024年9月)(外國投資家による投資について) lfb.mof.go.jp
- 日本銀行:外匯法問答(對內直接投資・特定取得篇)(外為法Q&A(対內直接投資・特定取得編)) www.boj.or.jp
- 日本財務省:法律案(第221屆國會・2026年3月)(法律案について) www.mof.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