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關閉外國公司的日本分公司,需要辦理營業所關閉和日本代表人卸任的登記。在日本有住所的代表人全部卸任時,須先進行設定1個月以上期間的債權人保護程序(官報公告和個別催告)。同時,還需向稅務署、年金事務所、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申報,並處理員工的僱傭問題。
關閉日本分公司與清算日本法人的區別
日本分公司是與外國總公司同一法人的一部分。它不像日本法人(子公司)那樣進行“解散・清算”,而是對在日本的營業所和代表人進行整理的手續。
| 項目 | 關閉日本分公司 | 清算日本法人(子公司) |
|---|---|---|
| 主要登記 | 營業所關閉、日本代表人卸任 | 解散・清算人登記、清算完結登記 |
| 債權人保護程序 | 代表人全部卸任時需1個月以上 | 2個月以上 |
| 剩餘財產 | 本來就是總公司的財產,無分配手續 | 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 |
| 在日本的債務 | 關閉後仍由總公司承擔 | 通過清算清償,法人隨之消滅 |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詳見日本分公司與日本法人(子公司)的區別,註銷子公司的手續詳見日本法人解散・清算的手續與期間。
決定關閉前應考慮的事項
除關閉外還有其他選擇,例如將日本業務轉讓給第三方,或者停止營業活動、改為僅從事市場調研等的駐在員事務所。駐在員事務所不能在日本開展營業活動。選擇哪種方式,取決於希望在多大程度上保留與日本客戶的關係。
日本分公司關閉的流程與時間表
| 手續 | 內容 | 期限・期間 |
|---|---|---|
| 1. 總公司決定 | 決定關閉時間、代表人卸任、員工和資產的處理 | 一般在關閉前數個月 |
| 2. 向員工・客戶說明 | 處理僱傭關係,解除或移交合同 | 解僱時原則上須提前30天預告 |
| 3. 債權人保護程序 | 官報公告,以及向已知債權人個別催告 | 設置1個月以上的期間 |
| 4. 登記 | 營業所關閉、代表人卸任 | 債權人保護程序結束後 |
| 5. 稅務・社會保險申報 | 稅務署、地方政府、年金事務所、Hello Work | 各項申報均有期限 |
| 6. 最後的申報・繳納 | 法人稅、消費稅、源泉所得稅、地方稅 | 與稅理士確認期限 |
辦公室租賃合同,應首先確認解約預告期和恢復原狀的範圍。預告期較長的合同,會影響關閉日期的確定。
登記手續:代表人卸任與營業所關閉
代表人全部卸任時須進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已辦理外國公司登記的公司,在日本有住所的日本代表人擬全部卸任時,必須給予債權人提出異議的機會(公司法第820條)。
- 在官報(官報)上公告卸任事宜,以及如有異議可在一定期間內提出
- 向已知債權人進行個別催告
- 提出異議的期間設為1個月以上
- 對提出異議的債權人,須進行清償、提供相當擔保或信託財產中的任一項(對該債權人無損害之虞的除外)
代表人的卸任,在該程序結束後辦理卸任登記時生效。官報公告從申請到刊登需要一定天數。由於須在異議期間屆滿後申請登記,應根據公告刊登日倒推安排日程。全部代表人的卸任登記完成後,外國公司在日本的登記記錄即予關閉。為備日後需證明關閉日期之用,應妥善保管總公司的決定文件等。
保留代表人、僅關閉營業所的情形
也可以保留1名以上在日本有住所的代表人,僅關閉營業所。此時並非全部卸任,因此無需債權人保護程序,只需辦理營業所關閉等變更登記。外國公司的變更登記,原則上須在變更後3周內申請。這是將來可能在日本恢復交易時的一種選擇。
稅務手續
日本分公司一直以外國法人“常設機構”的身份進行法人稅申報。設有常設機構的外國法人,確定申報原則上須在會計年度結束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隨著關閉,主要需要以下申報和納稅申報。
| 手續 | 提交對象 | 期限參考 |
|---|---|---|
| 不再屬於外國普通法人的申報書(不再設有常設機構時等) | 稅務署 | 及時 |
| 工資支付事務所等的停業申報書 | 稅務署 | 停業之日起1個月內 |
| 消費稅的停業申報書 | 稅務署 | 及時 |
| 法人住民稅・事業稅的停業申報 | 都道府縣・市町村 | 各地方政府規定的期限 |
| 納稅管理人申報 | 稅務署 | 關閉後仍有申報或繳納事項時,及時 |
不再設有常設機構時,會計年度的劃分和申報期限有特殊處理,期限可能因是否申報納稅管理人而不同。最後一次申報的期限,應在確定關閉日期前與稅理士確認。
將分公司資產轉移至總公司時,也可能作為總分支機構間的內部交易反映在所得計算中。資產是出售還是轉移至總公司,應結合稅負一併考慮。對離職員工,須交付源泉徵收票。
關閉後,稅務署仍可能就過去的申報進行詢問或調查。應確定納稅管理人或稅理士作為在日本的聯絡窗口。
員工與社會保險手續
僱傭關係的處理
關閉分公司本身,並不構成可以隨意解僱的理由。解僱須具備客觀合理的理由和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勞動合同法第16條)。一般首先考慮轉籍至總公司或集團公司,或提出條件協商離職。轉籍須經本人同意。
解僱時,原則上須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資(解僱預告津貼)。應儘早、細緻地說明關閉理由、離職條件和時間安排。有退職金規定的,按規定支付;未付加班費和年休假剩餘天數的處理,也應在離職日前處理完畢。
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申報
| 手續 | 提交對象 | 期限 |
|---|---|---|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適用事業所全喪申報 | 年金事務所等 | 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 |
| 僱傭保險 適用事業所停業申報(與資格喪失申報・離職證明書同時提交) | Hello Work | 停業之日次日起10日內 |
| 勞動保險 確定保險費申報書 | 勞動基準監督署等 | 停業之日次日起50日內 |
有外籍員工時
離職的外籍員工,須由本人在離職後14日內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在留管理庁)提交有關所屬機構的申報。公司須向Hello Work提交外國人僱傭狀況申報。如持續一定期間不從事與在留資格相符的活動,可能成為撤銷在留資格的對象。申報詳情請參閱在留卡的申報義務。
其他需處理的事項
- 解除與客戶的合同,或移交給總公司或其他公司
- 持有經營許可或登記時,提交停業申報
- 註銷銀行賬戶(在支付最後的工資和稅款之後)
- 賬簿文件的保存地點和保存方式
- 網站、電話號碼、郵件轉寄的安排
由總公司直接承接分公司客戶合同時需要注意。外國公司要在日本持續進行交易,必須辦理外國公司登記。關閉後如仍繼續在日本交易,應將是否保留登記一併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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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關閉日本分公司大約需要多長時間?
日本代表人全部卸任時,債權人保護程序需要1個月以上。加上員工處理、合同解除和最後的稅務申報,按數個月來規劃較為現實。
關閉分公司後,在日本的債務就消失了嗎?
不會。分公司是與總公司同一法人的一部分,關閉後在日本的債務仍由總公司承擔。對在債權人保護程序中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可能需要清償或提供擔保。
能否保留1名日本代表人,只關閉營業所?
可以。此時並非全部卸任,因此無需債權人保護程序,只需辦理營業所關閉等變更登記。應根據是否繼續在日本進行持續交易來判斷。
分公司的外籍員工在關閉後會怎樣?
離職時,本人須在14日內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交有關所屬機構的申報。如持續處於不從事與在留資格相符活動的狀態,會影響在留資格,應儘早確認其轉職或回國安排。
參考・出處
- 國稅廳:C1-11 不再屬於外國普通法人時的申報(外國普通法人でなくなった場合の屆出) www.nta.go.jp
- 日本年金機構:適用事業所因停業等不再屬於適用事業所時的手續(適用事業所が廃止等により適用事業所に該當しなくなったときの手続き) www.nenkin.go.jp
- 法務省:您是否忘記辦理外國公司登記?(外國會社の登記を忘れていませんか?) www.moj.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