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在日本僱用員工的公司,無論員工國籍或總部所在地如何,都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則。招聘時須以書面等方式明示勞動條件,常時僱用10人以上勞動者的事業場,須制定就業規則並向勞動基準監督署備案。本文梳理勞動合同與就業規則的基礎知識,以及外國企業容易忽視的要點。
在日本僱用員工時適用的勞動法
在日本境內工作的員工適用日本勞動法。即使勞動合同的當事方是中國內地或香港的總部,只要在日本提供勞務,結論也相同。
- 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時間、休息日、工資、解僱預告等最低勞動條件。合同中低於該標準的部分無效。
-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成立與變更、與就業規則的關係、解僱及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則。
- 最低工資法:不得低於各都道府縣規定的最低工資。
- 其他:男女僱用機會均等法、育兒・護理休假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等也同樣適用。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以本國法律為準據法。但勞動基準法當然適用於在日本工作的人。此外,員工作出意思表示的,日本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也適用(法律適用通則法第12條)。直接沿用本國的合同模板,低於日本標準的條款可能無效。
勞動合同與勞動條件的明示
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須明示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第15條)。一般做法是交付“勞動條件通知書”。如採用雙方簽字的“勞動合同兼勞動條件通知書”形式,還能留存合意內容。
須書面明示的主要事項
| 類別 | 主要內容 |
|---|---|
| 合同期限 | 有無期限。固定期限合同須明示續約標準,以及有無續約上限及其內容 |
| 工作地點與業務 | 入職後的工作地點與業務,以及將來的“變更範圍” |
| 工作時間 | 上下班時間、有無加班、休息時間、休息日、休假 |
| 工資 | 工資的決定、計算和支付方法,截止日與發薪日 |
| 離職 | 與離職相關的事項(包括解僱事由) |
原則上須以書面形式交付。員工希望時,也可以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明示。加薪、獎金、退職金等,有相關規定時須予以明示。
2024年4月起明示規則的修訂
自2024年4月1日起,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的修訂,明示事項有所增加。
- 對所有員工,須明示工作地點和業務的“變更範圍”。
- 對固定期限合同員工,須明示有無累計合同期間或續約次數的上限及其內容。事後新設或縮短上限的,須事先說明理由。
- 每次在員工可申請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續約時,須明示可提出申請以及轉換後的勞動條件。
對於從總部外派的人員或預計將來調往海外的員工,須特別斟酌變更範圍的寫法。
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轉換規則
約定合同期限的,單次合同期限原則上最長3年(具有專業知識者等為5年)。與同一公司的固定期限合同經續約累計超過5年的,員工可申請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8條),公司不得拒絕該申請。
多次續約後不再續約的,如員工對續約存在合理期待,可能與解僱一樣受到限制。使用固定期限合同時,從一開始就明示續約標準和上限非常重要。
就業規則的制定・備案義務與記載事項
常時僱用10人以上勞動者的事業場,須制定就業規則,並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備案(勞動基準法第89條)。10人不僅包括正式員工,也包括兼職和固定期限合同員工。人數不按整個公司計算,而是按每個事業場(分店、工廠等)計算。
制定與備案流程
- 起草規則草案(可參考厚生勞動省的模範就業規則)。
- 聽取過半數工會的意見,沒有過半數工會的,聽取過半數代表人的意見(第90條)。
- 附上意見書,向勞動基準監督署備案。
- 通過張貼、交付書面文件、在公司內部系統中公開等方式告知員工。
就業規則須告知員工後方能生效。僅備案而未告知的規則,發生糾紛時可能無法作為依據。
必須記載的事項
- 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休息日、休假
- 工資的決定、計算和支付方法,截止和支付時間,加薪
- 與離職相關的事項(包括解僱事由)
退職金、獎金、懲戒、安全衛生等,設有相關制度時須予記載。實施懲戒處分,須事先在就業規則中規定懲戒的種類和事由。內容合理的就業規則經告知員工後,其內容即成為各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7條)。低於就業規則的個別合同,該部分將提高至就業規則的標準。
工作時間・休息日・工資的基本規則
| 項目 | 主要規則 |
|---|---|
| 法定工作時間 | 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 |
| 加班・休息日勞動 | 須簽訂並備案勞資協定(36協定) |
| 加班上限 | 原則上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即使適用特別條款,每年也不得超過720小時,含休息日勞動每月不足100小時,2至6個月平均不超過80小時 |
| 加班費 | 加班25%以上。每月超過60小時的部分為50%以上(中小企業自2023年4月起亦適用) |
| 年度帶薪休假 | 連續工作6個月且出勤率達80%以上的,給予10天。對給予10天以上的員工,有義務使其每年休滿5天 |
此外,公司須編制勞動者名冊、工資台賬、考勤記錄等,並保存一定期間。保存期間原則上為5年,但設有暫定為3年的過渡措施。
工資原則上須以貨幣、直接、全額、每月至少一次、在固定日期支付。按本國慣例每年一次性支付年薪的合同,在日本不能直接使用。從工資中扣繳稅款,請參閱預扣稅與年末調整;保險手續請參閱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參保義務。
解僱・離職與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日本對解僱的限制十分嚴格,是外國企業認知差距較大的領域。
- 解僱權濫用:缺乏客觀合理理由、不符合社會一般觀念的解僱無效(勞動合同法第16條)。
- 解僱預告:須至少提前30日預告,或支付30日以上的平均工資(解僱預告津貼)(勞動基準法第20條)。
- 試用期:自僱用起14日以內無須解僱預告,但解僱仍須有合理理由。
- 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間內的解僱,僅限於有不得已事由的情形。
以業績不佳為由的裁員,如未履行相應程序,也可能被認定無效。建議在考慮解僱階段即諮詢律師或社會保險勞務士。
僱用外國員工時須追加確認的事項
- 確認業務是否在在留資格允許的活動範圍內。
- 僱用外國人及其離職時,須向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
- 勞動條件通知書附上母語等譯文,可防止認知偏差。
- 禁止以國籍為由在工資、工作時間等方面給予歧視性對待(勞動基準法第3條)。
工作簽證的要求,請參閱外國員工招聘與工作簽證。
總結
勞動合同的基礎在於四點:明示勞動條件、完善就業規則、遵守工作時間與工資規則,以及解僱限制。本國的合同和內部規章,須對照日本法令進行調整。TIMOA與合作的社會保險勞務士、律師攜手,為您提供勞動條件通知書和就業規則的製作、36協定的簽訂與備案、外國員工接收準備等支持。詳情請參閱知識產權・風險・合規服務。
常見問題
必須製作勞動合同嗎?
法律上的義務是明示勞動條件。交付勞動條件通知書即可,但如採用雙方簽字、兼作勞動合同的形式,可使合意內容更加明確。
員工只有9人的公司也需要就業規則嗎?
常時僱用不足10人的事業場沒有制定和備案的義務。但為明確工作紀律和懲戒依據,一般認為最好還是制定。
與外國員工的合同可以適用本國法律嗎?
選擇準據法本身是可以的。但在日本工作的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等,且員工提出要求時,還適用日本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
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僱嗎?
即使在試用期內,解僱也須有客觀合理的理由。自僱用起超過14日的,還須提前30日預告或支付解僱預告津貼。
參考・出處
- 厚生勞動省:2024年4月起勞動條件明示規則發生變化(2024年4月から労働條件明示のルールが変わります) muki.mhlw.go.jp
- 厚生勞動省:2024年4月起新增勞動條件明示事項(宣傳冊)(2024年4月から労働條件明示事項が追加されます) www.mhlw.go.jp
- 厚生勞動省:確認勞動條件 加班・休息日勞動與加班費(確かめよう労働條件 時間外・休日労働と割増賃金) www.check-roudou.mhlw.go.jp
- 厚生勞動省:每月超過60小時加班的加班費率提高(月60時間を超える時間外労働の割増賃金率が引き上げられます) www.mhlw.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