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風險・合規

商標搶注對策:日本與中國的預防措施及應對手段

商標搶注是指未經許可將他人品牌申請為商標。日本和中國均採用申請在先原則,儘早申請是最好的預防措施。本文講解被搶注後在日本和中國可用的應對手段與期限,以及2027年施行的中國商標法修訂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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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A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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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商標搶注(日文:冒認出願・先取り出願)是指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品牌申請為商標。日本和中國都採用由最先申請者獲得註冊的申請在先原則,因此自行儘早申請是最好的預防措施。被搶注後,在日本可通過信息提供、登錄異議、無效審判、撤銷審判應對,在中國可通過異議、無效宣告、不使用撤銷等手段應對。

什麼是商標搶注:常見情形

商標權按國家分別產生。即使是在某國長期使用的品牌,一旦在另一國被他人搶先申請,在該國就可能無法獲得註冊。

  • 銷售代理商・交易夥伴:正在談判或已簽約的代理商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 商標掮客:搶先申請尚未進入市場的品牌,再要求對方出錢買回
  • 前員工・合資夥伴:在合作關係結束後申請該品牌
  • 針對不同寫法的申請:在漢字、片假名、英文字母、中文名稱等寫法中,挑選尚未申請的寫法提出申請

一旦被搶注,不僅無法使用自己的品牌,還可能被主張侵權,或在電商平台上被下架商品。日本商標制度的基礎知識,請參閱在日本註冊商標的流程。

被搶注前的預防措施

  1. 進入市場前申請:在與代理商談判、參加展會、網上發佈等公開品牌之前提出申請。
  2. 覆蓋所有將使用的寫法:在日本考慮漢字、片假名、英文字母和標識,在中國還應考慮簡體字和中文名稱。
  3. 在香港另行申請:在中國內地註冊後,在香港並不受保護。香港有獨立的商標制度,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申請。
  4. 通過合同約定:在代理合同和保密協議中,約定禁止擅自申請以及申請後須轉讓權利的義務。
  5. 持續監測:定期查看日本的公開商標公報和中國的商標公告。
  6. 保留使用證據:銷售、廣告、媒體報道、交易記錄等,日後可作為證明知名度和在先使用的證據。

登記公司名稱並不等於取得了商標權。商號與商標的關係請參閱商號(公司名稱)的規則,合同方面的約定請參閱日本合同的注意事項。

代理合同中應寫入的條款

  • 商標和品牌的權利歸屬總公司
  • 未經總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申請或註冊商標
  • 違約申請或註冊的,須將權利轉讓給總公司
  • 合同終止後,停止使用商標
  • 域名和社交媒體賬號的歸屬

在日本被搶注時的應對手段

階段 手段 期限・條件 可提出請求的人
審查中 信息提供 審查結論作出之前 任何人
註冊後 登錄異議申請 商標刊登公報發行之日起2個月內 任何人
註冊後 無效審判 部分理由自注冊之日起有5年的期間限制;以不正當目的申請為由等情形不受期間限制 利害關係人
註冊後 不使用撤銷審判 連續3年以上未在日本使用的 任何人
註冊後 針對代理人等所作註冊的撤銷審判 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 在外國等擁有商標權利的人

不予註冊的主要理由

  • 出於不正當目的申請在外國知名的商標:與在日本或國外廣為人知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出於不正當目的提出的申請(《商標法》第4條第1款第19項)。典型情形如以高價逼迫對方買回、阻礙對方進入日本市場等。
  • 他人在日本知名的商標:與他人在日本國內廣為人知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同款第10項)。
  • 代理人・代表人擅自注冊:外國權利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且未經同意進行的註冊(《商標法》第53條之2的撤銷審判)。

舉證的關鍵

無論採用哪種手段,證據都是勝負的關鍵。應通過在國外的銷售業績、廣告、媒體報道和註冊情況證明知名度,並通過與對方的交易經過和買回要求證明其不正當目的。如果搶注方並未使用該商標,不使用撤銷審判也是有效手段。在該審判中,須由商標權人一方證明在請求登記前3年內曾在日本使用。

與是否註冊商標無關,對於與知名標識造成混淆的行為,也可能依據《不正競爭防止法》請求停止侵害。

即使對方提出出售商標,也不宜立即答應。應先比較爭議的勝算和費用,再作判斷。

在中國被搶注時的應對手段

中國內地的商標由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負責審查和註冊。香港企業以及進入中國內地的日本企業的品牌,都有被搶注的案例。在中國,外國品牌常常配以中文名稱使用,也有僅中文名稱被搶注的情況。根據現行《商標法》(2019年修正),主要有以下手段。

手段 期限・條件(現行法) 主要理由
異議 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代理人・代表人的申請、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
無效宣告 基於在先權利的理由,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惡意註冊馳名商標的不受期間限制)。以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等情形不受期間限制 與異議類似的理由等
不使用撤銷 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 不使用

日本與中國製度的比較

項目 日本 中國(現行法)
審查機關 特許廳(特許庁) 國家知識產權局
申請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
異議期限 商標刊登公報發行之日起2個月內 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因不使用而撤銷 連續3年以上不使用 連續3年不使用

2027年1月1日施行的修訂後《商標法》

2026年6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了《商標法》的全面修訂,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1983年施行以來的首次全面修訂,條文由8章73條增加至9章87條。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發佈的信息,此次修訂的重點包括:加強對惡意搶注等行為的規制、規範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商標、細化監管規則以及加大處罰力度。

  • 加強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搶注他人品牌行為的規制
  • 加強對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商標的規範和監管
  •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具體罰則內容和程序細則,需要根據修訂後的條文和今後的實際運作加以確認。施行後,條款序號和程序要件可能發生變化。在中國辦理相關手續時,應向中國的商標代理機構確認修訂後的條文和實際運作。

面向日本中小企業,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設有資助項目,補貼針對海外被搶注商標提出異議、無效等程序的部分費用。資助對象、要件以及是否公開徵集,需每個年度分別確認。

發現被搶注後的初步行動

  1. 保存公報和申請信息,以及與對方的往來記錄
  2. 確認異議期限(日本為2個月,中國為3個月),制定時間表
  3. 自己也針對將使用的寫法推進申請
  4. 與對方談判時統一窗口,避免不慎發言
  5. 在日本與專利代理人(弁理士)、在中國與當地商標代理機構商討應對手段的選擇

搶注方可能以商標侵權為由發來警告函,或向電商平台投訴導致商品被下架。為應對對業務的影響,應儘早整理本公司在先使用的證據和爭議手段的前景。在日本,如果在對方申請之前就已使用、且當時已在日本消費者中廣為人知等,有可能依據先使用權繼續使用。

TIMOA可以提供的支持

應對商標搶注最有效的對策,是在進入市場前提出申請,並在與代理商等的合同中做好約定。即使已被搶注,日本和中國都有附期限的應對手段,因此及早發現、迅速行動十分重要。

TIMOA與合作的專利代理人(弁理士)攜手,以中文和日文支持在日本的在先商標檢索與申請,以及針對被搶注商標的信息提供、異議和審判等手續。中國方面的手續,將與當地專業人士合作辦理。詳情請參閱知識產權・風險・合規頁面。

常見問題

我們的銷售代理商擅自在日本申請了我們的品牌,能奪回來嗎?

申請審查中可以提交信息提供;註冊後可以通過登錄異議或無效審判進行爭議。對於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注冊的,在註冊之日起5年內可以請求撤銷審判。應備齊證據並諮詢日本專利代理人(弁理士)。

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在日本也受保護嗎?

不受保護。商標權按國家分別產生,要在日本使用就需要在日本申請。香港也實行與中國內地不同的制度。

搶注方提出要我們出錢買回商標,應該答應嗎?

答應之前,應先比較通過異議或無效審判進行爭議的勝算和費用。一旦買回,對方可能還會以其他寫法或在其他國家繼續搶注。

如果是在國外知名的商標,在日本被搶先申請也不會獲得註冊嗎?

與在日本或國外廣為人知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出於不正當目的提出的申請,不予註冊。但需要用證據證明知名度和不正當目的,並不能自動阻止。

參考・出處

  1. 日本特許廳:關於商標註冊申請的信息提供(商標登録出願に関する情報提供) www.jpo.go.jp
  2. 日本特許廳:TM5惡意商標申請項目報告書(TM5悪意の商標出願プロジェクト報告書) www.jpo.go.jp
  3. 國家知識產權局:人大常委會丨強化商標管理和保護 商標法完成修訂(2026年6月26日) www.cnipa.gov.cn
  4. 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搶注商標無效・撤銷爭議支援項目(抜け駆け商標無効・取消係爭支援事業) www.jetro.go.jp

撰稿

TIMOA編輯部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或稅務建議。相關制度可能修訂,辦理具體手續前請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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