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在日本雇用员工的公司,无论员工国籍或总部所在地如何,都须遵守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则。招聘时须以书面等方式明示劳动条件,常时雇用10人以上劳动者的事业场,须制定就业规则并向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本文梳理劳动合同与就业规则的基础知识,以及外国企业容易忽视的要点。
在日本雇用员工时适用的劳动法
在日本境内工作的员工适用日本劳动法。即使劳动合同的当事方是中国内地或香港的总部,只要在日本提供劳务,结论也相同。
- 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时间、休息日、工资、解雇预告等最低劳动条件。合同中低于该标准的部分无效。
-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变更、与就业规则的关系、解雇及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则。
- 最低工资法:不得低于各都道府县规定的最低工资。
- 其他: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育儿・护理休假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也同样适用。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以本国法律为准据法。但劳动基准法当然适用于在日本工作的人。此外,员工作出意思表示的,日本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也适用(法律适用通则法第12条)。直接沿用本国的合同模板,低于日本标准的条款可能无效。
劳动合同与劳动条件的明示
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须明示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5条)。一般做法是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如采用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兼劳动条件通知书”形式,还能留存合意内容。
须书面明示的主要事项
| 类别 | 主要内容 |
|---|---|
| 合同期限 | 有无期限。固定期限合同须明示续约标准,以及有无续约上限及其内容 |
| 工作地点与业务 | 入职后的工作地点与业务,以及将来的“变更范围” |
| 工作时间 | 上下班时间、有无加班、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 |
| 工资 | 工资的决定、计算和支付方法,截止日与发薪日 |
| 离职 | 与离职相关的事项(包括解雇事由) |
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交付。员工希望时,也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明示。加薪、奖金、退职金等,有相关规定时须予以明示。
2024年4月起明示规则的修订
自2024年4月1日起,根据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的修订,明示事项有所增加。
- 对所有员工,须明示工作地点和业务的“变更范围”。
- 对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须明示有无累计合同期间或续约次数的上限及其内容。事后新设或缩短上限的,须事先说明理由。
- 每次在员工可申请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续约时,须明示可提出申请以及转换后的劳动条件。
对于从总部外派的人员或预计将来调往海外的员工,须特别斟酌变更范围的写法。
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转换规则
约定合同期限的,单次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3年(具有专业知识者等为5年)。与同一公司的固定期限合同经续约累计超过5年的,员工可申请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8条),公司不得拒绝该申请。
多次续约后不再续约的,如员工对续约存在合理期待,可能与解雇一样受到限制。使用固定期限合同时,从一开始就明示续约标准和上限非常重要。
就业规则的制定・备案义务与记载事项
常时雇用10人以上劳动者的事业场,须制定就业规则,并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劳动基准法第89条)。10人不仅包括正式员工,也包括兼职和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人数不按整个公司计算,而是按每个事业场(分店、工厂等)计算。
制定与备案流程
- 起草规则草案(可参考厚生劳动省的模范就业规则)。
- 听取过半数工会的意见,没有过半数工会的,听取过半数代表人的意见(第90条)。
- 附上意见书,向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
- 通过张贴、交付书面文件、在公司内部系统中公开等方式告知员工。
就业规则须告知员工后方能生效。仅备案而未告知的规则,发生纠纷时可能无法作为依据。
必须记载的事项
- 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
- 工资的决定、计算和支付方法,截止和支付时间,加薪
- 与离职相关的事项(包括解雇事由)
退职金、奖金、惩戒、安全卫生等,设有相关制度时须予记载。实施惩戒处分,须事先在就业规则中规定惩戒的种类和事由。内容合理的就业规则经告知员工后,其内容即成为各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7条)。低于就业规则的个别合同,该部分将提高至就业规则的标准。
工作时间・休息日・工资的基本规则
| 项目 | 主要规则 |
|---|---|
| 法定工作时间 | 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
| 加班・休息日劳动 | 须签订并备案劳资协定(36协定) |
| 加班上限 | 原则上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即使适用特别条款,每年也不得超过720小时,含休息日劳动每月不足100小时,2至6个月平均不超过80小时 |
| 加班费 | 加班25%以上。每月超过60小时的部分为50%以上(中小企业自2023年4月起亦适用) |
| 年度带薪休假 | 连续工作6个月且出勤率达80%以上的,给予10天。对给予10天以上的员工,有义务使其每年休满5天 |
此外,公司须编制劳动者名册、工资台账、考勤记录等,并保存一定期间。保存期间原则上为5年,但设有暂定为3年的过渡措施。
工资原则上须以货币、直接、全额、每月至少一次、在固定日期支付。按本国惯例每年一次性支付年薪的合同,在日本不能直接使用。从工资中扣缴税款,请参阅预扣税与年末调整;保险手续请参阅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参保义务。
解雇・离职与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日本对解雇的限制十分严格,是外国企业认知差距较大的领域。
- 解雇权滥用:缺乏客观合理理由、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的解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6条)。
- 解雇预告:须至少提前30日预告,或支付30日以上的平均工资(解雇预告津贴)(劳动基准法第20条)。
- 试用期:自雇用起14日以内无须解雇预告,但解雇仍须有合理理由。
- 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间内的解雇,仅限于有不得已事由的情形。
以业绩不佳为由的裁员,如未履行相应程序,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在考虑解雇阶段即咨询律师或社会保险劳务士。
雇用外国员工时须追加确认的事项
- 确认业务是否在在留资格允许的活动范围内。
- 雇用外国人及其离职时,须向Hello 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
- 劳动条件通知书附上母语等译文,可防止认知偏差。
- 禁止以国籍为由在工资、工作时间等方面给予歧视性对待(劳动基准法第3条)。
工作签证的要求,请参阅外国员工招聘与工作签证。
总结
劳动合同的基础在于四点:明示劳动条件、完善就业规则、遵守工作时间与工资规则,以及解雇限制。本国的合同和内部规章,须对照日本法令进行调整。TIMOA与合作的社会保险劳务士、律师携手,为您提供劳动条件通知书和就业规则的制作、36协定的签订与备案、外国员工接收准备等支持。详情请参阅知识产权・风险・合规服务。
常见问题
必须制作劳动合同吗?
法律上的义务是明示劳动条件。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即可,但如采用双方签字、兼作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使合意内容更加明确。
员工只有9人的公司也需要就业规则吗?
常时雇用不足10人的事业场没有制定和备案的义务。但为明确工作纪律和惩戒依据,一般认为最好还是制定。
与外国员工的合同可以适用本国法律吗?
选择准据法本身是可以的。但在日本工作的员工适用劳动基准法等,且员工提出要求时,还适用日本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雇吗?
即使在试用期内,解雇也须有客观合理的理由。自雇用起超过14日的,还须提前30日预告或支付解雇预告津贴。
参考・出处
- 厚生劳动省:2024年4月起劳动条件明示规则发生变化(2024年4月から労働条件明示のルールが変わります) muki.mhlw.go.jp
- 厚生劳动省:2024年4月起新增劳动条件明示事项(宣传册)(2024年4月から労働条件明示事項が追加されます) www.mhlw.go.jp
- 厚生劳动省:确认劳动条件 加班・休息日劳动与加班费(確かめよう労働条件 時間外・休日労働と割増賃金) www.check-roudou.mhlw.go.jp
- 厚生劳动省:每月超过60小时加班的加班费率提高(月60時間を超える時間外労働の割増賃金率が引き上げられます) www.mhlw.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