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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個人數據泄露的報告義務與應對|速報・確報期限與本人通知

發生個人數據泄露等,且涉及需特別注意的個人信息、財產損失、不正當目的或超過1,000人之一的,須向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報告並通知本人。速報約在3~5日內,確報在30日內(不正當目的為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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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A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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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發生個人數據的泄露、滅失或毀損(統稱“泄露等”,漏えい等),且屬於極可能損害個人權利利益的特定情形時,經營者負有向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報告並通知本人的義務(《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6條)。報告分為兩個階段:在知悉後約3~5日內提交的“速報”(速報),以及原則上在30日內(出於不正當目的的為60日內)提交的“確報”(確報)。該義務自2022年4月起實施,2024年4月對象範圍有所擴大。

須報告的泄露等四種情形

報告義務的對象,是《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規則》第7條規定的以下情形。不僅實際發生泄露時須報告,在可能已發生泄露等的階段也屬於報告對象。

情形 主要示例
① 涉及需特別注意的個人信息 泄露包含體檢結果、病史、犯罪記錄等的數據
② 被不當利用可能造成財產損失 泄露信用卡號、網上銀行的ID和密碼
③ 可能出於不正當目的 非法訪問、勒索軟件、員工私自帶出數據
④ 涉及本人數量超過1,000人 向1,000名以上會員群發郵件時,將收件人放在CC而非BCC中發送

根據2024年4月1日施行的規則修訂,情形③的對象擴大到經營者正在取得的個人信息(計劃作為個人數據處理的信息)。該修訂針對的是網站被篡改、導致輸入表單中的信息被髮送給第三方的“網頁盜刷”(Web Skimming)。

情形④的1,000人,按單一事件中被泄露等的個人數據所涉本人的數量判斷。即使發生時人數尚未確定,只要可能超過1,000人,即屬於報告對象。此外,即使是不屬於報告對象的泄露等,也需要調查原因、向本人說明並研究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另一方面,經高度加密等保密處理且解密所需信息未泄露的,不屬於報告對象。

速報與確報的期限和報告內容

階段 期限 內容
速報 知悉情形後迅速提交(約3~5日內) 當時已掌握的內容
確報 自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情形③為60日內 規則規定的全部事項

報告的主要事項包括:概要、被泄露等的個人數據項目、涉及本人數量、原因、有無二次損害或其可能性及具體內容、對本人的應對情況、公告情況、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以及其他可供參考的事項。確報時仍未查明的事項,在查明後補充報告。

期限的天數包括週末和節假日。報告原則上通過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網站的報告表單提交。部分行業的報告對象,為受委託行使權限的主管該業務的大臣。

通知本人的規則

發生須報告的情形時,還須通知本人(法第26條第2款)。應根據情形的具體情況迅速通知。

  • 通知內容:概要、被泄露等的數據項目、原因、有無二次損害或其可能性及具體內容、其他可供參考的事項
  • 通知方式:選擇郵寄、電子郵件等能確實送達本人的方式
  • 難以通知時:不知道聯繫方式等情況下,採取公告事件、設立諮詢窗口等替代措施

卡號泄露時,為便於本人採取停用卡片等措施,儘早聯繫十分重要。通知文本應簡明傳達事實和應對措施,並寫明諮詢窗口。外國客戶或員工較多的,還應考慮提供多語種說明。在調查非法訪問期間公佈細節,可能會向攻擊者泄露信息,因此公告的內容和時機應與專業人士商量後決定。

涉及受託方或海外據點時

業務受託方發生泄露時

委託他人處理個人數據時,原則上委託方和受託方雙方都負有報告義務。受託方迅速將情形通知委託方的,受託方的報告義務予以免除,由委託方進行報告和本人通知。委託合同中應約定以下事項。

  • 知悉泄露等時通知委託方的期限和聯繫人
  • 配合原因調查,提供日誌等資料
  • 是否允許再委託,以及再委託方發生事故時的處理
  • 費用負擔和損害賠償的範圍

合同整體的確認要點,請參閱日本合同的注意事項。

涉及海外母公司或集團公司時

  • 只要是日本法人處理的個人數據,即使系統由海外母公司運營,也由日本法人承擔報告義務。
  • 外國經營者在向日本境內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時處理個人信息的,也適用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
  • 將數據轉移到中國內地或香港據點的,還應確認數據轉移的規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跨境傳輸規則)。
  • 本國法律也可能要求向當局報告,因此應同時管理兩邊的期限。

包含個人編號(My Number)的特定個人信息(特定個人情報)發生泄露等時,適用《個人編號法》(番號法)規定的另一套報告規則。在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手續中處理個人編號的公司,應同時確認兩套規則。

發生泄露等時的應對流程

  1. 內部報告與防止損害擴大:向負責人報告,切斷非法訪問,請求刪除誤發的郵件等。
  2. 調查事實:確認涉及的數據、人數、原因和期間。必要時委託專業調查公司。
  3. 判斷是否須報告並提交速報:判斷是否屬於四種情形,屬於的提交速報。
  4. 通知本人・公告:準備好諮詢窗口後進行通知。
  5. 確報與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根據原因分析確定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並提交確報。

未進行報告或採取必要措施的,可能受到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的勸告或命令,違反命令的將受到處罰。

日常應做好的準備

泄露等的應對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平時的準備。《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經營者採取安全管理措施(第23條),並對員工和受託方進行監督(第24條・第25條)。應做好以下準備。

  • 應對手冊:明確是否須報告的判斷標準、速報和確報的負責人及審批人。
  • 聯絡機制:將公司內部、受託方、海外母公司、律師和調查公司的聯繫方式彙總成表。
  • 保存記錄:保存訪問日誌和操作記錄,以便調查原因和範圍。
  • 掌握數據情況:梳理哪個系統中存有哪些人的哪些數據項目。
  • 教育與演練:定期向員工宣導誤發郵件和定向釣魚郵件的應對方法。

如果不掌握數據的全貌,就無法確定人數和項目,從而導致確報延遲。

2026年的修法動向

《個人信息保護法》修正案已於2026年7月通過並公佈。除部分規定外,施行日為自公佈之日起不超過2年的範圍內由政令規定的日期。預計在施行前將完善政令和委員會規則,泄露等報告的對象和期限是否變化,也將取決於其內容。

本文依據2026年10月時適用的現行規則進行解讀。公司內部的應對手冊,應在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公佈修訂後的規則和指南時重新審視。在此之前,按現行的四種情形、速報和確報期限以及本人通知規則執行。

總結

泄露等的報告有三個基本點:判斷是否屬於四種情形、遵守速報和確報的期限、通知本人。由於期限較短,事故發生後才考慮流程就來不及了。應事先確定報告負責人、判斷標準以及與受託方的聯絡方式。TIMOA與合作的律師協作,協助完善泄露時的應對流程,並審視公司內部規章和委託合同。詳情請參閱知識產權・風險・合規服務。

常見問題

誤發郵件導致幾個人的地址泄露,也需要報告嗎?

如果不涉及需特別注意的個人信息或信用卡號等,不存在不正當目的,且人數在1,000人以下,通常不屬於報告義務的對象。但仍需向本人說明並制定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尚未確定是否泄露,也需要報告嗎?

需要。即使僅存在須報告情形“可能已發生”的情況,也負有報告義務。速報時按已查明的範圍報告,確報時再作補充。

業務受託方發生泄露時,由誰報告?

原則上委託方和受託方雙方都負有報告義務。受託方迅速通知委託方的,受託方的報告義務予以免除,由委託方報告。

數據已加密的情況下也需要報告嗎?

採取了高度加密等保密處理,且解密所需的密鑰未泄露的,不屬於報告對象。應確認加密方式和密鑰管理情況後作出判斷。

參考・出處

  1. 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泄露等的應對與實用資料(漏えい等の対応とお役立ち資料) www.ppc.go.jp
  2. 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指南(通則篇)(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についてのガイドライン(通則編)) www.ppc.go.jp
  3. 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關於泄露等報告的宣傳冊(漏えい等報告に関するリーフレット) www.ppc.go.jp
  4. 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法指南》的Q&A(「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についてのガイドライン」に関するQ&A) www.ppc.go.jp

撰稿

TIMOA編輯部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或稅務建議。相關制度可能修訂,辦理具體手續前請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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