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特定技能是一種在留資格,用於讓人手不足的產業領域將具備一定技能和日語能力的外國人作為即戰力僱用。接收企業須滿足勞動合同、企業自身和支援體制三方面的標準。對1號外國人須按照支援計劃提供支援,該支援也可以委託給登錄支援機構。
特定技能1號與2號的區別
特定技能分為1號和2號。1號面向需要“相當程度知識或經驗之技能”的業務,2號面向需要“熟練技能”的業務。二者在在留期間、能否攜帶家屬以及有無支援義務方面差異很大。
| 項目 | 特定技能1號 | 特定技能2號 |
|---|---|---|
| 技能水平 | 相當程度的知識或經驗 | 熟練技能 |
| 在留期間上限 | 原則上累計不超過5年 | 無更新次數上限 |
| 攜帶家屬 | 原則上不可 | 可攜帶配偶和子女(家族滯在) |
| 支援計劃 | 接收企業有實施義務 | 不適用 |
| 對象領域 | 分領域運用方針所規定的領域 | 比1號範圍窄(介護領域等不在其列) |
對象領域
該制度始於2019年4月。根據2024年3月29日的內閣決議,新增汽車運輸業、鐵路、林業、木材產業4個領域,總數達到16個。
2026年1月23日的內閣決議又將特定技能與育成就勞的分領域運用方針一體化制定,並提出將物流倉儲等3個領域新納入對象的方針。新領域實際開始接收的時間及對象業務,取決於相關省令和運用要領的完善情況。本公司業務屬於哪個領域及業務類別,請通過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分領域信息確認最新情況。
2號方面,根據2023年6月的內閣決議,對象擴大到除介護領域以外的11個領域。介護領域另有在留資格“介護”,因此未設2號。2024年以後新增的領域是否接收2號人員,請查閱最新的分領域運用方針。從1號轉為2號,須通過各領域規定的考試等。如以長期僱用為前提,在招聘時說明轉為2號的路徑,有助於人才留用。
外國人本人的要求(1號)
1號原則上須通過各領域的技能考試和日語考試。順利完成技能實習2號者,在相關領域可能免於考試。
接收企業(特定技能所屬機構)的標準
接收企業的標準分為勞動合同內容、企業自身資格和支援體制三類。任何一項不滿足,都無法獲得在留資格許可。
勞動合同標準
- 報酬不低於從事相同業務的日本人
- 規定工作時間與本企業一般勞動者相同
- 不得因其為外國人而在工資或福利待遇上給予歧視性對待
- 本人希望臨時回國時,應准予休假
- 採用派遣形式的,須明確派遣單位和派遣期間
企業自身標準
- 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及稅務相關法令
- 1年內未曾使從事同類業務的勞動者非自願離職
- 1年內未曾因接收方的責任導致人員失蹤
- 成為各領域主管部門所設協議會的成員
- 地方政府請求協助共生措施時,提供必要協助
最後一項是根據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訂新增的。部分地區要求企業在接收前向地方政府提交“協力確認書”(協力確認書)。社會保險的加入情況也會受到審查,事先理清更為穩妥。
僱用形式
原則上為直接僱用。農業領域和漁業領域也允許以派遣形式接收。
對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支援內容
接收1號外國人的企業須制定支援計劃,並按計劃提供支援。支援須使用外國人能夠充分理解的語言進行。義務支援包括以下10項,須全部實施。
- 事前指導(簽訂勞動合同後、申請在留資格前,說明勞動條件等)
- 出入境時的接送
- 協助確保住所,以及辦理銀行賬戶、手機和水電燃氣等生活設施的簽約
- 生活指導(日本的規則、公共機構的使用、災害時的應對等)
- 陪同前往政府機關等辦理公共手續
- 提供學習日語的機會
- 應對諮詢和投訴
- 促進與日本人的交流
- 因企業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轉職支援
- 每3個月至少1次的定期面談,以及發現違法行為時向行政機關通報
委託登錄支援機構的情形
如本公司無法獨立完成支援,可委託登錄支援機構(登録支援機関)。全部委託的,視為滿足支援體制標準。
- 登錄支援機構是經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登錄的個人或團體。
- 登錄有效期為5年,不更新即失效。
- 已登錄的機構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網上公佈。
-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讓外國人本人承擔支援費用。
選擇委託對象時,應確認其可支持的語言、有支援實績的領域、定期面談的實施方式以及費用明細。即使委託,作為僱主的責任仍由企業承擔。報酬支付、工作時間管理以及合同內容變更所涉及的手續,均須由企業自行管理。
接收流程與申報
- 確認本公司業務是否屬於對象領域及業務類別
- 確保符合要求的人才,例如考試合格者或技能實習2號結業者
- 簽訂勞動合同並制定支援計劃(委託的,與登錄支援機構簽約)
- 實施事前指導,並視需要向地方政府提交協力確認書
- 從海外招聘的,申請交付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已在日本的,申請變更在留資格許可
- 入境並開始工作後,按照支援計劃提供支援
接收後,還須持續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報。勞動合同變更或終止、支援計劃變更等情況,須逐次申報。此外還須定期申報接收情況和支援實施情況等。申報時間和格式可能調整,請查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最新指引,並將期限納入公司年度日程。
接收前須在公司內部確認的事項
- 可與從事相同業務的日本人工資進行比較的資料(工資規程或工資台賬)
- 完善就業規則、勞動條件通知書及加班協定
- 選任支援負責人和支援擔當人員,建立以外國人能理解的語言提供諮詢的體制
- 確保住所的方式以及生活指導的實施計劃
- 僱傭保險・社會保險的加入手續,以及工資扣除項目的說明方式
以上內容也會反映在在留資格申請材料中。準備不足時,審查中可能被要求補充材料,導致開始工作的時間推遲。
從技能實習到育成就勞:2027年4月的制度變更
根據2024年的法律修訂,設立了取代技能實習制度的育成就勞制度。施行日已由政令確定為2027年4月1日。育成就勞以在人手不足領域培養和確保人才為目的,目標是原則上用3年時間將人員培養至特定技能1號的水平。
施行後仍設有過渡期,對在留中的技能實習生設有過渡措施。2026年1月的分領域運用方針將特定技能與育成就勞一體化規定。企業應以從育成就勞到特定技能1號、再到2號的長期培養計劃為前提來考慮招聘。
如以白領職位招聘大學畢業生等,主要途徑是“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而非特定技能。二者的區別請參閱外國員工招聘與工作簽證。
特定技能接收要點總結
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需要將領域確認、僱用條件設計、支援體制建設直至接收後的申報作為一個整體來管理。1號原則上累計上限為5年,還須注意其在留期間不計入申請永住許可時所要求的工作類在留資格期間。轉為2號後,也可以通過家族滯在接家屬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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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可以接家屬來日嗎?
1號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家屬。轉為2號後,可通過在留資格“家族滯在”接配偶和子女來日。
支援必須全部由本公司實施嗎?
可以由本公司實施,也可以將全部或部分支援委託給登錄支援機構。全部委託的,視為滿足支援體制標準。
可以從本人工資中扣除登錄支援機構的委託費用嗎?
不可以。不允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讓外國人本人承擔支援費用。
技能實習制度何時結束?
取代技能實習的育成就勞制度將於2027年4月1日施行。施行後仍設有一定的過渡期,對在留中的技能實習生設有過渡措施。
參考・出處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制度(特定技能制度) www.moj.go.jp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及登錄支援機構(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登録支援機関について) www.moj.go.jp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制度的基本方針、分領域運用方針及運用要領(特定技能制度に係る基本方針・分野別運用方針・運用要領) www.moj.go.jp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訂(令和7年4月1日施行の省令改正について) www.moj.go.jp
- 鹿兒島縣:關於育成就勞制度(育成就労制度について) www.pref.kagoshima.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