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日本分公司(日本支店)與外國總公司屬於同一法人,須辦理外國公司登記(外國會社の登記)後在日本經營。日本子公司(日本法人)則是依據日本《公司法》設立、獨立於總公司的法人。兩者在責任範圍、課稅方式、設立手續和在日信譽方面均有差異,應結合業務目的和預計經營期限進行選擇。
日本分公司與日本子公司的區別:對比表
兩種形式都可以在日本持續經營。主要區別歸納如下。
| 項目 | 日本分公司 | 日本子公司 |
|---|---|---|
| 法律地位 | 與外國總公司為同一法人(外國公司) | 日本法人(內國法人),與總公司為不同法人 |
| 設立方式 | 辦理外國公司登記(在日代表人、營業所) | 制定公司章程、繳納出資、辦理設立登記 |
| 代表人 | 在日代表人,其中至少一人須在日本有住所 | 代表董事等;即使全部住在海外,也可辦理設立登記 |
| 註冊資本 | 無需在日本確定 | 需要(金額根據事業計劃確定) |
| 登記許可稅 | 營業所設立登記為9萬日元 | 株式會社為註冊資本的0.7%(最低15萬日元),合同會社為0.7%(最低6萬日元) |
| 責任範圍 | 在日本產生的債務也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 母公司的責任原則上以出資額為限 |
| 法人稅 | 作為外國法人,就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所得等課稅 | 作為內國法人,就境內外全部所得課稅 |
| 利潤匯回方式 | 向總公司匯款(不屬於分紅) | 向母公司分紅(須源泉扣繳) |
日本分公司(外國公司登記)的要求與流程
確定在日代表人
外國公司要在日本持續開展交易,須確定在日代表人(日本における代表者)。代表人中至少一人須為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公司法》第817條),國籍不限。
完成登記前不得持續交易
外國公司在完成外國公司登記前,不得在日本持續開展交易(《公司法》第818條第1款)。違反規定進行交易的人,須就該交易產生的債務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並可能被處以罰款(過料)。
登記期限與主要文件
首次確定在日代表人時,須在3周內辦理外國公司登記。設有營業所的,向營業所所在地的管轄法務局(法務局)申請;未設營業所的,向代表人住所地的管轄法務局申請。
- 證明總公司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事項的文件(須經本國主管機關或駐日領事等認證,實務中多使用宣誓書)
- 證明在日代表人已依法選任的文件(任命書等)
- 上述文件的譯文
準備外國文件可能耗時較長,應根據預定登記日期倒推,提前啟動本國的相關手續。
在日代表人的權限與卸任
在日代表人有權就外國公司在日本的業務實施一切訴訟內外的行為。即使公司內部限制其權限,也不能以此對抗不知情的第三方。應選擇可信賴的人選,並事先與總公司約定權限範圍和彙報方式。
全部在日代表人卸任時,須履行給予債權人提出異議機會的程序(《公司法》第820條)。從一開始就應考慮到,日後撤出日本同樣需要時間。
僅在日本開展業務的,應考慮設立子公司
總公司設在日本的外國公司,或以在日本開展業務為主要目的的外國公司,不得在日本持續開展交易(《公司法》第821條)。如果計劃實質上只在日本經營,應考慮設立日本法人。
日本子公司的設立流程
子公司一般以株式會社或合同會社的形式設立。兩者如何選擇,請參閱株式會社與合同會社的區別。
- 確定商號、總部所在地、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和高管人員
- 制定公司章程(定款)(株式會社須經公證人認證)
- 繳納註冊資本
- 申請設立登記(登記)
- 向稅務署、地方政府、年金事務所等提交申報
自2015年3月16日起,即使全部代表董事都住在海外,株式會社的設立登記也會被受理。但開設銀行賬戶和辦理在留資格手續時,還需另行確認。
註冊資本須繳入發起人的銀行賬戶。日本國內銀行的海外分行賬戶、外國銀行在日本國內分行的賬戶也可使用,但外國銀行海外分行的賬戶不可使用。
稅務區別:分公司為常設機構,子公司為內國法人
日本分公司的課稅
日本分公司屬於外國法人的“常設機構”(恆久的施設)。平成26年度(2014年度)稅制改革後,改為對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所得等課稅的制度(歸屬主義,帰屬主義)。分公司被視為獨立於總公司的經營者,計算所得時也會考慮其與總公司之間的內部交易。
日本子公司的課稅
子公司作為內國法人,須就境內外全部所得繳納法人稅。與母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須與無關聯第三方之間的交易處於同一水平。
將利潤匯回本國時
分公司向總公司匯款屬於同一法人內部的資金調動,不構成分紅。子公司向母公司分紅,原則上須源泉扣繳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20.42%)。根據與本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稅率可能獲得減免。
無論採用哪種形式,都可能需要申報法人居民稅、事業稅和消費稅。稅負比較還取決於本國稅制,建議與稅理士一起進行測算。
責任、信譽與運營方面的區別
責任範圍
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直接承擔,在日本的合同和訴訟風險會直接波及總公司。採用子公司形式時,母公司的責任原則上以出資額為限。
在日信譽
日本的交易方一般通過登記事項證明書和財務報表來覈實對方。子公司可以出示日本的財務報表,更容易以日本公司的身份獲得認可。分公司則需要依靠總公司的規模和業績來證明信譽。
決算與公告
與日本株式會社屬於同類的外國公司,在本國批准決算後,須在日本公告相當於資產負債表的內容(《公司法》第819條)。子公司須依據日本《公司法》編制財務報表,株式會社還須進行決算公告。
外匯法手續
外國投資者取得日本法人的股份,或外國公司在日本設立分公司等,可能構成外匯法(外為法)上的“對內直接投資等”。部分行業須事先申報。詳情請參閱外匯法下的對內直接投資:事先申報與事後報告。
日本分公司與子公司,應該如何選擇
適合設立日本分公司的情形
- 希望憑藉總公司的信譽和業績推進在日交易
- 希望無需在日本確定註冊資本,儘早開始經營
- 希望將日本據點作為總公司的一部分統一管理
適合設立日本子公司的情形
- 希望將在日本的責任與總公司隔離
- 希望在客戶、金融機構和招聘等場合,以日本公司的身份獲得信任
- 將來可能出售日本業務或在日本融資
- 計劃實質上只在日本開展業務
沒有將分公司組織變更為日本法人的程序。如需轉換,須設立日本法人並受讓分公司的業務,還要辦理合同和僱傭關係的轉移,因此最初的選擇會影響日後的工作量。
如果目的是開始營業前的市場調研,也可以選擇無需登記的代表處(駐在員事務所)。
總結
日本分公司與總公司屬於同一法人,無需確定註冊資本即可設立;但在日本的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且在日代表人中至少一人須在日本有住所。日本法人作為獨立法人,可以隔離責任,也更容易以日本公司的身份獲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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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設立日本分公司需要註冊資本嗎?
日本分公司與總公司屬於同一法人,無需在日本另行確定註冊資本。辦理營業所設立登記需繳納登記許可稅9萬日元。
在日代表人可以住在海外嗎?
在日代表人中至少一人須在日本有住所(《公司法》第817條)。如果全部代表人均住在海外,則無法辦理外國公司登記。
日本分公司以後可以變更為日本法人嗎?
沒有將分公司直接組織變更為日本法人的程序。通常的做法是新設日本法人,再由其受讓分公司的業務。
子公司向母公司分紅需要繳稅嗎?
原則上須源泉扣繳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20.42%)。根據與本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稅率可能獲得減免。
參考・出處
- 日本法務省:您是否已辦理外國公司登記(外國會社の登記を忘れていませんか?) www.moj.go.jp
- 日本法務省:外國人及海外居住者的商業・法人登記手續(外國人・海外居住者の方の商業・法人登記の手続について) www.moj.go.jp
- 日本國稅廳:平成26年度法人稅相關法令修訂概要(外國法人課稅)(平成26年度法人稅関係法令の改正の概要(外國法人課稅)) www.nta.go.jp
- 日本財務省:關於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外國投資家による投資について) lfb.mof.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