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安全保障貿易管理(出口管制)是一套防止可能用於開發武器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貨物和技術流向受關注國家或組織的管理機制。在日本,依據《外匯及對外貿易法》(外為法,以下簡稱外匯法),由出口商判定物項是否屬於管制對象(該非判定),必要時須在取得經濟產業大臣許可後方可出口或提供。不僅是大企業,經營零部件、材料、軟件的中小企業和外資企業同樣適用。
安全保障貿易管理的對象:貨物出口與技術提供
外匯法同時管制貨物出口(第48條)和技術提供(第25條)。
- 貨物出口:將產品、零部件、材料、設備等從日本運往國外。也包括帶往展會、寄送樣品以及返還維修品。
- 技術提供:向身處國外的人員或非居民提供設計圖、規格書、程序、製造訣竅等。也包括通過郵件、雲端、在線會議和技術指導進行的提供。
與中國內地或香港的母公司、集團公司之間的交易,管制內容同樣適用。集團內部共享圖紙或派遣技術人員,也可能構成技術提供。
清單管制與全面管制的區別
| 項目 | 清單管制 | 全面管制(補充性出口管制) |
|---|---|---|
| 管制物項 | 《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1第1至15項等所列貨物及相應技術 | 清單管制物項以外的幾乎所有貨物和技術(食品、木材等除外) |
| 目的地 | 所有地區 | 以A組(《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3所列國家)以外為主 |
| 需要許可的情形 | 規格達到管制值的,無論交易對象如何均需許可 | 用途或最終用戶存在疑慮時(客觀要件),或收到經濟產業大臣通知時(通知要件) |
A組是指作為嚴格實施出口管制的國家而列入《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3的國家,不包括中國內地和香港。
2025年10月9日施行的全面管制修訂
經濟產業省根據2024年4月產業結構審議會的中期報告,修訂了補充性出口管制,相關政令和省令於2025年4月公佈,並於同年10月9日起施行。主要變化如下。
- 對一般國家(A組和聯合國武器禁運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將《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1第16項分為特定物項和其他物項,並設立了與常規武器相關的用途要件和最終用戶要件(客觀要件)。
- 對聯合國武器禁運國,新增了著眼於最終用戶的要件。
- 即使是A組國家,存在迂迴出口風險時,也新設了根據經濟產業大臣的通知須申請許可的機制。
確認最終用戶時,可使用經濟產業省公佈的“外國用戶清單”(外國ユーザーリスト)。該清單隨時修訂,每次交易都應確認最新版本。物項範圍和要件細節,請以經濟產業省的解說資料和政令、省令條文為準。
該非判定的步驟
該非判定是指判定出口的貨物或提供的技術是否“屬於”清單管制項目。經濟產業省不對個案進行該非判定,須由出口商自行判斷。
- 準確掌握貨物或技術的規格(性能、材質、功能等)。
- 對照《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1、《外匯令》附表以及《貨物等省令》的規定。
- 將判定結果及依據作為該非判定書記錄並保存。
- 即使判定為不屬於,也要確認全面管制的要件(用途和最終用戶)。
對技術和程序進行判定時,還需一併確認《外匯令》附表以及有關勞務交易的通知。技術屬於設計、製造還是使用階段,管制對象可能有所不同。即使產品不屬於管制物項,其製造技術也可能屬於,因此應將貨物和技術分開判定。
自行難以判定的零部件和材料,可以向製造商索取該非判定書。但確認其內容的責任仍在出口商。法規幾乎每年都會修訂,因此還要確認判定書的出具日期及其依據法規的版本時點。
技術提供與視同出口的注意事項
在日本國內向非居民提供管制技術,同樣需要許可,這被稱為“視同出口”(みなし輸出)。在日本事業所工作的外籍員工,原則上按居民對待。
但自2022年5月1日起,相關執行標準已予以明確:即使是居民,向屬於以下“特定類型”的人員提供技術,也須按照向非居民提供的方式進行管理。
- 因僱用合同等而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法人支配的人員
- 從外國政府等獲得大額經濟利益、實際上受其支配的人員
- 按照外國政府等的指示在日本行動的人員
技術提供並不限於跨境場景。在日本工廠培訓海外技術人員、出差時攜帶存有管制技術的電腦出境、將設計數據存放在海外服務器上共享等,都可能需要確認。公司內部信息系統管理部門與出口管制負責部門之間的協作十分重要。
經濟產業省提出的方法之一,是在錄用時通過承諾書等讓員工自行申報是否屬於特定類型。外籍員工的招聘手續,也請參閱外籍員工的招聘與工作簽證。
出口許可申請與公司內部體制
需要許可時,須在出口或提供技術之前取得經濟產業大臣的許可。申請時需要提交說明交易內容、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的資料。審查需要一定時間,合同和發貨日程應留有餘地。
經營清單管制物項的企業,應按照《出口商等遵守標準》建立相應體制,包括任命負責人、制定該非確認程序、開展審計和保存記錄等。持續性交易有時可以利用概括許可,其中多數以提交出口管理內部規程為前提。
每筆交易都應確認的事項
- 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通過訂單和最終用戶承諾書確認由誰使用、用於何處。
- 是否再出口:對於經香港等地轉運至第三國的交易,應確認最終目的地。
- 交易是否異常:性能或數量與用途相比明顯過大、付款條件與市場行情不符、拒絕說明用途等情況,需要提高警惕。
- 保存記錄:按每筆交易保存該非判定書、最終用戶確認資料和許可複印件。
疑點無法消除時,基本做法是暫停交易並諮詢經濟產業省。經濟產業省公開了全面管制的手續流程圖和用於確認客觀要件的核查表。首次出口時,可先通過這些資料確認適用於自身交易的手續。
違規時的罰則與行政處罰
| 類別 | 主要內容 |
|---|---|
| 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等相關的刑事處罰 | 10年以下拘禁刑。罰金:個人3,000萬日元以下,法人10億日元以下(標的物價格的5倍超過該金額的,為5倍以下) |
| 與常規武器相關的刑事處罰 | 7年以下拘禁刑。罰金:個人2,000萬日元以下,法人7億日元以下(同樣為價格的5倍以下) |
| 行政處罰 | 3年以內禁止出口和技術提供、禁止相關負責高管等在其他公司任職等 |
發現違規時,主動向經濟產業省報告,在決定處分時可能會被納入考量。另外,根據2025年6月1日施行的修訂後刑法,刑罰已由“懲役”改為“拘禁刑”。違規還會嚴重影響客戶和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任。
小結
出口管制的基本要點有四項:該非判定、全面管制的確認、技術提供的管理以及公司內部體制。日本據點與海外總部之間的交易,恰恰是最容易出現疏漏的領域。有關外國出資的外匯法手續,請參閱外匯法下的對內直接投資;進口方面的手續,請參閱進口業務的相關手續。TIMOA與合作的專業人士協作,支持企業開展該非判定和制定出口管制內部規程。詳情請參閱知識產權・風險・合規服務。
常見問題
僅通過郵件向中國內地的母公司發送圖紙,也需要許可嗎?
如果圖紙屬於清單管制的技術,通過郵件或雲端發送也可能構成技術提供而需要許可。發送前應先進行該非判定。
從製造商處取得該非判定書就足夠了嗎?
製造商的該非判定書可作為判斷參考,但確認其內容的責任在出口商。應確認型號和規格是否一致,以及是否依據最新法規。
不屬於清單管制,就不需要許可嗎?
即使不屬於清單管制,如果在用途或最終用戶方面存在疑慮等,也可能因全面管制而需要許可。
違規會有什麼後果?
除刑事處罰外,還有最長3年禁止出口和技術提供等行政處罰。也有經濟產業省發出警告並公佈其內容的先例。
參考・出處
- 經濟產業省:安全保障貿易管理(安全保障貿易管理) www.meti.go.jp
- 經濟產業省:關於補充性出口管制的修訂(2025年10月9日施行)(補完的輸出規制の見直しについて) www.meti.go.jp
- 經濟產業省:關於明確視同出口管理的執行(みなし輸出管理の運用明確化について) www.meti.go.jp
- 經濟產業省:全面管制(キャッチオール規制) www.meti.go.jp
- 經濟產業省:申請流程・致首次出口的企業(申請の流れ・輸出が初めての方へ) www.meti.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