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安全保障贸易管理(出口管制)是一套防止可能用于开发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货物和技术流向受关注国家或组织的管理机制。在日本,依据《外汇及对外贸易法》(外為法,以下简称外汇法),由出口商判定物项是否属于管制对象(该非判定),必要时须在取得经济产业大臣许可后方可出口或提供。不仅是大企业,经营零部件、材料、软件的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样适用。
安全保障贸易管理的对象:货物出口与技术提供
外汇法同时管制货物出口(第48条)和技术提供(第25条)。
- 货物出口:将产品、零部件、材料、设备等从日本运往国外。也包括带往展会、寄送样品以及返还维修品。
- 技术提供:向身处国外的人员或非居民提供设计图、规格书、程序、制造诀窍等。也包括通过邮件、云端、在线会议和技术指导进行的提供。
与中国内地或香港的母公司、集团公司之间的交易,管制内容同样适用。集团内部共享图纸或派遣技术人员,也可能构成技术提供。
清单管制与全面管制的区别
| 项目 | 清单管制 | 全面管制(补充性出口管制) |
|---|---|---|
| 管制物项 | 《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1第1至15项等所列货物及相应技术 | 清单管制物项以外的几乎所有货物和技术(食品、木材等除外) |
| 目的地 | 所有地区 | 以A组(《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3所列国家)以外为主 |
| 需要许可的情形 | 规格达到管制值的,无论交易对象如何均需许可 | 用途或最终用户存在疑虑时(客观要件),或收到经济产业大臣通知时(通知要件) |
A组是指作为严格实施出口管制的国家而列入《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3的国家,不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
2025年10月9日施行的全面管制修订
经济产业省根据2024年4月产业结构审议会的中期报告,修订了补充性出口管制,相关政令和省令于2025年4月公布,并于同年10月9日起施行。主要变化如下。
- 对一般国家(A组和联合国武器禁运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将《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1第16项分为特定物项和其他物项,并设立了与常规武器相关的用途要件和最终用户要件(客观要件)。
- 对联合国武器禁运国,新增了着眼于最终用户的要件。
- 即使是A组国家,存在迂回出口风险时,也新设了根据经济产业大臣的通知须申请许可的机制。
确认最终用户时,可使用经济产业省公布的“外国用户清单”(外国ユーザーリスト)。该清单随时修订,每次交易都应确认最新版本。物项范围和要件细节,请以经济产业省的解说资料和政令、省令条文为准。
该非判定的步骤
该非判定是指判定出口的货物或提供的技术是否“属于”清单管制项目。经济产业省不对个案进行该非判定,须由出口商自行判断。
- 准确掌握货物或技术的规格(性能、材质、功能等)。
- 对照《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1、《外汇令》附表以及《货物等省令》的规定。
- 将判定结果及依据作为该非判定书记录并保存。
- 即使判定为不属于,也要确认全面管制的要件(用途和最终用户)。
对技术和程序进行判定时,还需一并确认《外汇令》附表以及有关劳务交易的通知。技术属于设计、制造还是使用阶段,管制对象可能有所不同。即使产品不属于管制物项,其制造技术也可能属于,因此应将货物和技术分开判定。
自行难以判定的零部件和材料,可以向制造商索取该非判定书。但确认其内容的责任仍在出口商。法规几乎每年都会修订,因此还要确认判定书的出具日期及其依据法规的版本时点。
技术提供与视同出口的注意事项
在日本国内向非居民提供管制技术,同样需要许可,这被称为“视同出口”(みなし輸出)。在日本事业所工作的外籍员工,原则上按居民对待。
但自2022年5月1日起,相关执行标准已予以明确:即使是居民,向属于以下“特定类型”的人员提供技术,也须按照向非居民提供的方式进行管理。
- 因雇用合同等而受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支配的人员
- 从外国政府等获得大额经济利益、实际上受其支配的人员
- 按照外国政府等的指示在日本行动的人员
技术提供并不限于跨境场景。在日本工厂培训海外技术人员、出差时携带存有管制技术的电脑出境、将设计数据存放在海外服务器上共享等,都可能需要确认。公司内部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与出口管制负责部门之间的协作十分重要。
经济产业省提出的方法之一,是在录用时通过承诺书等让员工自行申报是否属于特定类型。外籍员工的招聘手续,也请参阅外籍员工的招聘与工作签证。
出口许可申请与公司内部体制
需要许可时,须在出口或提供技术之前取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申请时需要提交说明交易内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资料。审查需要一定时间,合同和发货日程应留有余地。
经营清单管制物项的企业,应按照《出口商等遵守标准》建立相应体制,包括任命负责人、制定该非确认程序、开展审计和保存记录等。持续性交易有时可以利用概括许可,其中多数以提交出口管理内部规程为前提。
每笔交易都应确认的事项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通过订单和最终用户承诺书确认由谁使用、用于何处。
- 是否再出口:对于经香港等地转运至第三国的交易,应确认最终目的地。
- 交易是否异常:性能或数量与用途相比明显过大、付款条件与市场行情不符、拒绝说明用途等情况,需要提高警惕。
- 保存记录:按每笔交易保存该非判定书、最终用户确认资料和许可复印件。
疑点无法消除时,基本做法是暂停交易并咨询经济产业省。经济产业省公开了全面管制的手续流程图和用于确认客观要件的核查表。首次出口时,可先通过这些资料确认适用于自身交易的手续。
违规时的罚则与行政处罚
| 类别 | 主要内容 |
|---|---|
| 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相关的刑事处罚 | 10年以下拘禁刑。罚金:个人3,000万日元以下,法人10亿日元以下(标的物价格的5倍超过该金额的,为5倍以下) |
| 与常规武器相关的刑事处罚 | 7年以下拘禁刑。罚金:个人2,000万日元以下,法人7亿日元以下(同样为价格的5倍以下) |
| 行政处罚 | 3年以内禁止出口和技术提供、禁止相关负责高管等在其他公司任职等 |
发现违规时,主动向经济产业省报告,在决定处分时可能会被纳入考量。另外,根据2025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刑法,刑罚已由“惩役”改为“拘禁刑”。违规还会严重影响客户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任。
小结
出口管制的基本要点有四项:该非判定、全面管制的确认、技术提供的管理以及公司内部体制。日本据点与海外总部之间的交易,恰恰是最容易出现疏漏的领域。有关外国出资的外汇法手续,请参阅外汇法下的对内直接投资;进口方面的手续,请参阅进口业务的相关手续。TIMOA与合作的专业人士协作,支持企业开展该非判定和制定出口管制内部规程。详情请参阅知识产权・风险・合规服务。
常见问题
仅通过邮件向中国内地的母公司发送图纸,也需要许可吗?
如果图纸属于清单管制的技术,通过邮件或云端发送也可能构成技术提供而需要许可。发送前应先进行该非判定。
从制造商处取得该非判定书就足够了吗?
制造商的该非判定书可作为判断参考,但确认其内容的责任在出口商。应确认型号和规格是否一致,以及是否依据最新法规。
不属于清单管制,就不需要许可吗?
即使不属于清单管制,如果在用途或最终用户方面存在疑虑等,也可能因全面管制而需要许可。
违规会有什么后果?
除刑事处罚外,还有最长3年禁止出口和技术提供等行政处罚。也有经济产业省发出警告并公布其内容的先例。
参考・出处
- 经济产业省:安全保障贸易管理(安全保障貿易管理) www.meti.go.jp
- 经济产业省:关于补充性出口管制的修订(2025年10月9日施行)(補完的輸出規制の見直しについて) www.meti.go.jp
- 经济产业省:关于明确视同出口管理的执行(みなし輸出管理の運用明確化について) www.meti.go.jp
- 经济产业省:全面管制(キャッチオール規制) www.meti.go.jp
- 经济产业省:申请流程・致首次出口的企业(申請の流れ・輸出が初めての方へ) www.meti.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