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基準期間(法人原則上為上上個事業年度)的應稅銷售額在1,000萬日元以下的,原則上免除消費稅納稅義務。但新設法人如註冊資本達1,000萬日元以上,或受大型企業集團控制,則從設立第1期起即為應稅事業者。特定期間的銷售額與工資,或購買高額資產,也可能導致無法免稅。
消費稅納稅義務與免稅事業者的基本知識
申報和繳納消費稅的事業者稱為應稅事業者(課稅事業者),免除納稅義務的事業者稱為免稅事業者(免稅事業者)。免稅事業者無需進行消費稅申報。
基準期間與應稅銷售額
- 基準期間:法人原則上為該事業年度的上上個事業年度。上上個事業年度不足1年的,需進行一定調整。
- 應稅銷售額:在徵收消費稅的國內銷售額基礎上,加上出口等免稅銷售額,再減去退貨和折讓後的金額。原則上按不含稅金額計算。
- 免稅標準:基準期間的應稅銷售額在1,000萬日元以下的,原則上為免稅事業者。
基準期間為免稅事業者的,該期間的銷售額不含消費稅,因此按實際收取的金額進行判定。
設立之初沒有基準期間
設立第1期和第2期不存在上上個事業年度,即沒有基準期間,因此原則上為免稅事業者。但如符合下一節說明的特例,則設立後即成為應稅事業者。
不能成為免稅事業者的主要情形
判定按每個課稅期間進行。主要情形彙總如下表。
| 情形 | 判定標準 | 成為應稅事業者的期間 |
|---|---|---|
| 基準期間的銷售額 | 基準期間的應稅銷售額超過1,000萬日元 | 該課稅期間 |
| 特定期間的銷售額與工資 | 特定期間的應稅銷售額和工資等支付額均超過1,000萬日元 | 該課稅期間 |
| 新設法人 | 事業年度開始日的註冊資本在1,000萬日元以上 | 沒有基準期間的事業年度(原則上為第1期和第2期) |
| 特定新規設立法人 | 註冊資本雖不足1,000萬日元,但受大型企業集團控制 | 沒有基準期間的事業年度 |
| 取得高額特定資產 | 在一般課稅期間取得不含稅1,000萬日元以上的存貨或固定資產 | 至取得資產的課稅期間首日起滿3年之日所屬的課稅期間為止 |
| 選擇成為應稅事業者 | 提交應稅事業者選擇申報書 | 原則上須持續2年 |
按特定期間判定
法人的特定期間原則上為上一事業年度開始之日起的6個月。即使基準期間的應稅銷售額在1,000萬日元以下,如特定期間的應稅銷售額超過1,000萬日元,也將成為應稅事業者。
但也可以用特定期間的工資等支付額代替應稅銷售額進行判定。工資等支付額在1,000萬日元以下的,仍可保持免稅事業者身份。設立第1期較短等情況下,特定期間的確定方法會有所不同,應結合事業年度的設定一併確認。
新設法人(註冊資本1,000萬日元以上)
在沒有基準期間的事業年度開始之日,註冊資本達1,000萬日元以上的法人,該事業年度為應稅事業者。設立時註冊資本達1,000萬日元以上的,第1期和第2期均為應稅事業者。第3期以後,按基準期間的應稅銷售額等進行判定。
特定新規設立法人(大型集團的子公司)
即使註冊資本不足1,000萬日元,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新設法人,在沒有基準期間的事業年度也是應稅事業者。
- 受他人控制,例如其已發行股份等的50%以上被他人直接或間接持有
- 該他人或與其有特殊關係的法人,在相當於基準期間的期間內應稅銷售額超過5億日元
自2024年10月1日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起,除應稅銷售額超過5億日元外,集團全球收入金額等合計超過50億日元的情形也納入適用範圍。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日本沒有銷售額,也會根據海外母公司集團的規模進行判定。
外國法人及外國企業子公司的注意事項
令和6年度(2024年度)稅制改革調整了與境外事業者相關的判定,均適用於2024年10月1日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
- 不再適用特定期間的工資判定:境外事業者(外國法人以及非居民個體經營者)不能再以工資等支付額進行特定期間的判定。
- 在日本開始經營的外國法人:即使外國法人有基準期間,如在基準期間最後一日的次日以後才在日本國內開始經營,則該事業年度視為沒有基準期間。在日本國內開始經營時註冊資本達1,000萬日元以上的,作為新設法人成為應稅事業者。
- 特定新規設立法人的判定:如上一節所述,新增了按全球收入金額等判定的標準。
註冊資本較大的外國法人開設日本分公司的,多數情況下從一開始即為應稅事業者。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請參閱日本分公司與日本法人(子公司)的區別。
購買高額資產時的特例
根據相關特例,在應稅事業者期間購買高額資產的,此後一段時間內無法恢復為免稅事業者。
- 高額特定資產:在未採用簡易課稅等的課稅期間,取得單筆交易不含稅價格1,000萬日元以上的存貨或調整對象固定資產的,適用該特例。至取得資產的課稅期間首日起滿3年之日所屬的課稅期間為止,不能成為免稅事業者。
- 新設法人的調整對象固定資產:新設法人或特定新規設立法人在沒有基準期間的課稅期間,取得不含稅100萬日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等,並以一般課稅方式申報的,同樣適用。在此期間也不能選擇簡易課稅制度。
計劃購買不動產或大型設備的,應將購買時間與消費稅判定結合起來考慮。
判定中的常見錯誤
- 以為只要註冊資本不足1,000萬日元,至第2期為止就一定免稅
- 忘記確認特定期間(第1期前6個月)的銷售額和工資
- 未確認海外母公司集團的規模,就判斷不屬於特定新規設立法人
- 忽略提交應稅事業者選擇申報書後2年內不能恢復免稅
作為判定依據的數據,應妥善保存,以便能夠通過決算書和工資支付記錄加以覈實。制度詳情和最新修訂,請通過國稅廳(國稅庁)的稅務問答(Tax Answer)和修訂通知確認。
保持免稅,還是選擇成為應稅事業者
作為免稅事業者,無需申報和繳納消費稅。但也存在以下不利之處。
- 無法開具合格發票:交易對象難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可能會被要求調整價格或交易條件。
- 無法獲得退稅:即使是以出口為主的業務,或因設備投資而支付大量消費稅的期間,也無法獲得退稅。
選擇成為應稅事業者,原則上須在希望適用的課稅期間首日的前一天之前,提交應稅事業者選擇申報書。從設立第1期起選擇的,在該課稅期間內提交即可。一經選擇,原則上2年內不能恢復為免稅事業者。
是否進行發票登記,以及原定適用至包含2026年9月30日的課稅期間為止的“20%特例”等過渡措施,請參閱發票制度(インボイス制度)與外國企業。
成為應稅事業者時的申報
| 申報書 | 需要提交的情形 | 期限 |
|---|---|---|
| 消費稅應稅事業者申報書(基準期間用・特定期間用) | 經基準期間或特定期間判定成為應稅事業者 | 儘快 |
| 屬於消費稅新設法人的申報書 | 註冊資本1,000萬日元以上的新設法人 | 儘快(如已在法人設立申報書中註明則無需提交) |
| 屬於消費稅特定新規設立法人的申報書 | 屬於特定新規設立法人 | 儘快 |
| 消費稅應稅事業者選擇申報書 | 自願選擇成為應稅事業者 | 原則上為希望適用的課稅期間首日的前一天之前 |
設立後的其他申報,彙總於公司設立後的申報一覽與期限。
消費稅免稅判定總結
消費稅的免稅判定不僅取決於銷售額,還會因註冊資本、母公司集團規模、特定期間的工資和資產購買而變化。隨著2024年10月起的規則調整,外國企業的日本法人和日本分公司在設立後即成為應稅事業者的情形有所增加。在確定註冊資本和事業年度之前完成判定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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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註冊資本低於1,000萬日元,設立後2年內就一定免稅嗎?
不一定。如受大型企業集團控制,或第1期前6個月的銷售額和工資均超過1,000萬日元等,將成為應稅事業者。
免稅事業者能否獲得出口消費稅退稅?
不能。只有應稅事業者才能獲得退稅。以出口為主或設備投資較大的業務,可考慮選擇成為應稅事業者。
外國法人開設日本分公司,可以成為免稅事業者嗎?
自2024年10月1日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起,按在日本國內開始經營時的註冊資本等判定是否適用新設法人特例。註冊資本1,000萬日元以上的外國法人,原則上從一開始即為應稅事業者。
成為應稅事業者後需要提交哪些申報?
應根據具體原因,儘快提交應稅事業者申報書或屬於新設法人的申報書等。註冊資本1,000萬日元以上的新設法人,如已在法人設立申報書中註明,則無需另行申報。
參考・出處
- 國稅廳:No.6501 納稅義務的免除(No.6501 納稅義務の免除) www.nta.go.jp
- 國稅廳:No.6503 無基準期間法人的納稅義務免除特例(No.6503 基準期間がない法人の納稅義務の免除の特例) www.nta.go.jp
- 國稅廳:No.6502 取得高額特定資產時的納稅義務免除等特例(No.6502 高額特定資產を取得した場合等の納稅義務の免除等の特例) www.nta.go.jp
- 國稅廳:消費稅法等修訂通知(令和6年度修訂)(消費稅法等改正のお知らせ(令和6年度改正)) www.nta.go.jp
- 財務省:令和6年度稅制改革大綱(令和6年度稅制改正の大綱) www.mof.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