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基准期间(法人原则上为上上个事业年度)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原则上免除消费税纳税义务。但新设法人如注册资本达1,000万日元以上,或受大型企业集团控制,则从设立第1期起即为应税事业者。特定期间的销售额与工资,或购买高额资产,也可能导致无法免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与免税事业者的基本知识
申报和缴纳消费税的事业者称为应税事业者(課税事業者),免除纳税义务的事业者称为免税事业者(免税事業者)。免税事业者无需进行消费税申报。
基准期间与应税销售额
- 基准期间:法人原则上为该事业年度的上上个事业年度。上上个事业年度不足1年的,需进行一定调整。
- 应税销售额:在征收消费税的国内销售额基础上,加上出口等免税销售额,再减去退货和折让后的金额。原则上按不含税金额计算。
- 免税标准: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原则上为免税事业者。
基准期间为免税事业者的,该期间的销售额不含消费税,因此按实际收取的金额进行判定。
设立之初没有基准期间
设立第1期和第2期不存在上上个事业年度,即没有基准期间,因此原则上为免税事业者。但如符合下一节说明的特例,则设立后即成为应税事业者。
不能成为免税事业者的主要情形
判定按每个课税期间进行。主要情形汇总如下表。
| 情形 | 判定标准 | 成为应税事业者的期间 |
|---|---|---|
| 基准期间的销售额 | 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 | 该课税期间 |
| 特定期间的销售额与工资 | 特定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和工资等支付额均超过1,000万日元 | 该课税期间 |
| 新设法人 | 事业年度开始日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日元以上 | 没有基准期间的事业年度(原则上为第1期和第2期) |
| 特定新规设立法人 | 注册资本虽不足1,000万日元,但受大型企业集团控制 | 没有基准期间的事业年度 |
| 取得高额特定资产 | 在一般课税期间取得不含税1,000万日元以上的存货或固定资产 | 至取得资产的课税期间首日起满3年之日所属的课税期间为止 |
| 选择成为应税事业者 | 提交应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 | 原则上须持续2年 |
按特定期间判定
法人的特定期间原则上为上一事业年度开始之日起的6个月。即使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如特定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也将成为应税事业者。
但也可以用特定期间的工资等支付额代替应税销售额进行判定。工资等支付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仍可保持免税事业者身份。设立第1期较短等情况下,特定期间的确定方法会有所不同,应结合事业年度的设定一并确认。
新设法人(注册资本1,000万日元以上)
在没有基准期间的事业年度开始之日,注册资本达1,000万日元以上的法人,该事业年度为应税事业者。设立时注册资本达1,000万日元以上的,第1期和第2期均为应税事业者。第3期以后,按基准期间的应税销售额等进行判定。
特定新规设立法人(大型集团的子公司)
即使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日元,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新设法人,在没有基准期间的事业年度也是应税事业者。
- 受他人控制,例如其已发行股份等的50%以上被他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 该他人或与其有特殊关系的法人,在相当于基准期间的期间内应税销售额超过5亿日元
自2024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的课税期间起,除应税销售额超过5亿日元外,集团全球收入金额等合计超过50亿日元的情形也纳入适用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日本没有销售额,也会根据海外母公司集团的规模进行判定。
外国法人及外国企业子公司的注意事项
令和6年度(2024年度)税制改革调整了与境外事业者相关的判定,均适用于2024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的课税期间。
- 不再适用特定期间的工资判定:境外事业者(外国法人以及非居民个体经营者)不能再以工资等支付额进行特定期间的判定。
- 在日本开始经营的外国法人:即使外国法人有基准期间,如在基准期间最后一日的次日以后才在日本国内开始经营,则该事业年度视为没有基准期间。在日本国内开始经营时注册资本达1,000万日元以上的,作为新设法人成为应税事业者。
- 特定新规设立法人的判定:如上一节所述,新增了按全球收入金额等判定的标准。
注册资本较大的外国法人开设日本分公司的,多数情况下从一开始即为应税事业者。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请参阅日本分公司与日本法人(子公司)的区别。
购买高额资产时的特例
根据相关特例,在应税事业者期间购买高额资产的,此后一段时间内无法恢复为免税事业者。
- 高额特定资产:在未采用简易课税等的课税期间,取得单笔交易不含税价格1,000万日元以上的存货或调整对象固定资产的,适用该特例。至取得资产的课税期间首日起满3年之日所属的课税期间为止,不能成为免税事业者。
- 新设法人的调整对象固定资产:新设法人或特定新规设立法人在没有基准期间的课税期间,取得不含税100万日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等,并以一般课税方式申报的,同样适用。在此期间也不能选择简易课税制度。
计划购买不动产或大型设备的,应将购买时间与消费税判定结合起来考虑。
判定中的常见错误
- 以为只要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日元,至第2期为止就一定免税
- 忘记确认特定期间(第1期前6个月)的销售额和工资
- 未确认海外母公司集团的规模,就判断不属于特定新规设立法人
- 忽略提交应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后2年内不能恢复免税
作为判定依据的数据,应妥善保存,以便能够通过决算书和工资支付记录加以核实。制度详情和最新修订,请通过国税厅(国税庁)的税务问答(Tax Answer)和修订通知确认。
保持免税,还是选择成为应税事业者
作为免税事业者,无需申报和缴纳消费税。但也存在以下不利之处。
- 无法开具合格发票:交易对象难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能会被要求调整价格或交易条件。
- 无法获得退税:即使是以出口为主的业务,或因设备投资而支付大量消费税的期间,也无法获得退税。
选择成为应税事业者,原则上须在希望适用的课税期间首日的前一天之前,提交应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从设立第1期起选择的,在该课税期间内提交即可。一经选择,原则上2年内不能恢复为免税事业者。
是否进行发票登记,以及原定适用至包含2026年9月30日的课税期间为止的“20%特例”等过渡措施,请参阅发票制度(インボイス制度)与外国企业。
成为应税事业者时的申报
| 申报书 | 需要提交的情形 | 期限 |
|---|---|---|
| 消费税应税事业者申报书(基准期间用・特定期间用) | 经基准期间或特定期间判定成为应税事业者 | 尽快 |
| 属于消费税新设法人的申报书 | 注册资本1,000万日元以上的新设法人 | 尽快(如已在法人设立申报书中注明则无需提交) |
| 属于消费税特定新规设立法人的申报书 | 属于特定新规设立法人 | 尽快 |
| 消费税应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 | 自愿选择成为应税事业者 | 原则上为希望适用的课税期间首日的前一天之前 |
设立后的其他申报,汇总于公司设立后的申报一览与期限。
消费税免税判定总结
消费税的免税判定不仅取决于销售额,还会因注册资本、母公司集团规模、特定期间的工资和资产购买而变化。随着2024年10月起的规则调整,外国企业的日本法人和日本分公司在设立后即成为应税事业者的情形有所增加。在确定注册资本和事业年度之前完成判定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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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日元,设立后2年内就一定免税吗?
不一定。如受大型企业集团控制,或第1期前6个月的销售额和工资均超过1,000万日元等,将成为应税事业者。
免税事业者能否获得出口消费税退税?
不能。只有应税事业者才能获得退税。以出口为主或设备投资较大的业务,可考虑选择成为应税事业者。
外国法人开设日本分公司,可以成为免税事业者吗?
自2024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的课税期间起,按在日本国内开始经营时的注册资本等判定是否适用新设法人特例。注册资本1,000万日元以上的外国法人,原则上从一开始即为应税事业者。
成为应税事业者后需要提交哪些申报?
应根据具体原因,尽快提交应税事业者申报书或属于新设法人的申报书等。注册资本1,000万日元以上的新设法人,如已在法人设立申报书中注明,则无需另行申报。
参考・出处
- 国税厅:No.6501 纳税义务的免除(No.6501 納税義務の免除) www.nta.go.jp
- 国税厅:No.6503 无基准期间法人的纳税义务免除特例(No.6503 基準期間がない法人の納税義務の免除の特例) www.nta.go.jp
- 国税厅:No.6502 取得高额特定资产时的纳税义务免除等特例(No.6502 高額特定資産を取得した場合等の納税義務の免除等の特例) www.nta.go.jp
- 国税厅:消费税法等修订通知(令和6年度修订)(消費税法等改正のお知らせ(令和6年度改正)) www.nta.go.jp
- 财务省:令和6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令和6年度税制改正の大綱) www.mof.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