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許可・金融牌照

民宿與旅館業許可的區別|住宅宿泊事業、簡易宿所、特區民宿比較

在日本經營住宿業務,須辦理住宅宿泊事業法備案、取得旅館業法許可或特區民宿認定。三種制度在營業天數上限、選址和手續繁簡上差異很大。本文介紹三者的區別及選定物業前應確認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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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在日本經營民宿(民泊)有三種途徑:依據住宅宿泊事業法(住宅宿泊事業法)備案(每年最多180天)、取得旅館業法(旅館業法)許可(如簡易宿所等,無營業天數上限),或取得國家戰略特區的特區民宿(特區民泊)認定(以入住2晚3天以上為條件)。選擇哪一種,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營業天數、物業選址以及手續的繁簡。

民宿三種制度的區別(比較表)

項目 住宅宿泊事業(民宿新法) 旅館業(簡易宿所等) 特區民宿
法律依據 住宅宿泊事業法 旅館業法 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
手續 備案 許可 認定
受理機關 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的市等為市長) 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的市及東京特別區為市長或區長) 特區內已制定條例的地方政府
每年營業天數 最多180天 無上限 無上限
最短入住天數 無 無 條例規定的天數(2晚3天以上)
面積標準 每名住客3.3㎡以上 簡易宿所客房總建築面積33㎡以上(定員不足10人的,為3.3㎡×人數) 原則上每個居室25㎡以上
住居專用地域 可以營業(條例可能加以限制) 不可營業 依地方政府規定

此外,地方政府可能通過條例另行設置更嚴格的規定,典型的有限制可營業的星期或區域、要求設置前台等。不能僅憑全國性規則作出判斷,務必確認物業所在地的條例。

住宅宿泊事業法(民宿新法)備案要點

住宅宿泊事業是指在“住宅”中接待住客的業務。無需取得旅館業許可,向都道府縣知事等辦理備案即可開業。備案可通過觀光廳民宿制度門戶網站上的民宿制度運營系統辦理。

住宅的要件

  • 配備廚房、浴室、衛生間和盥洗設施
  • 屬於居住用房屋,例如目前作為他人生活的主要居所,或正在招租

每年180天的上限

接待住客的天數,以每年4月1日中午至次年4月1日中午為一年,最多為180天。天數以中午至次日中午計為1天。由於不得超過180天接待住客,應通過預訂網站的設置等建立管控上限的機制。部分地區的條例還規定了更短的可營業期間。

主要義務

  • 確保住客的衛生與安全(應急照明、疏散路線標識等)
  • 以外語向外國住客提供說明
  • 製作並備置住客名冊
  • 向住客說明噪音、垃圾投放等方面對周邊的注意事項
  • 處理投訴
  • 在備案住宅張貼標識
  • 定期報告:須在每個偶數月的15日前,報告前2個月的住宿天數、住客人數及按國籍分類的明細等(即使沒有住客也須報告)

委託住宅宿泊管理業者

房東不居住在備案住宅,或將長時間不在的,必須委託經國土交通大臣登記的住宅宿泊管理業者(住宅宿泊管理業者)進行管理。即使有家人居住,只要該家人不是辦理備案的本人,即視為房東不在。海外業主經營時,委託管理是前提。

此外,通過住宿預訂網站等招攬住客的,應使用經觀光廳長官登記的住宅宿泊中介業者(住宅宿泊仲介業者)。

旅館業法許可(簡易宿所等)要點

旅館業法規定的營業分為旅館・酒店營業、簡易宿所營業和寄宿營業三類。通常所說的民宿,多以簡易宿所營業的形式經營。

  • 許可制:向保健所(保健所)提出申請,由其審查構造設備是否符合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予許可。
  • 面積標準:簡易宿所的客房總建築面積須達33㎡以上。定員不足10人的,達到3.3㎡乘以定員人數的面積即可。旅館・酒店營業要求每間客房7㎡以上(設有牀鋪的客房為9㎡以上)。
  • 選址:住居專用地域內不可營業。
  • 其他法令:還須符合建築基準法上的用途(酒店・旅館)要求,並滿足消防法令的標準。
  • 條例:各地方政府另有附加標準,例如要求設置前台(玄関帳場)。

由於沒有營業天數上限,適合全年運營的業務。相應地,物業的選擇和改造計劃將決定能否取得許可。

特區民宿要點與大阪市停止受理新申請

特區民宿是依據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開展的“外國人滯在設施經營事業”(外國人滯在施設経営事業)。取得特區內已制定條例的地方政府的認定後,即可排除旅館業法的適用。

  • 入住天數須達到條例規定的天數以上,下限為2晚3天。
  • 每個居室的建築面積原則上須為25㎡以上(可由地方政府酌情調整)。
  • 每年營業天數沒有上限。

只有被指定為特區並已制定條例的地方政府才能實施該制度。特區民宿設施數量尤其多的大阪市,因垃圾、噪音等投訴增加,已於2026年5月29日停止受理新的認定申請。已獲認定設施增加居室或擴大面積的申請,也於同日停止受理。此前已獲認定的設施可繼續營業。

因此,在大阪市新開民宿,只能在旅館業法許可和住宅宿泊事業法備案之間選擇。大阪市預計特區民宿停止後,以旅館業許可開展類似業務的經營者將會增加,於2026年6月就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的修訂草案徵求了公眾意見。考慮申請旅館業許可時,也應確認申請時點的條例內容。其他地方政府也可能推進制度調整,請確認最新信息。

外國人及外國企業開辦民宿的注意事項

住宅宿泊事業備案和旅館業許可,法人和個人均可辦理,不會僅因申請人是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而受到限制。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 不適格事由:根據住宅宿泊事業法和旅館業法,受過一定刑罰處罰者、暴力團成員等不得辦理備案或取得許可。法人申請時,董事也在審查範圍內。
  • 在留資格: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親自經營該業務的,須持有可從事經營活動的在留資格(在留資格)。
  • 運營體制:須具備在日本國內實際應對的能力,例如處理投訴、緊急時趕赴現場等。海外業主應具體確認與管理業者或運營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
  • 消防手續:住宅宿泊事業同樣須確認是否符合消防法令。辦理備案前,應先諮詢所轄消防署。

另外,住宅宿泊事業的備案住宅在建築基準法上被視為“住宅”,無需像取得旅館業許可那樣將用途變更為酒店・旅館。這也是其較易起步的原因之一。

如何選擇制度:購買物業前應確認的事項

制度的選擇取決於收益計劃和物業條件。

  • 希望全年運營:以旅館業法許可(簡易宿所等)為基本選擇。住居專用地域內的物業無法使用。
  • 希望僅在部分期間出租自住房或空置房屋:住宅宿泊事業備案較為簡便,但須遵守每年180天的上限和條例限制。
  • 希望在特區內接待中長期住客:可考慮特區民宿。受理情況須向各地方政府確認。

簽訂物業買賣或租賃合同前,應確認以下事項。

  1. 用途地域,以及該地域可適用的制度
  2. 地方政府的條例(關於營業日、區域、前台等的附加限制)
  3. 如為分售公寓,管理規約是否禁止經營民宿
  4. 如為租賃物業,出租人是否允許轉租或用於民宿
  5. 為滿足建築基準法和消防法標準是否需要改造,以及所需費用

外國人在日本購買不動產的流程,請參閱外國人在日本購買不動產的流程與注意事項。海外業主取得住宿收入的稅務處理,請一併參閱非居民的不動產所得:納稅申報與預扣稅。以法人形式經營的,在日本設立公司的流程也可供參考。

民宿與旅館業許可區別總結

住宅宿泊事業辦理備案即可開業,但每年營業以180天為上限。旅館業許可可全年營業,但須滿足選址和設施標準。特區民宿僅限部分地方政府,且大阪市已停止受理新申請。三種制度都可能受到條例的附加限制,因此在確定物業之前進行確認最為重要。

TIMOA與合作的行政書士等專業人士攜手,為制度選擇、物業事前確認以及備案和許可申請的準備提供支持,也可結合不動產購置、運營公司設立及稅務事宜提供諮詢。詳情請參閱經營許可・金融牌照服務。

常見問題

民宿可以全年營業嗎?

依據住宅宿泊事業法備案經營的民宿,每年最多隻能接待住客180天。如需全年營業,可考慮取得旅館業法許可(簡易宿所等)。

居住在海外的業主也能經營民宿嗎?

住宅宿泊事業中,房東不在場時必須委託住宅宿泊管理業者進行管理。海外業主應以委託管理為前提製定計劃。

現在還能在大阪市開辦特區民宿嗎?

大阪市已於2026年5月29日停止受理特區民宿的新申請。新開業者應考慮取得旅館業法許可,或依據住宅宿泊事業法辦理備案。

公寓的單個房間可以經營民宿嗎?

分售公寓需確認管理規約是否禁止經營民宿。旅館業法許可還受用途地域和建築用途的限制,因此須逐一確認每處物業。

參考・出處

  1. 觀光廳:民宿制度門戶網站“什麼是民宿”(民泊制度ポータルサイト「民泊」とは) www.mlit.go.jp
  2. 厚生勞動省:關於民宿服務與旅館業法的問答(民泊サービスと旅館業法に関するQ&A) www.mhlw.go.jp
  3. 內閣府地方創生推進事務局:關於特區民宿(特區民泊について) www.chisou.go.jp
  4. 大阪市:關於“民宿”等住宿設施(「民泊」などの宿泊施設について) www.city.osaka.lg.jp
  5. 大阪市:就《大阪市旅館業法施行等相關條例部分修訂(草案)》徵求公眾意見(「大阪市旅館業法の施行等に関する條例の一部改正(案)」についてパブリック・コメントを実施します) www.city.osaka.lg.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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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或稅務建議。相關制度可能修訂,辦理具體手續前請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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