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住在海外並出租日本房產時,應將委託管理公司與選任作為稅務聯絡人的納稅管理人(納稅管理人)一併考慮。租戶為法人等時,每次支付租金都會按20.42%源泉扣繳。在此基礎上,通過每年的確定申報,按實際所得進行結算,這是基本流程。
海外業主應事先確定的三個角色
業主不在日本時,很難親自處理租戶事務、與稅務署溝通及編制申報書。應先確定由誰承擔以下三個角色。
| 角色 | 主要工作 | 主要承擔者 |
|---|---|---|
| 管理公司 | 招租、收取和匯送租金、安排維修、處理續約和解約 | 租賃住宅管理業者、不動產公司 |
| 納稅管理人 | 接收稅務署的文件,作為提交申報書和繳稅的窗口 | 住在日本的親屬、熟人、稅理士等 |
| 稅理士 | 計算不動產所得、編制確定申報書、確認稅收協定 | 稅理士 |
是否屬於非居民,取決於住所或居所,而非國籍。判定思路請參閱日本稅務上居民與非居民的判定。
委託管理的類型:一般管理與轉租
委託管理公司的方式大致分為兩種。
| 項目 | 一般管理(受託管理) | 轉租(サブリース) |
|---|---|---|
| 業主的合同相對方 | 管理公司(管理委託合同) | 轉租公司(整棟出租合同) |
| 與租戶的合同 | 業主與租戶直接簽約 | 轉租公司與租戶簽約 |
| 業主的收入 | 租戶支付的租金扣除管理委託費後的金額 | 從轉租公司收取的固定租金 |
| 空置風險 | 由業主承擔 | 在合同範圍內由轉租公司承擔 |
轉租的收入相對穩定,但租金調整和解約條件由合同約定。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租金調整和中途解約的條款。
《租賃住宅管理業法》的規定
《租賃住宅管理業法》(賃貸住宅管理業法)於2021年6月15日全面施行。管理戶數在200戶以上的管理業者,須在國土交通大臣處登記。登記業者須在每個事務所配置業務管理者,在簽訂管理受託合同前進行重要事項說明並交付書面文件,並對代收租金進行分別管理等。對於轉租,也規定了禁止誇大廣告和不當招攬,以及簽約前須進行重要事項說明。
普通租賃與定期租賃
與租戶的租賃合同也有兩種類型。普通租賃合同(普通借家契約)即使期滿,出租方沒有正當事由也不能拒絕續約。定期租賃合同(定期借家契約)則在期滿時終止,不再續約。定期租賃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並須在簽約前以書面形式說明不續約。如果將來計劃回日本自住或出售,可考慮選擇定期租賃。
選擇管理公司時的確認要點
- 是否已進行租賃住宅管理業登記(管理戶數在200戶以上的情形)
- 向海外匯款的頻率、匯款手續費以及匯率的處理方式
- 每月收支報告的內容和語言
- 無需業主批准即可下單的維修費上限
- 能在多大程度上準備源泉扣繳和確定申報所需的資料
租金源泉扣繳的機制
向非居民支付日本房產租金的人,原則上須按20.42%(所得稅20%加復興特別所得稅)源泉扣繳,並在支付月份的次月10日前繳納。但個人為自己或親屬居住而租賃的,無需源泉扣繳。
| 租戶(支付方) | 源泉扣繳 |
|---|---|
| 法人(包括作為員工宿舍租賃) | 需要(20.42%) |
| 個人(店鋪、辦公室等經營用途) | 需要(20.42%) |
| 個人(自己或親屬居住用) | 不需要 |
採用轉租時,向業主支付租金的是轉租公司,因此通常由轉租公司進行源泉扣繳。採用一般管理且由管理公司代收租金時,應與管理公司確認由誰進行源泉扣繳。源泉扣繳的詳細機制請參閱非居民的不動產所得與確定申報。
確定申報與納稅管理人申報
日本房產的租金屬於日本國內來源所得。即使住在海外,原則上也須在日本進行所得稅確定申報。申報期間原則上為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已源泉扣繳的稅款,從申報計算出的稅額中扣除,多繳部分予以退還。
不動產所得按租金收入減去必要經費計算。主要經費如下。
- 管理委託費、中介費、廣告費
- 維修費、財產保險費
- 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
- 建築物的折舊費
- 購房借款的利息(土地部分等有限制)
為在日本處理申報和繳稅,須選任納稅管理人,並向納稅地的主管稅務署提交《所得稅・消費稅納稅管理人申報書》(所得稅・消費稅の納稅管理人の屆出書)。提交時間為確定納稅管理人時或離開日本之日前。也可通過e-Tax提交。
收入和經費的記錄應以日元整理。即使在海外賬戶收取租金,只要保留收款日期記錄和匯率換算方法,申報工作也會更加順利。收據、合同和管理公司的收支報告應作為申報依據妥善保存。
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向每年1月1日時的所有人徵收。住在海外的,市區町村(東京23區為都稅事務所)也會要求申報納稅管理人。
辦公室和店鋪的租金屬於消費稅課稅對象,住宅租金則免稅。出租經營用房產時,還應確認是否負有消費稅納稅義務。
藍色申報與居民稅
即使是非居民,也可能就不動產所得獲准進行藍色申報(青色申告)。通過建立賬簿,有可能享受藍色申報特別扣除等優惠。申請批准有期限要求,應在開始出租前與稅理士商量。
個人居民稅向1月1日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徵收。1月1日住在海外的,原則上不徵收針對所得的居民稅。但作為所有人,仍須負擔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
居住國的申報與稅收協定
在許多國家,居民須連同境外所得一併申報。日本的不動產所得可能同時在日本和居住國被徵稅。雙重徵稅通常通過居住國的外國稅收抵免等方式進行調整。
稅收協定一般也規定,不動產所產生的所得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國(日本)徵稅。應保存申報書副本和繳稅記錄,作為在日本已繳稅額的證明。
中國內地、香港等不同居住地對境外所得的處理各不相同。日本方面的申報和居住地方面的申報,應分別向各自的專業人士確認,並使用相同的數字保持一致。
年度日程參考
| 時間 | 內容 |
|---|---|
| 每月 | 收取租金,接收管理公司的收支報告。支付方須在次月10日前繳納源泉所得稅 |
| 1月1日 | 確定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納稅義務人的基準日 |
| 2月16日~3月15日 | 上一年度所得稅的確定申報和繳稅(退稅申報也可在其他時間進行) |
| 4~6月前後 | 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的納稅通知(時間因市區町村而異) |
| 續約・退租時 | 確認續約條件,進行原狀恢復和押金結算 |
將來出售房產時也需要辦理稅務手續。出售時的源泉扣繳和申報,請參閱非居民出售日本房產時。
海外業主出租管理總結
從海外出租日本房產時,出發點是確定管理公司、納稅管理人和稅理士的角色。根據租戶的不同,租金按20.42%源泉扣繳,並通過每年的確定申報進行結算。選擇委託管理時,應理解一般管理與轉租的區別,並確認匯款和報告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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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住在海外也需要在日本進行確定申報嗎?
日本房產的租金屬於日本國內來源所得,原則上須在日本進行確定申報。已源泉扣繳的稅款,可從申報計算出的應納稅額中扣除。
租戶是個人時也會源泉扣繳嗎?
個人為自己或親屬居住而租賃的,不屬於源泉扣繳對象。法人或為經營用途租賃的個人支付的租金,原則上按20.42%源泉扣繳。
納稅管理人應在何時申報?
在確定納稅管理人時,或在離開日本之日前,向納稅地的主管稅務署提交申報書。也可通過e-Tax提交。
轉租和一般管理哪種更好?
轉租即使空置也能獲得一定租金,但租金水平和合同條件可能會被調整。一般管理的實際收入隨市場變動。應根據更重視收支穩定還是收益性來選擇。
參考・出處
- 日本國稅廳:No.2880 向非居民等支付不動產租金時(非居住者等に不動產の賃借料を支払ったとき)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No.2884 對非居民等的源泉扣繳及扣繳稅率(非居住者等に対する源泉徴収・源泉徴収の稅率)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No.1926 海外工作期間有不動產所得等的情形(海外勤務中に不動產所得などがある場合) www.nta.go.jp
- 日本國稅廳:A1-7 所得稅・消費稅納稅管理人的選任或解任申報手續(所得稅・消費稅の納稅管理人の選任屆出又は解任屆出手続) www.nta.go.jp
- 國土交通省:租賃住宅管理業者的義務(賃貸住宅管理業者の義務) www.mlit.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