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住在海外并出租日本房产时,应将委托管理公司与选任作为税务联络人的纳税管理人(納税管理人)一并考虑。租户为法人等时,每次支付租金都会按20.42%源泉扣缴。在此基础上,通过每年的确定申报,按实际所得进行结算,这是基本流程。
海外业主应事先确定的三个角色
业主不在日本时,很难亲自处理租户事务、与税务署沟通及编制申报书。应先确定由谁承担以下三个角色。
| 角色 | 主要工作 | 主要承担者 |
|---|---|---|
| 管理公司 | 招租、收取和汇送租金、安排维修、处理续约和解约 | 租赁住宅管理业者、不动产公司 |
| 纳税管理人 | 接收税务署的文件,作为提交申报书和缴税的窗口 | 住在日本的亲属、熟人、税理士等 |
| 税理士 | 计算不动产所得、编制确定申报书、确认税收协定 | 税理士 |
是否属于非居民,取决于住所或居所,而非国籍。判定思路请参阅日本税务上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
委托管理的类型:一般管理与转租
委托管理公司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种。
| 项目 | 一般管理(受托管理) | 转租(サブリース) |
|---|---|---|
| 业主的合同相对方 | 管理公司(管理委托合同) | 转租公司(整栋出租合同) |
| 与租户的合同 | 业主与租户直接签约 | 转租公司与租户签约 |
| 业主的收入 | 租户支付的租金扣除管理委托费后的金额 | 从转租公司收取的固定租金 |
| 空置风险 | 由业主承担 | 在合同范围内由转租公司承担 |
转租的收入相对稳定,但租金调整和解约条件由合同约定。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租金调整和中途解约的条款。
《租赁住宅管理业法》的规定
《租赁住宅管理业法》(賃貸住宅管理業法)于2021年6月15日全面施行。管理户数在200户以上的管理业者,须在国土交通大臣处登记。登记业者须在每个事务所配置业务管理者,在签订管理受托合同前进行重要事项说明并交付书面文件,并对代收租金进行分别管理等。对于转租,也规定了禁止夸大广告和不当招揽,以及签约前须进行重要事项说明。
普通租赁与定期租赁
与租户的租赁合同也有两种类型。普通租赁合同(普通借家契約)即使期满,出租方没有正当事由也不能拒绝续约。定期租赁合同(定期借家契約)则在期满时终止,不再续约。定期租赁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须在签约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续约。如果将来计划回日本自住或出售,可考虑选择定期租赁。
选择管理公司时的确认要点
- 是否已进行租赁住宅管理业登记(管理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情形)
- 向海外汇款的频率、汇款手续费以及汇率的处理方式
- 每月收支报告的内容和语言
- 无需业主批准即可下单的维修费上限
- 能在多大程度上准备源泉扣缴和确定申报所需的资料
租金源泉扣缴的机制
向非居民支付日本房产租金的人,原则上须按20.42%(所得税20%加复兴特别所得税)源泉扣缴,并在支付月份的次月10日前缴纳。但个人为自己或亲属居住而租赁的,无需源泉扣缴。
| 租户(支付方) | 源泉扣缴 |
|---|---|
| 法人(包括作为员工宿舍租赁) | 需要(20.42%) |
| 个人(店铺、办公室等经营用途) | 需要(20.42%) |
| 个人(自己或亲属居住用) | 不需要 |
采用转租时,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是转租公司,因此通常由转租公司进行源泉扣缴。采用一般管理且由管理公司代收租金时,应与管理公司确认由谁进行源泉扣缴。源泉扣缴的详细机制请参阅非居民的不动产所得与确定申报。
确定申报与纳税管理人申报
日本房产的租金属于日本国内来源所得。即使住在海外,原则上也须在日本进行所得税确定申报。申报期间原则上为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已源泉扣缴的税款,从申报计算出的税额中扣除,多缴部分予以退还。
不动产所得按租金收入减去必要经费计算。主要经费如下。
- 管理委托费、中介费、广告费
- 维修费、财产保险费
- 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
- 建筑物的折旧费
- 购房借款的利息(土地部分等有限制)
为在日本处理申报和缴税,须选任纳税管理人,并向纳税地的主管税务署提交《所得税・消费税纳税管理人申报书》(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届出書)。提交时间为确定纳税管理人时或离开日本之日前。也可通过e-Tax提交。
收入和经费的记录应以日元整理。即使在海外账户收取租金,只要保留收款日期记录和汇率换算方法,申报工作也会更加顺利。收据、合同和管理公司的收支报告应作为申报依据妥善保存。
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向每年1月1日时的所有人征收。住在海外的,市区町村(东京23区为都税事务所)也会要求申报纳税管理人。
办公室和店铺的租金属于消费税课税对象,住宅租金则免税。出租经营用房产时,还应确认是否负有消费税纳税义务。
蓝色申报与居民税
即使是非居民,也可能就不动产所得获准进行蓝色申报(青色申告)。通过建立账簿,有可能享受蓝色申报特别扣除等优惠。申请批准有期限要求,应在开始出租前与税理士商量。
个人居民税向1月1日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征收。1月1日住在海外的,原则上不征收针对所得的居民税。但作为所有人,仍须负担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
居住国的申报与税收协定
在许多国家,居民须连同境外所得一并申报。日本的不动产所得可能同时在日本和居住国被征税。双重征税通常通过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等方式进行调整。
税收协定一般也规定,不动产所产生的所得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日本)征税。应保存申报书副本和缴税记录,作为在日本已缴税额的证明。
中国内地、香港等不同居住地对境外所得的处理各不相同。日本方面的申报和居住地方面的申报,应分别向各自的专业人士确认,并使用相同的数字保持一致。
年度日程参考
| 时间 | 内容 |
|---|---|
| 每月 | 收取租金,接收管理公司的收支报告。支付方须在次月10日前缴纳源泉所得税 |
| 1月1日 | 确定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纳税义务人的基准日 |
| 2月16日~3月15日 | 上一年度所得税的确定申报和缴税(退税申报也可在其他时间进行) |
| 4~6月前后 | 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的纳税通知(时间因市区町村而异) |
| 续约・退租时 | 确认续约条件,进行原状恢复和押金结算 |
将来出售房产时也需要办理税务手续。出售时的源泉扣缴和申报,请参阅非居民出售日本房产时。
海外业主出租管理总结
从海外出租日本房产时,出发点是确定管理公司、纳税管理人和税理士的角色。根据租户的不同,租金按20.42%源泉扣缴,并通过每年的确定申报进行结算。选择委托管理时,应理解一般管理与转租的区别,并确认汇款和报告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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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住在海外也需要在日本进行确定申报吗?
日本房产的租金属于日本国内来源所得,原则上须在日本进行确定申报。已源泉扣缴的税款,可从申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租户是个人时也会源泉扣缴吗?
个人为自己或亲属居住而租赁的,不属于源泉扣缴对象。法人或为经营用途租赁的个人支付的租金,原则上按20.42%源泉扣缴。
纳税管理人应在何时申报?
在确定纳税管理人时,或在离开日本之日前,向纳税地的主管税务署提交申报书。也可通过e-Tax提交。
转租和一般管理哪种更好?
转租即使空置也能获得一定租金,但租金水平和合同条件可能会被调整。一般管理的实际收入随市场变动。应根据更重视收支稳定还是收益性来选择。
参考・出处
- 日本国税厅:No.2880 向非居民等支付不动产租金时(非居住者等に不動産の賃借料を支払ったとき)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No.2884 对非居民等的源泉扣缴及扣缴税率(非居住者等に対する源泉徴収・源泉徴収の税率)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No.1926 海外工作期间有不动产所得等的情形(海外勤務中に不動産所得などがある場合)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A1-7 所得税・消费税纳税管理人的选任或解任申报手续(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届出又は解任届出手続) www.nta.go.jp
- 国土交通省:租赁住宅管理业者的义务(賃貸住宅管理業者の義務) www.mlit.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