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高管報酬要在法人稅上稅前扣除(計入損金),須屬於定期同額工資(定期同額給與)、事前確定申報工資(事前確定屆出給與)或業績聯動工資(業績連動給與)之一。日本中小企業通常以定期同額工資為基礎:原則上在事業年度開始之日起3個月內確定月額,當期每月支付相同金額。如需發放獎金,須事先向稅務署申報。
高管報酬須按公司法程序確定
株式會社董事的報酬,章程無規定的,由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公司法》第361條)。實務中,一般由股東大會確定全體董事報酬的上限,再由董事會等決定對各人的分配。
- 將決議內容和日期記入會議記錄
- 海外母公司為股東時,也應以書面形式整理其作為股東的決議
- 變更報酬金額時,同樣重複上述程序
合同會社則根據章程規定或社員之間的決定,確定業務執行社員的報酬。公司形式的區別,請參閱株式會社與合同會社的區別。
可稅前扣除的三類高管工資
| 類型 | 內容 | 主要要求 |
|---|---|---|
| 定期同額工資 | 以1個月以下的固定週期,按相同金額支付的工資 | 原則上在期初起3個月內調整 |
| 事前確定申報工資 | 在規定時間支付確定金額的工資(高管獎金等) | 在期限前向稅務署申報,並按申報內容支付 |
| 業績聯動工資 | 與利潤等指標掛鉤支付的工資 | 須滿足計算方法披露等要求。家族公司(同族會社)原則上不能採用 |
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的高管工資,不得稅前扣除。即使屬於其中一類,與職務相比明顯過高的部分,以及通過隱瞞或偽裝事實支付的工資,也不得扣除。
是否明顯過高的判斷
是否明顯過高,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
- 實質標準:結合高管的職務內容、公司收益、員工工資的支付情況,以及從事同類業務、規模相當的公司的高管工資水平等進行判斷。
- 形式標準:看是否超過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確定的支付限額。
超過股東大會確定的上限支付的,超出部分不得扣除。提高報酬前,應確認是否在上限範圍內。
定期同額工資的規則
可以調整的時間
定期同額工資的金額,原則上只能在事業年度開始之日起滿3個月之日前變更。3月決算的公司,一般在6月的定期股東大會上調整。如已適用申報期限延長特例,且因特殊情況無法在3個月內召開定期股東大會等,可調整的期間有時可以延長。
設立後的第一個事業年度,基本做法也是在期初(設立日)起3個月內確定月額。確定的月額在該事業年度結束前保持不變。
可以在期中調整的情形
- 臨時調整事由:因高管職位變動、職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得已的情況進行的調整
- 業績惡化調整事由:因經營狀況顯著惡化等原因進行的減額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期中增額,增加的部分不得扣除。例如,期中將月額50萬日元提高到60萬日元,則增額後各月的差額10萬日元不得計入損金。
經濟利益也屬於高管工資
高管工資不僅包括現金報酬,也包括公司給予高管的經濟利益。例如公司負擔高管的個人費用,或以明顯偏低的租金向高管出租員工宿舍等。如每月金額大致固定,則按定期同額工資處理。即使已作為公司費用入賬,一旦被認定為高管工資,也意味著漏扣了源泉所得稅。
高管報酬的源泉徵收
支付給居民高管的報酬,與員工工資一樣,根據源泉徵收稅額表扣除所得稅,並在次月10日前繳納。高管也是年末調整的對象。即使是隻有高管的公司,只要支付報酬,就需要提交工資支付事務所等開設申報書。
事前確定申報工資(高管獎金)的申報期限
向高管支付獎金時,須事先確定支付時間和金額,並向稅務署提交“事前確定申報工資相關申報書”(事前確定屆出給與に関する屆出書)。
| 情形 | 申報期限 |
|---|---|
| 原則 | 股東大會等決議之日起滿1個月之日,與會計期間開始之日起滿4個月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
| 新設公司就設立時開始的職務作出規定的 | 設立之日起滿2個月之日 |
未在申報的日期支付申報的金額的,原則上支付額全額不得扣除。少於申報金額支付的,原則上也作同樣處理。在業績難以預測的時期安排獎金時,應審慎確定金額。
退職工資與兼任員工的高管
高管的退職工資與定期同額工資等三類工資分開處理,原則上可以稅前扣除。但屬於業績聯動工資的,須滿足業績聯動工資的要求,明顯過高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兼任部長等員工職務的高管(使用人兼務役員),其員工部分的工資也另行處理。社長、代表董事等不能成為兼任員工的高管。
確定高管報酬金額的思路
高管報酬的金額,應平衡公司與高管個人的稅負和社會保險費來考慮。提高報酬會減少公司的所得,但會增加高管個人的所得稅、住民稅和社會保險費。
- 根據本期銷售額和費用預測,估算公司利潤
- 確認高管的生活費以及向本國匯款的必要金額
- 測算公司的法人稅等,以及個人的所得稅、住民稅和社會保險費
- 在期初起3個月內作出決議,並保存會議記錄
高管報酬不能在期中自由變更,一旦利潤預測大幅偏離,就無法調整。尤其是設立後第一個事業年度,多從較為穩妥的金額起步。
海外居住高管和外籍高管的注意事項
向海外居住高管支付報酬的源泉徵收
日本公司的高管報酬,即使該高管在海外履職,原則上也屬於日本國內來源所得。向非居民高管支付時,須在支付時按20.42%源泉徵收。例外情況是像海外分公司負責人那樣,以員工身份長期在海外工作的情形。
向非居民高管支付報酬,對同一人的年度支付額超過一定金額的,須向稅務署提交“支付給非居民等的工資、報酬、年金及獎金支付調書”(非居住者等に支払われる給與、報酬、年金及び賞金の支払調書)。
典型情形是居住在中國內地或香港的董事兼任日本公司的高管。多數稅收協定規定,高管報酬在公司所在國也可以徵稅。應結合母公司所在地的稅務一併確認。
高管往返於日本和海外時,首先要判定其是居民還是非居民。居民按源泉徵收稅額表扣繳,非居民按20.42%扣繳,判定錯誤會導致稅額大不相同。
對社會保險和簽證的影響
在日本領取高管報酬的代表人和高管,原則上須加入健康保險和厚生年金保險。參保手續請參閱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的參保義務。
對於持經營・管理簽證在日居留的經營者,高管報酬金額是證明本人生計和業務穩定性的依據。報酬設定得過低,更新審查時可能被要求說明。審查思路請參閱經營・管理簽證的更新。
TIMOA能為您做什麼
高管報酬涉及公司法決議、法人稅稅前扣除、源泉徵收、社會保險和簽證等多個方面。基本做法是在期初起3個月內確定月額、保存會議記錄,並在當期按相同金額支付。
TIMOA與合作的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和司法書士一起,支持高管報酬方案設計、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製作、事前確定申報工資的申報,以及源泉徵收和社會保險手續。詳情請參閱會計・稅務・勞務頁面。
常見問題
可以在期中增加高管報酬嗎?
可以增加,但不屬於臨時調整事由的增加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原則上應在事業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進行調整。
支付給高管的獎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作為事前確定申報工資,在期限前向稅務署申報,並在申報的日期支付申報的金額,即可扣除。支付與申報不符的,原則上全額不得扣除。
向居住在中國的董事支付高管報酬,源泉徵收如何處理?
日本公司的高管報酬,即使在日本境外履職,原則上也屬於日本國內來源所得。支付時按20.42%源泉徵收。
高管報酬的金額在哪裡決定?
株式會社在章程無規定的情況下,由股東大會決議決定。決議內容應記入會議記錄。
參考・出處
- 國稅廳:No.5211 支付給高管的工資(2017年4月1日以後決議支付部分)(役員に対する給與(平成29年4月1日以後支給決議分)) www.nta.go.jp
- 國稅廳:法人稅基本通達 第9章第2節第3款 定期同額工資(法人稅基本通達 第9章第2節第3款 定期同額給與) www.nta.go.jp
- 國稅廳:高管工資相關問答(役員給與に関するQ&A) www.nta.go.jp
- 國稅廳:源泉徵收概要・對非居民等的源泉徵收(源泉徴収のあらまし・非居住者等に対する源泉徴収) www.nt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