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高管报酬要在法人税上税前扣除(计入损金),须属于定期同额工资(定期同額給与)、事前确定申报工资(事前確定届出給与)或业绩联动工资(業績連動給与)之一。日本中小企业通常以定期同额工资为基础:原则上在事业年度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月额,当期每月支付相同金额。如需发放奖金,须事先向税务署申报。
高管报酬须按公司法程序确定
株式会社董事的报酬,章程无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法》第361条)。实务中,一般由股东大会确定全体董事报酬的上限,再由董事会等决定对各人的分配。
- 将决议内容和日期记入会议记录
- 海外母公司为股东时,也应以书面形式整理其作为股东的决议
- 变更报酬金额时,同样重复上述程序
合同会社则根据章程规定或社员之间的决定,确定业务执行社员的报酬。公司形式的区别,请参阅株式会社与合同会社的区别。
可税前扣除的三类高管工资
| 类型 | 内容 | 主要要求 |
|---|---|---|
| 定期同额工资 | 以1个月以下的固定周期,按相同金额支付的工资 | 原则上在期初起3个月内调整 |
| 事前确定申报工资 | 在规定时间支付确定金额的工资(高管奖金等) | 在期限前向税务署申报,并按申报内容支付 |
| 业绩联动工资 | 与利润等指标挂钩支付的工资 | 须满足计算方法披露等要求。家族公司(同族会社)原则上不能采用 |
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的高管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即使属于其中一类,与职务相比明显过高的部分,以及通过隐瞒或伪装事实支付的工资,也不得扣除。
是否明显过高的判断
是否明显过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 实质标准:结合高管的职务内容、公司收益、员工工资的支付情况,以及从事同类业务、规模相当的公司的高管工资水平等进行判断。
- 形式标准:看是否超过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支付限额。
超过股东大会确定的上限支付的,超出部分不得扣除。提高报酬前,应确认是否在上限范围内。
定期同额工资的规则
可以调整的时间
定期同额工资的金额,原则上只能在事业年度开始之日起满3个月之日前变更。3月决算的公司,一般在6月的定期股东大会上调整。如已适用申报期限延长特例,且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内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等,可调整的期间有时可以延长。
设立后的第一个事业年度,基本做法也是在期初(设立日)起3个月内确定月额。确定的月额在该事业年度结束前保持不变。
可以在期中调整的情形
- 临时调整事由:因高管职位变动、职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得已的情况进行的调整
- 业绩恶化调整事由:因经营状况显著恶化等原因进行的减额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期中增额,增加的部分不得扣除。例如,期中将月额50万日元提高到60万日元,则增额后各月的差额10万日元不得计入损金。
经济利益也属于高管工资
高管工资不仅包括现金报酬,也包括公司给予高管的经济利益。例如公司负担高管的个人费用,或以明显偏低的租金向高管出租员工宿舍等。如每月金额大致固定,则按定期同额工资处理。即使已作为公司费用入账,一旦被认定为高管工资,也意味着漏扣了源泉所得税。
高管报酬的源泉征收
支付给居民高管的报酬,与员工工资一样,根据源泉征收税额表扣除所得税,并在次月10日前缴纳。高管也是年末调整的对象。即使是只有高管的公司,只要支付报酬,就需要提交工资支付事务所等开设申报书。
事前确定申报工资(高管奖金)的申报期限
向高管支付奖金时,须事先确定支付时间和金额,并向税务署提交“事前确定申报工资相关申报书”(事前確定届出給与に関する届出書)。
| 情形 | 申报期限 |
|---|---|
| 原则 | 股东大会等决议之日起满1个月之日,与会计期间开始之日起满4个月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
| 新设公司就设立时开始的职务作出规定的 | 设立之日起满2个月之日 |
未在申报的日期支付申报的金额的,原则上支付额全额不得扣除。少于申报金额支付的,原则上也作同样处理。在业绩难以预测的时期安排奖金时,应审慎确定金额。
退职工资与兼任员工的高管
高管的退职工资与定期同额工资等三类工资分开处理,原则上可以税前扣除。但属于业绩联动工资的,须满足业绩联动工资的要求,明显过高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兼任部长等员工职务的高管(使用人兼務役員),其员工部分的工资也另行处理。社长、代表董事等不能成为兼任员工的高管。
确定高管报酬金额的思路
高管报酬的金额,应平衡公司与高管个人的税负和社会保险费来考虑。提高报酬会减少公司的所得,但会增加高管个人的所得税、住民税和社会保险费。
- 根据本期销售额和费用预测,估算公司利润
- 确认高管的生活费以及向本国汇款的必要金额
- 测算公司的法人税等,以及个人的所得税、住民税和社会保险费
- 在期初起3个月内作出决议,并保存会议记录
高管报酬不能在期中自由变更,一旦利润预测大幅偏离,就无法调整。尤其是设立后第一个事业年度,多从较为稳妥的金额起步。
海外居住高管和外籍高管的注意事项
向海外居住高管支付报酬的源泉征收
日本公司的高管报酬,即使该高管在海外履职,原则上也属于日本国内来源所得。向非居民高管支付时,须在支付时按20.42%源泉征收。例外情况是像海外分公司负责人那样,以员工身份长期在海外工作的情形。
向非居民高管支付报酬,对同一人的年度支付额超过一定金额的,须向税务署提交“支付给非居民等的工资、报酬、年金及奖金支付调书”(非居住者等に支払われる給与、報酬、年金及び賞金の支払調書)。
典型情形是居住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的董事兼任日本公司的高管。多数税收协定规定,高管报酬在公司所在国也可以征税。应结合母公司所在地的税务一并确认。
高管往返于日本和海外时,首先要判定其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居民按源泉征收税额表扣缴,非居民按20.42%扣缴,判定错误会导致税额大不相同。
对社会保险和签证的影响
在日本领取高管报酬的代表人和高管,原则上须加入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参保手续请参阅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参保义务。
对于持经营・管理签证在日居留的经营者,高管报酬金额是证明本人生计和业务稳定性的依据。报酬设定得过低,更新审查时可能被要求说明。审查思路请参阅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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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报酬涉及公司法决议、法人税税前扣除、源泉征收、社会保险和签证等多个方面。基本做法是在期初起3个月内确定月额、保存会议记录,并在当期按相同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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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可以在期中增加高管报酬吗?
可以增加,但不属于临时调整事由的增加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原则上应在事业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进行调整。
支付给高管的奖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作为事前确定申报工资,在期限前向税务署申报,并在申报的日期支付申报的金额,即可扣除。支付与申报不符的,原则上全额不得扣除。
向居住在中国的董事支付高管报酬,源泉征收如何处理?
日本公司的高管报酬,即使在日本境外履职,原则上也属于日本国内来源所得。支付时按20.42%源泉征收。
高管报酬的金额在哪里决定?
株式会社在章程无规定的情况下,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决议内容应记入会议记录。
参考・出处
- 国税厅:No.5211 支付给高管的工资(2017年4月1日以后决议支付部分)(役員に対する給与(平成29年4月1日以後支給決議分)) www.nta.go.jp
- 国税厅:法人税基本通达 第9章第2节第3款 定期同额工资(法人税基本通達 第9章第2節第3款 定期同額給与) www.nta.go.jp
- 国税厅:高管工资相关问答(役員給与に関するQ&A) www.nta.go.jp
- 国税厅:源泉征收概要・对非居民等的源泉征收(源泉徴収のあらまし・非居住者等に対する源泉徴収) www.nt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