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家族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委托人)将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托付给可信赖的家人(受托人),并由受益人获得其利益的机制。它以《信托法》为依据,主要通过信托合同设立。其一大特点是,即使委托人因认知症等导致判断能力下降,受托人也能继续管理财产。家人中有外籍或身在海外的,应事先确认准据法、税务以及登记和账户等实务问题。
家族信托的机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家族信托”并非法律用语,而是由家人担任受托人的民事信托的通称,有别于由信托银行或信托公司以营业方式受托的商事信托。
| 当事人 | 角色 | 典型例子 |
|---|---|---|
| 委托人 | 将财产交付信托的人 | 拥有不动产或存款的父母 |
| 受托人 | 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处分财产的人 | 子女等可信赖的家人 |
| 受益人 | 从信托财产中获得利益的人 | 最初为委托人本人,其去世后为配偶或子女 |
信托可通过信托合同、遗嘱或自我信托(自己信託)中的任一方式设立。家族信托一般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设立。未成年人不能担任受托人。必要时,还可设置监督受托人的信托监督人或受益人代理人。
受托人承担的义务
根据《信托法》,受托人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事务的义务、为受益人利益行事的忠实义务、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开管理的分别管理义务等。家人为特定家人承担受托人角色时,一般认为无需取得《信托业法》的许可,但受托人的责任并不轻。
适合采用家族信托的情形
- 希望父母患认知症后,家人仍能继续管理、出售自住房或出租不动产
- 希望尽早将出租物业的修缮、重建及借款等决策交给继承人
- 希望长期支持有残障的子女或年迈配偶的生活
- 希望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集中于继承人,避免经营决策陷入停滞
信托合同中应约定的主要事项
家族信托的一切都取决于合同内容。日后本人判断能力下降,变更合同将十分困难。应具体约定以下事项:
- 信托目的及对象财产
- 受托人,以及受托人去世等情形下的后继受托人
- 受益人,以及其去世后的下一顺位受益人
- 受托人的权限(能否出售、出租、借款、重建)
- 信托终止事由,以及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人
- 是否设置信托监督人或受益人代理人
与成年监护、遗嘱的区别
| 项目 | 家族信托 | 成年监护 | 遗嘱 |
|---|---|---|---|
| 生效时间 | 合同约定的时间(通常为签约时) | 判断能力下降、家庭法院选任监护人时 | 本人去世时 |
| 财产管理方式 | 可在合同范围内灵活决定 | 以保护本人财产为中心,运用和处分容易受限 | 不能用于生前管理 |
| 去世后的承继人 | 可指定下一顺位受益人及剩余财产归属人 | 本人去世即终止 | 可以指定 |
| 监督 | 可在合同中设置监督人 | 由家庭法院监督 | 由遗嘱执行人执行 |
家族信托并非万能。对于未纳入信托的财产的管理,以及护理、入住养老机构合同等人身监护事务,可能仍需成年监护。应根据目的,结合遗嘱或意定监护(任意後見)进行设计。外籍人士的遗嘱,请参阅外国人的遗嘱与准据法。
家族信托的办理流程
- 梳理目的和对象财产(不动产、存款、公司股份等)
- 确定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归属人
- 制作信托合同(一般做成公证书)
- 开设受托人名下的信托专用账户(各金融机构的支持情况不同)
- 涉及不动产的,办理所有权转移及信托登记
- 由受托人进行管理、编制账簿,并向税务署提交文件
不动产交付信托后,登记上的名义人变为受托人。出售或出租合同由受托人在信托目的范围内签订。
存款原则上在受托人名下的信托专用账户(信托口账户)中管理。如在受托人个人账户中管理,会与受托人自有财产混同,受托人去世时难以与其遗产区分。支持信托口账户的金融机构有限,应在制作合同前先行咨询。
受托人或受益人去世时
受托人去世,信托并不终止,由合同约定的后继受托人接任。后继受托人未就任且经过1年的,信托终止。受益人去世时,按照合同约定,或由下一顺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权,或信托终止、财产交付归属人。
即使通过信托指定了承继人,仍可能产生继承人特留份(遺留分)问题。在家人之间事先共享信托内容,有助于防止日后纠纷。
家族信托的税务与提交文件
设立时的赠与税
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时,财产利益并未转移,因此设立时不产生赠与税。委托人以外的人未支付合理对价而成为受益人的,视为该受益人从委托人处接受了赠与。因委托人去世而使信托生效的,视为遗赠。
信托期间的所得与继承
- 一般的家族信托中,视为受益人持有信托财产并据此课税。租金收入为受益人的不动产所得。
- 信托不动产产生的不动产所得亏损,不能与其他所得进行损益通算,视为不存在。
- 受益人去世、下一顺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权时,适用继承税。
受托人须提交的文件
受托人须将记载信托财产收益与费用的“信托计算书”,原则上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税务署。收益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等情形下无需提交。发生信托生效、受益人变更、信托终止等情形时,可能还需提交“按受益人(委托人)分列的信托报告书”。
家人有外籍或身在海外时的注意事项
与继承准据法的关系
根据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委托人为外籍时,应确认其本国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强制继承份额制度,是否与信托中指定的承继人相冲突。信托合同一般约定以日本法为准据法,并以日本境内财产为对象进行设计。
受托人居住在海外时
《信托法》对受托人的国籍没有限制。但受托人居住在海外时,很难在日本及时处理租赁管理、修缮及金融机构手续。可考虑由居住在日本的家人担任受托人,或在日本设置协助人员。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居住在海外的,还有登记日本境内联系地址的制度。
受益人居住在海外时
受益人成为日本非居民后,信托财产所产生所得的申报方式和预扣税处理可能发生变化。不动产所得的基本知识,请参阅非居民的不动产所得与纳税申报。继承税和赠与税的课税范围,取决于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住所、国籍及在留资格,判定方法请参阅外国人的继承税与赠与税。
本国税务与文件
日本的信托在中国内地或香港如何处理,须在日本的处理之外另行确认。此外,外籍委托人或受托人须准备签名证明书等文件,以代替印鉴证明书。
TIMOA能为您做什么
家族信托可以通过一份合同,同时设计判断能力下降后的财产管理和去世后的承继人。但须在理解赠与税、所得处理及受托人义务的基础上搭建。家人中有外籍或身在海外的,必须确认准据法和课税问题。TIMOA携手合作的律师、司法书士和税理士,提供从梳理目的、制作合同到信托登记、税务手续的全程支持。详情请参阅高净值客户服务。
常见问题
家族信托和成年监护应该选哪个?
家族信托的特点是可以在本人健康时自由决定管理方式。成年监护是在家庭法院监督下保护本人财产的制度,对于信托范围外的财产和人身监护,可能仍需要监护。
可以让外籍家人担任受托人吗?
《信托法》未将国籍作为受托人的要件,只要不是未成年人即可担任。但居住在海外的受托人在日本进行管理和办理金融机构手续会比较困难,应确认实务操作后再决定。
开始家族信托需要缴税吗?
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时,设立时不产生赠与税。受益人为他人且未支付对价的,视为受益人从委托人处接受了赠与。
信托合同必须做成公证书吗?
法律上并无此义务,但考虑到内容明确性和金融机构的手续要求,一般会做成公证书。
参考・出处
- 日本国税厅:No.4427 新设立信托等时(新たに信託の設定等を行った場合)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继承税法基本通知 第9条之2相关(相続税法基本通達 第9条の2関係)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F1-33 信托计算书(及合计表)(信託の計算書(同合計表))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F2-5 按受益人(委托人)分列的信托报告书(及合计表)(信託に関する受益者別(委託者別)調書(同合計表)) www.nt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