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日本的继承税、赠与税是否对境外财产课税,取决于接受财产一方和给予财产一方的住所、国籍、在留资格以及过去在日本的居住期间。以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去世时,居住在海外的外籍继承人原则上仅就日本境内财产缴纳继承税。但永住者等的处理有所不同,必须逐案确认。
继承税纳税义务人分为4类:课税财产的范围
| 类别 | 继承人的住所(取得财产时) | 课税财产 |
|---|---|---|
| 居住无限纳税义务人 | 在日本境内 | 境内外全部财产 |
| 非居住无限纳税义务人 | 不在日本境内 | 境内外全部财产 |
| 居住有限纳税义务人 | 在日本境内 | 仅限境内财产 |
| 非居住有限纳税义务人 | 不在日本境内 | 仅限境内财产 |
属于“无限”还是“有限”,取决于继承人的国籍和在留资格、被继承人(去世者)的情况以及双方过去的居住经历。具体判定标准,可在国税厅税务问答“继承人居住在外国时”中确认最新内容。
判定中使用的3个关键概念
临时居住者(继承人一方)
指继承开始时持有《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附表一在留资格,且继承开始前15年内在日本拥有住所的期间合计为10年以下的人。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调动、高度专业人才等均属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被继承人(去世者一方)
指继承开始时持有附表一在留资格且在日本拥有住所的人。2021年度(令和3年度)税制改革取消了在日居住期间的要求。即使在留时间较长,只要持有附表一在留资格即属于此类。
非居住被继承人(去世者一方)
指继承开始时在日本没有住所的人中,继承开始前10年内曾在日本拥有住所但在此期间始终没有日本国籍的人,或10年内在日本没有住所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定住者属于入管法附表二的在留资格。持有这些在留资格的人,不属于临时居住者或外国人被继承人。考虑申请永住许可时,请结合永住许可的条件,一并确认继承税处理的变化。
按情形分析:境外财产是否课税
| 情形 | 继承人类别 | 课税范围 |
|---|---|---|
| 在日外国人(附表一)去世。继承人为居住在日本的外籍配偶,属于临时居住者 | 居住有限纳税义务人 | 仅限境内财产 |
| 在日外国人(附表一)去世。继承人为居住在日本的外籍子女,过去15年中在日本拥有住所的时间超过10年 | 居住无限纳税义务人 | 境内外全部 |
| 在日外国人(附表一)去世。继承人为居住在海外的外籍子女 | 非居住有限纳税义务人 | 仅限境内财产 |
| 在日永住者去世。继承人为居住在海外的外籍子女 | 非居住无限纳税义务人 | 境内外全部 |
| 在日外国人(附表一)去世。继承人为居住在日本的日本国籍子女 | 居住无限纳税义务人 | 境内外全部 |
| 居住在海外的外国人(10年内在日本无住所)去世。继承人为居住在海外的外籍子女 | 非居住有限纳税义务人 | 仅限境内财产 |
居住在海外的日本国籍继承人,如继承开始前10年内在日本拥有住所,境外财产也须课税(非居住无限纳税义务人)。即使10年内在日本没有住所,如被继承人不属于外国人被继承人或非居住被继承人,境外财产同样须课税。这就是一般所说的“10年规则”。
上表为典型示例。实际判定中,继承开始时住所的认定、在留资格的变更时间等也会产生影响。
在留资格或国籍变更前应事先确认
从附表一的在留资格变更为永住者后,本人将不再属于外国人被继承人。归化取得日本国籍后,以在留资格为前提的临时居住者等处理也不再适用。这两种变更在居留稳定和手续方面都有很大优势,但继承税、赠与税的课税范围可能扩大。在海外拥有较多资产的人士,建议在变更前,以全体家庭成员的住所和国籍为前提试算课税范围。
赠与税也按同样的思路判定
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与继承税一样,根据受赠人(接受方)和赠与人(给予方)的住所、国籍、在留资格及居住经历判定。赠与税的临时居住者,是指赠与时持有附表一在留资格,且赠与前15年内在日本拥有住所的期间合计为10年以下的人。
-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人接受赠与时,课税范围可能仅限境内财产。
- 因留学或短期海外工作等暂时身处境外的人,在一定情形下视为在日本拥有住所。
- 历年课税的基础扣除为每年110万日元。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接受的财产合计超过110万日元的,原则上须申报。
例如,居住在日本、属于临时居住者的子女,从居住在海外的外籍父母(10年内在日本无住所)处获赠境外财产时,一般不缴纳日本赠与税。但如子女在15年内在日本居住的时间合计超过10年,即不再属于临时居住者,境外财产的赠与也将成为课税对象。
赠与的判定表划分得很细。请查阅国税厅税务问答“受赠人居住在外国时”,或咨询税理士。
继承税的基础扣除与计算流程
遗产总额超过基础扣除额时,须缴纳继承税。基础扣除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及2名子女共3人时,为4,800万日元。
- 计算课税价格(从继承财产中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再加上一定的赠与财产)
- 减去基础扣除额,求出课税遗产总额
- 假定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并适用税率,算出继承税总额
- 按实际取得比例分配给各人,并反映税额抵免等
去世前一定期间内以历年课税方式接受的赠与,须加算至继承财产。自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赠与起,该加算期间正由3年分阶段延长至7年。继承开始于2027年1月1日以后的,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赠与将依次纳入;继承开始于2031年1月1日以后的,将以7年为对象。
申报与纳税的注意事项
- 申报期限: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内。即使遗产分割尚未达成一致,期限也不会延长。
- 纳税管理人: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继承人、受赠人,须指定并申报纳税管理人后,再进行申报和纳税。
- 境外资料:准备境外财产的评估资料、证明亲属关系的外国文件及其译文等需要时间。
- 在外国也被课税时:同一财产被征收外国继承税等的,符合条件时可能适用外国税额抵免。
在日本拥有不动产的外国人士,从购置阶段起就着眼于继承来设计产权名义和资金安排,会更加有效。另请参阅外国人在日本购买不动产的流程与注意事项。此外,所得税的居民判定标准与继承税不同,也可参考日本税务上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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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国人的继承和赠与,课税范围会因在留资格属于附表一还是附表二、在日居住期间,以及去世者和继承人各自的住所而大不相同。在转移财产之前进行判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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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持经营・管理签证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去世后,其境外财产也要缴纳继承税吗?
该人属于外国人被继承人,因此居住在海外的外籍继承人或属于临时居住者的继承人,原则上仅就日本境内财产课税。但日本国籍的继承人或在日居住时间较长的继承人,境外财产也可能被课税。
取得永住资格后,继承税的处理会变化吗?
永住者属于入管法附表二的在留资格,因此不属于外国人被继承人或临时居住者。境外财产可能因此纳入课税范围。
居住在海外的继承人也需要在日本申报吗?
取得属于日本继承税课税对象的财产,且课税价格合计超过基础扣除额等情形下,需要申报。在日本没有住所的,须指定纳税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纳税。
继承税的基础扣除是多少?
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法定继承人为3人时,为4,800万日元。
参考・出处
- 日本国税厅:No.4138 继承人居住在外国时(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No.4432 受赠人居住在外国时(受贈者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No.4152 继承税的计算(相続税の計算)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No.4161 赠与财产的加算与税额抵免(历年课税)(贈与財産の加算と税額控除(暦年課税)) www.nta.go.jp
- 日本国税厅:No.4205 继承税的申报与缴纳(相続税の申告と納税) www.nt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