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也可以按日本的方式订立有效遗嘱。遗嘱的方式只要符合立遗嘱地法、本国法、住所地法等其中之一,即为有效。另一方面,谁是继承人以及遗嘱的效力,原则上依本国法判断。对外国人的遗嘱而言,将方式与内容分开确认十分重要。
外国人遗嘱适用的法律(准据法)
在跨国继承中,适用哪国法律(准据法,準拠法)需按争议点分别确定。日本的法院和法务局(法務局)按以下规则判断。
| 争议点 | 适用的法律 | 依据 |
|---|---|---|
| 遗嘱的方式 | 立遗嘱地法、遗嘱人国籍国法、住所地法、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则为其所在地法,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 《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的法律》 |
| 遗嘱的成立与效力 | 立遗嘱时遗嘱人的本国法 | 《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7条 |
| 继承(继承人、继承份额等) | 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 《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 |
| 反致 | 本国法规定适用日本法的,适用日本法 | 《法律适用通则法》第41条 |
由于方式要件较为宽松,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按日本方式订立遗嘱,在方式上即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内容。即使在遗嘱中规定了财产的分配方式,如本国法设有强制继承份额制度,也可能在该范围内受到影响。
中国籍人士的处理思路
中国内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施行)就继承作出如下规定。
-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的,即为有效
-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
因此,对于位于日本的不动产,以及经常居所在日本的人士的财产,有时可认为通过反致适用日本法。但结论可能因财产种类和经常居所的认定而变化,因此必须逐案确认。香港人士方面,由于香港拥有独立的法律制度,需要先研究以哪个法域的法律作为本国法。
日本遗嘱的三种方式
| 项目 | 自书遗嘱 | 公证遗嘱 | 秘密遗嘱 |
|---|---|---|---|
| 订立方法 | 亲笔书写全文、日期和姓名,并盖章 | 由公证人制作,遗嘱人和见证人确认 | 将自行制作的遗嘱封存,在公证人和见证人面前提交 |
| 见证人 | 不需要 | 2人以上 | 2人以上 |
| 家庭法院的检认 | 需要(由法务局保管的无需检认) | 不需要 | 需要 |
| 主要注意事项 | 存在方式瑕疵或遗失的风险 | 需要费用,但不易被认定无效 | 内容瑕疵可能未被发现,使用较少 |
检认(検認)是指家庭法院在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确认遗嘱的状态,以防止伪造或篡改的程序,并不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在检认完成前,无法凭遗嘱办理不动产过户或注销存款账户,继承人居住在海外时尤其耗时。
自书遗嘱的要点
正文原则上须亲笔书写,但自2019年1月起,财产目录可以用电脑制作,或附上存折复印件。此时,目录的每一页均须签名并盖章。所用印章不必是实印。没有使用印章习惯的人士,也应注意不要忘记盖章。
公证遗嘱与数字化
公证书以日文制作。遗嘱人不能充分理解日语的,通过翻译人员确认内容。自2025年10月1日起,公证书的制作手续实现数字化,原件原则上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遗嘱人提出希望且公证人认为适当的,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订立。网络视频会议等新方式正从获得指定的公证人役场开始陆续推行,应事先向拟使用的公证役场(公証役場)确认。
见证人与所需文件
公证遗嘱和秘密遗嘱需要2名以上见证人。未成年人、推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等,不能担任见证人。如没有合适的见证人,可向公证役场咨询。
准备公证遗嘱,需要身份证明文件、证明与继承人关系的文件、财产资料(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存款资料等)。外国籍人士没有日本户籍(戸籍),应准备本国出具的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证明及其译文。
法务局的自书遗嘱保管制度
自2020年7月起,开始实施可将自书遗嘱交由法务局(遗嘱保管所)保管的制度。经保管的遗嘱无需家庭法院检认,也可防止遗失和篡改。
- 申请机关:管辖遗嘱人住所地、本籍地或其所有不动产所在地之一的遗嘱保管所
- 手续:事先预约,由遗嘱人本人前往办理
- 手续费:每件3,900日元(印花税票)
- 文件:遗嘱、申请书、住民票复印件、带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可保管的遗嘱在纸张大小、页边距等格式上有规定。外国籍人士最好事先向法务局确认所附住民票的记载事项等。
遗嘱中可规定的主要事项
根据日本法,遗嘱可以规定以下事项。如适用本国法,应按本国制度确认能否作出同样的安排。
- 指定继承份额(采用与法定比例不同的比例)
- 指定遗产分割方法(例如将特定不动产由特定继承人继承)
- 遗赠(将财产给予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团体)
- 指定遗嘱执行人
- 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此外,还可以将对家人的心意和财产分配的理由作为“附言事项”(付言事項)写入遗嘱。附言事项没有法律效力,但有望缓和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遗嘱可以随时撤回或重新订立,财产或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外国人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在本国和日本均有财产时
按日本方式订立的遗嘱,不一定能直接用于本国的手续,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翻译或认证。按国家分别订立遗嘱的,如后一份遗嘱与前一份遗嘱相抵触,将视为撤回前一份遗嘱,因此应明确区分各自涵盖的财产。
特留份与强制继承份额
适用日本法的,兄弟姐妹以外的继承人享有特留份(遺留分)。自2019年7月起,特留份受到侵害的继承人可请求支付金钱。适用本国法的,应按本国制度确认。
指定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居住在海外时,在日本办理银行和法务局的手续需要时间。如在遗嘱中指定在日本负责办理手续的遗嘱执行人,继承手续会更加顺畅。
继承手续的文件与税务
外国籍人士没有日本户籍,因此须使用本国的官方文件或宣誓书证明继承人。准备方法请参阅海牙认证与宣誓书。遗产税的课税范围,取决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住所及在留资格。详见外国人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如需同时考虑生前的财产管理,家族信托的机制也是一种选择。
订立遗嘱的流程
- 编制财产清单(按日本、本国及其他国家分别整理)
- 确认准据法(国籍、经常居所、财产所在地)
- 选择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加保管制度等)
- 确定遗嘱内容和遗嘱执行人
- 订立遗嘱,并确定保管方式以及告知家人的方法
TIMOA可以提供的服务
外国人可以按日本的方式订立有效遗嘱,但继承和遗嘱效力原则上依本国法判断。财产分布在多个国家的,需要在考虑准据法和各国手续的基础上进行设计。TIMOA与合作的律师、司法书士和税理士联手,提供从梳理财产与准据法、准备公证遗嘱到估算遗产税的全程支持。详情请参阅高净值客户服务。
常见问题
外国人也可以在日本订立公证遗嘱吗?
可以。公证书以日文制作,日语不够熟练的,通过翻译人员确认内容。还需要身份证明文件和财产资料。
可以用母语书写遗嘱吗?
一般认为自书遗嘱也可以用日文以外的语言书写。但在日本办理继承手续时需要译文,因此对于日本的财产,可考虑用日文订立。
在中国内地和日本都有财产,遗嘱应合并为一份吗?
由于各国手续实务不同,也可以按财产所在国分别订立遗嘱。此时应协调所涉财产和措辞,以免后一份遗嘱被视为撤回前一份遗嘱。
没有印章也能订立自书遗嘱吗?
自书遗嘱必须盖章。由于不要求必须是实印(已登记印章),稳妥的做法是准备一枚普通印章并盖章。
参考・出处
- 日本法令外文译文数据库:法律适用通则法(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
- 法务省:自书遗嘱保管制度指南(令和7年度版)(自筆証書遺言書保管制度ガイドブック(令和7年度版)) www.moj.go.jp
- 日本公证人联合会:公证书制作手续数字化说明(公正証書の作成手続のデジタル化の案内) www.koshonin.gr.jp
- WIPO Lex: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www.wi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