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事业承继(事業承継)的方式有三种:亲属内承继、员工・高管承继和第三方承继(M&A)。选择时要看是否有继承人、股份如何转移,以及资金和税负由谁承担。无论哪种方式,准备都需要以年为单位的时间,因此在经营者身体健康时确定方针非常重要。
事业承继的三种方式及其区别
中小企业厅的事业承继指南将承继分为“亲属内承继”“高管・员工承继”“向公司外部移交(M&A等)”三类。主要区别如下。
| 项目 | 亲属内承继 | 员工・高管承继 | 第三方承继(M&A) |
|---|---|---|---|
| 继承人 | 子女或亲属 | 高管、员工 | 公司外部的企业或个人 |
| 股份转移方式 | 继承、赠与、买卖 | 买卖(MBO等),或继承、赠与 | 股权转让、事业转让等 |
| 资金负担 | 主要为继承税、赠与税 | 继承人的收购资金 | 由买方支付对价 |
| 主要优点 | 容易获得相关方理解,便于留出准备时间 | 可以交给熟悉业务的人 | 即使没有继承人也能保留事业,并获得出售对价 |
| 主要课题 | 继承人的意愿与能力,以及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公平 | 收购资金的筹措、经营者保证的承接 | 寻找交易对象与谈判条件,以及向员工和客户说明 |
中小企业厅指出,亲属内承继的比例在下降,向亲属以外人员承继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建议不要一开始就只考虑一种方式,而是将多种方式放在一起比较。
承继的内容:经营、资产与知识资产
事业承继并不是转交股份就结束了。指南将承继的内容归纳为以下三类:
- 人(经营):经营者的地位以及承担经营的能力
- 资产:本公司股份、经营用不动产和设备、资金
- 知识资产:技术和诀窍、客户关系、品牌、经营许可
知识资产不易看见,交接所需时间最长。经营许可由公司持有还是由个人持有,承继手续也会有所不同。
亲属内承继的流程与税务
亲属内承继一般通过继承或赠与将本公司股份转移给继承人。业绩越好的公司,股份估值越高,继承税、赠与税的负担也越重。首先应掌握股份估值和预计税额。
法人版事业承继税制的特例措置
法人版事业承继税制,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暂缓缴纳或免除继承税、赠与税的制度。分为一般措置和特例措置,特例措置在适用股份数量和暂缓比例方面更为优厚。
| 项目 | 期限 |
|---|---|
| 提交特例承继计划(都道府县) | 2027年9月30日前(根据2026年度税制改革,由2026年3月31日延长) |
| 基于特例措置的赠与、继承 | 2027年12月31日前(未延长) |
计划的提交期限虽然延长,但实施承继的期限没有变化。如有可能使用特例措置,应尽早与税理士着手研究。取得认定后,仍须满足维持雇佣、持续经营等要件,并每年报告。
关于特留份的民法特例
将股份集中给继承人,会产生与其他继承人特留份(遺留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经营承继顺利化法》的民法特例,继承人与全体特留份权利人达成一致,并经经济产业大臣确认和家庭法院许可后,可以订立以下协议:
- 除外协议:将生前赠与的本公司股份等排除在特留份计算基础之外
- 固定协议:将本公司股份的价值固定为协议时点的估值
继承人居住在海外时,日本继承税纳税义务的范围会成为问题。详情请参阅外国人的继承税与赠与税。
向员工、高管承继(MBO・EBO)
由高管或员工承接时,有让其有偿收购股份(MBO・EBO)和通过继承、赠与无偿转让两种方式。有偿收购时,继承人个人往往资金不足,可通过以下方式筹措资金:
- 由继承人设立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收购股份
- 接受基金出资
- 利用基于《经营承继顺利化法》的金融支援
另一个课题是经营者保证。如果公司借款附有现任经营者的个人保证,继承人可能对承接保证有所顾虑。应按照《关于经营者保证的指南》,尽早与金融机构商讨保证的处理方式。
第三方承继(M&A)的流程
没有继承人时,可以将事业交给公司外部的企业或个人。一般流程如下:
- 选定咨询对象(中介公司、财务顾问、公共机构)
- 评估企业价值,整理出售条件
- 寻找潜在买方,签订保密协议
- 高层会谈,签订基本协议书
- 买方开展尽职调查(财务、税务、法务、劳务调查)
- 签订最终合同并完成交割
- 建立整合后的经营体制(PMI)
股权转让与事业转让承接的范围不同。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公司本身仍然存续,与客户的合同和经营许可原则上也保留在公司。事业转让是逐项转移资产和合同的方式,可能需要取得客户同意或重新取得经营许可。中小企业厅还公布了《中小M&A指南》,总结了推进程序的方法以及与中介公司签约时的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通常采用股权转让、整体承接公司的方式。股权转让的具体手续请参阅股权转让的手续。全国各都道府县都设有国家设立的公共咨询窗口——事业承继・引继支援中心。
外籍经营者、外资企业的注意事项
外国人经营的公司和外资企业,存在日本人经营的公司所没有的问题。
- 继承人为外籍人士时,是否满足作为经营者在留所需的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等)的条件
- 继承人或接班人居住在海外时,继承税、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以及与境外税收的关系
- 外国投资者取得股份时,是否需要根据外汇法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的申报或报告
- 股东名册是否完备,是否存在仅挂名的股东(名义股)
- 海外母公司或个人为股东时,其本国公司法和税法上的手续
关于海外企业作为买方收购日本企业的注意事项,也请参阅收购日本企业(M&A)的流程。
事业承继的准备步骤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准备步骤大体相同。中小企业厅的指南也建议尽早准备。
- 掌握现状:梳理股东结构、财务状况、本公司股份估值、借款及经营者保证
- 确定方针:确定继承人人选、承继方式和时间
- 向相关方说明:分阶段告知家人、高管、员工、主要客户及金融机构
- 制定承继计划:将股份和经营权的转移时间、税款和资金安排、继承人培养落实到计划中
- 实施与复核:转移股份、更换董事并办理登记、定期复核计划
股东下落不明时,股份集中可能难以推进。《经营承继顺利化法》中也有公司法特例,便于利用收购下落不明股东股份等程序。整理股东名册是在确定承继方式之前就可以着手的准备工作。
事业承继方式总结
事业承继的方式有亲属内承继、员工・高管承继和第三方承继(M&A)三种。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将股份估值、税务、资金和继承人培养结合起来制定计划。法人版事业承继税制的特例措置,计划提交期限为2027年9月30日,承继实施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外籍经营者的公司还需考虑在留资格、境外继承人以及外汇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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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事业承继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准备?
培养继承人和转移股份需要以年为单位的时间。建议在经营者身体健康时,就从掌握现状、确定方针着手。
事业承继税制的特例措置还能使用吗?
2026年度(令和8年度)税制改革将特例承继计划的提交期限延长至2027年9月30日。但通过赠与、继承进行的承继,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
没有继承人怎么办?
可以选择向第三方承继(并购)。也可以利用设在全国各都道府县的事业承继・引继支援中心等公共咨询窗口。
将公司交给员工时,股份收购资金如何筹措?
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引入基金等。也可以通过继承或赠与无偿转让,需结合税负一并考虑。
参考・出处
- 中小企业厅:实施事业承继(事業承継を実施する) www.chusho.meti.go.jp
- 中小企业厅:事业承继支援措施(事業承継の支援策) www.chusho.meti.go.jp
- 中小企业厅:基于《经营承继顺利化法》的支援(経営承継円滑化法による支援) www.chusho.meti.go.jp
- 中小企业厅:事业承继与民法〈特留份〉(宣传册)(事業承継と民法<遺留分>) www.chusho.meti.go.jp
- 大阪府:特例承继计划提交期限的延长(特例承継計画の提出期限の延長) www.pref.osaka.lg.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