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在日本從事收購併銷售二手商品的業務,須取得古物營業法規定的古物商許可。申請須通過管轄主營業所的警察署,向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提出。外國人和外資公司均可申請,但在留資格、營業所和管理者的準備情況,往往決定能否獲得許可。
哪些情況需要古物商許可
“古物”是指使用過一次的物品、以使用為目的進行過交易的物品,以及對上述物品進行修整後的物品。即使是新品,一旦到過消費者手中,也屬於古物。以營業為目的從事古物的買賣、交換或受託銷售,均須取得許可。
| 業務內容 | 是否需要許可 |
|---|---|
| 收購二手商品後銷售(實體店或網絡) | 需要 |
| 受他人委託銷售二手商品並收取手續費 | 需要 |
| 以二手商品交換其他物品 | 需要 |
| 出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原則上不需要 |
| 出售無償獲得的物品 | 原則上不需要 |
| 進口在海外採購的二手商品並銷售 | 視交易形式而定,請向警察署確認 |
申請許可時須選擇經營的古物類別,共13類:美術品類、衣物類、鐘錶・珠寶類、汽車、摩托車及小型機動自行車、自行車類、相機類、辦公設備類、機械工具類、器具類、皮革・橡膠製品類、書籍、票券類。須確定1個主營類別,並在申請書中列明其他經營類別。
古物商許可的要件
審查主要圍繞“人”“營業所”“管理者”三個方面。
不屬於欠格事由
申請人本人(法人則為全體董事)及管理者,均不得屬於古物營業法第4條規定的欠格事由。主要欠格事由如下:
- 被裁定開始破產程序且尚未復權者
- 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或因盜竊罪等被判處罰金,執行完畢後未滿5年者
- 暴力團成員,或脫離暴力團未滿5年者
- 居所不定者
- 古物營業許可被撤銷後未滿5年者
- 規則規定的因身心障礙無法適當開展業務者
- 在營業方面不具有與成年人同等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 有相當理由認定其無法為每個營業所選任管理者者
法人申請時,只要有一名董事屬於欠格事由,該法人即無法獲得許可。
須有營業所
即使僅在網上經營,也須申報營業所。營業所須為能夠持續開展古物營業、具有實際經營形態的場所。無法確認獨立性或持續性的場所,可能不被認可。租賃物業須事先確認合同是否允許作此用途。
每個營業所須設置管理者
每個營業所須選任一名負責管理業務的責任人,可由代表人本人兼任。管理者同樣不得屬於欠格事由。無法實際管理營業所業務的人(如居住地較遠、兼任其他營業所等),可能不被認可。
外國人及外資公司申請要點
古物營業法的欠格事由中沒有關於國籍的規定,外國個人和外資日本法人均可申請。但在以下方面,準備工作與日本人有所不同。
- 在留資格:外國人以個人身份經營時,須持有可從事經營活動的在留資格。除“經營・管理”外,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在留資格沒有就業限制。
- 住民票副本:日本人須載明本籍,外國人則需準備載有國籍等信息的住民票。部分府縣還要求載明在留資格。
- 身份證明書:該文件由本籍地市區町村出具,外籍人士無法取得。替代辦法請向申請地警察署確認。
- 居住在海外的董事:在日本沒有住址的董事無法取得住民票。所需材料須事先與警察署商定。
- 外文材料:原則上須附日文譯文。
以法人名義申請時,還會確認公司章程的經營範圍是否包含古物買賣相關業務。在設立公司階段就寫入經營範圍,可使手續更加順暢。設立流程請參閱外國人・外國企業在日本設立公司的流程。關於外國經營者的在留資格,也請一併參閱經營・管理簽證的申請材料、審查週期與更新。
申請前須確定的事項
以個人還是法人名義取得
古物商許可授予獲得許可的個人或法人。個人取得的許可,不能轉移給之後設立的法人。如計劃以公司形式經營,應先設立公司,再以法人名義申請。
經營類別與營業形式
除主營類別外,申請時也可填寫將來計劃經營的類別。在門店收購、上門收購還是網上收購,本人確認方式和賬簿記錄方式都會不同。事先確定營業形式,也更便於回答審查中的提問。
由誰擔任管理者
代表人不常駐日本的外資公司,通常會選任在日本的員工等擔任管理者。管理者負責管理交易現場,應選擇能夠到營業所工作的人。
申請流程與所需材料
- 確定經營的古物類別、營業所和管理者。
- 備齊申請書及附件。
- 向管轄主營業所的警察署(防犯股等)提出申請並繳納手續費。東京警視廳的手續費為19,000日元。
- 警察進行審查。標準處理期限由各都道府縣規定,請查閱申請地都道府縣警察的說明。
- 獲得許可後,領取許可證。
- 在營業所懸掛標識,開始營業。
主要附件如下(依據東京警視廳的說明)。細節因都道府縣而異,請查閱申請地的說明。
| 材料 | 個人申請 | 法人申請 |
|---|---|---|
| 簡歷(略曆書) | 本人・管理者 | 全體董事・管理者 |
| 住民票副本 | 本人・管理者 | 全體董事・管理者 |
| 誓約書(不屬於欠格事由) | 本人・管理者 | 全體董事・管理者 |
| 身份證明書 | 本人・管理者 | 全體董事・管理者 |
| 公司章程・登記事項證明書 | 不需要 | 需要 |
| 證明網址使用權限的資料 | 通過網站交易時 | 通過網站交易時 |
自2020年4月起,古物商許可只需向管轄主營業所的公安委員會取得一份即可。在其他都道府縣增設營業所時,無需重新申請許可,辦理申報即可。
取得許可後的義務與2025年10月的修訂
取得許可後,須遵守以下義務。
- 確認交易對方:收購古物等情況下,須確認對方的住址、姓名、職業和年齡。
- 賬簿記錄:記錄交易內容,並自最後記載之日起保存3年。
- 懸掛標識:每個營業所須在醒目位置懸掛標識。
- 申報可疑物品:懷疑是贓物時,須立即向警察申報。
- 變更申報:董事、管理者、營業所等發生變更時須申報。視內容不同,有的須事先申報,有的須在變更後14日內(附登記事項證明書的為20日內)申報。
交易對價總額不足1萬日元的,原則上無需確認交易對方。但對於易被盜的品類,無論金額多少均須確認。此前的對象品類為摩托車・小型機動自行車(含零部件)、家用遊戲軟件、CD・DVD等記錄介質以及書籍。
針對金屬類盜竊案件激增,2025年10月1日施行的施行規則修訂新增了4個品類:空調室外機、電熱水器的熱泵、電線以及金屬格柵。經營這些品類的業者,即使是小額收購也須進行本人確認並記錄。根據東京警視廳的說明,網線、家用延長線、充電線等不在對象範圍內。對是否屬於對象品類有疑問時,請向管轄營業所的警察署確認。
此外,取得許可後6個月內未開始營業等情況下,許可可能被撤銷。
TIMOA能為您做什麼
只要營業所和管理者準備到位、全體董事的材料齊全、在留資格確認無誤,古物商許可的手續本身並不複雜。對於外國人和外資公司,關鍵在於事先敲定住民票和身份證明書的替代辦法。
TIMOA攜手合作的行政書士,協助確認要件、準備材料並與警察署進行事先溝通。也可結合公司設立、在留資格以及酒類等其他許可(酒類銷售許可的種類與要件)一併諮詢。詳情請參閱經營許可・金融牌照服務。
常見問題
外國人或外資公司能否取得古物商許可?
可以。古物營業法規定的欠格事由中沒有國籍限制。但以個人身份申請時須持有可經營事業的在留資格,並應事先向警察署確認董事及管理者材料的準備方式。
只通過網店銷售二手商品,也需要營業所嗎?
需要。即使僅在網上經營,申請許可時也須申報營業所。通過網站交易的,還須在申請書中填寫該網址。
取得許可需要多長時間?
標準處理期限由各都道府縣規定,請查閱申請地都道府縣警察的說明。材料需補正的,耗時會相應延長。應從開業日倒推,預留充足時間申請。
只是在二手交易App上出售自己的閒置物品,也需要許可嗎?
僅出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原則上無需許可。但反覆出售以轉賣為目的收購的物品,可能構成古物營業。
參考・出處
- 東京警視廳:古物商許可申請(古物商許可申請) www.keishicho.metro.tokyo.lg.jp
- 東京警視廳:古物營業法施行規則部分修訂(2025年10月1日施行)(古物営業法施行規則の一部改正について(令和7年10月1日施行)) www.keishicho.metro.tokyo.lg.jp
- 長野縣警察:古物營業法施行規則修訂(2025年10月1日施行)(古物営業法施行規則が改正されます(令和7年10月1日施行)) www.pref.nagano.lg.jp
- 京都府警察:古物營業法相關審查標準及標準處理期限(古物営業法に係る審査基準・標準処理期間) www.pref.kyot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