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在日本从事收购并销售二手商品的业务,须取得古物营业法规定的古物商许可。申请须通过管辖主营业所的警察署,向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提出。外国人和外资公司均可申请,但在留资格、营业所和管理者的准备情况,往往决定能否获得许可。
哪些情况需要古物商许可
“古物”是指使用过一次的物品、以使用为目的进行过交易的物品,以及对上述物品进行修整后的物品。即使是新品,一旦到过消费者手中,也属于古物。以营业为目的从事古物的买卖、交换或受托销售,均须取得许可。
| 业务内容 | 是否需要许可 |
|---|---|
| 收购二手商品后销售(实体店或网络) | 需要 |
| 受他人委托销售二手商品并收取手续费 | 需要 |
| 以二手商品交换其他物品 | 需要 |
|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原则上不需要 |
| 出售无偿获得的物品 | 原则上不需要 |
| 进口在海外采购的二手商品并销售 | 视交易形式而定,请向警察署确认 |
申请许可时须选择经营的古物类别,共13类:美术品类、衣物类、钟表・珠宝类、汽车、摩托车及小型机动自行车、自行车类、相机类、办公设备类、机械工具类、器具类、皮革・橡胶制品类、书籍、票券类。须确定1个主营类别,并在申请书中列明其他经营类别。
古物商许可的要件
审查主要围绕“人”“营业所”“管理者”三个方面。
不属于欠格事由
申请人本人(法人则为全体董事)及管理者,均不得属于古物营业法第4条规定的欠格事由。主要欠格事由如下:
- 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且尚未复权者
- 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或因盗窃罪等被判处罚金,执行完毕后未满5年者
- 暴力团成员,或脱离暴力团未满5年者
- 居所不定者
- 古物营业许可被撤销后未满5年者
- 规则规定的因身心障碍无法适当开展业务者
- 在营业方面不具有与成年人同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 有相当理由认定其无法为每个营业所选任管理者者
法人申请时,只要有一名董事属于欠格事由,该法人即无法获得许可。
须有营业所
即使仅在网上经营,也须申报营业所。营业所须为能够持续开展古物营业、具有实际经营形态的场所。无法确认独立性或持续性的场所,可能不被认可。租赁物业须事先确认合同是否允许作此用途。
每个营业所须设置管理者
每个营业所须选任一名负责管理业务的责任人,可由代表人本人兼任。管理者同样不得属于欠格事由。无法实际管理营业所业务的人(如居住地较远、兼任其他营业所等),可能不被认可。
外国人及外资公司申请要点
古物营业法的欠格事由中没有关于国籍的规定,外国个人和外资日本法人均可申请。但在以下方面,准备工作与日本人有所不同。
- 在留资格:外国人以个人身份经营时,须持有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在留资格。除“经营・管理”外,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在留资格没有就业限制。
- 住民票副本:日本人须载明本籍,外国人则需准备载有国籍等信息的住民票。部分府县还要求载明在留资格。
- 身份证明书:该文件由本籍地市区町村出具,外籍人士无法取得。替代办法请向申请地警察署确认。
- 居住在海外的董事:在日本没有住址的董事无法取得住民票。所需材料须事先与警察署商定。
- 外文材料:原则上须附日文译文。
以法人名义申请时,还会确认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古物买卖相关业务。在设立公司阶段就写入经营范围,可使手续更加顺畅。设立流程请参阅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公司的流程。关于外国经营者的在留资格,也请一并参阅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材料、审查周期与更新。
申请前须确定的事项
以个人还是法人名义取得
古物商许可授予获得许可的个人或法人。个人取得的许可,不能转移给之后设立的法人。如计划以公司形式经营,应先设立公司,再以法人名义申请。
经营类别与营业形式
除主营类别外,申请时也可填写将来计划经营的类别。在门店收购、上门收购还是网上收购,本人确认方式和账簿记录方式都会不同。事先确定营业形式,也更便于回答审查中的提问。
由谁担任管理者
代表人不常驻日本的外资公司,通常会选任在日本的员工等担任管理者。管理者负责管理交易现场,应选择能够到营业所工作的人。
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
- 确定经营的古物类别、营业所和管理者。
- 备齐申请书及附件。
- 向管辖主营业所的警察署(防犯股等)提出申请并缴纳手续费。东京警视厅的手续费为19,000日元。
- 警察进行审查。标准处理期限由各都道府县规定,请查阅申请地都道府县警察的说明。
- 获得许可后,领取许可证。
- 在营业所悬挂标识,开始营业。
主要附件如下(依据东京警视厅的说明)。细节因都道府县而异,请查阅申请地的说明。
| 材料 | 个人申请 | 法人申请 |
|---|---|---|
| 简历(略历书) | 本人・管理者 | 全体董事・管理者 |
| 住民票副本 | 本人・管理者 | 全体董事・管理者 |
| 誓约书(不属于欠格事由) | 本人・管理者 | 全体董事・管理者 |
| 身份证明书 | 本人・管理者 | 全体董事・管理者 |
| 公司章程・登记事项证明书 | 不需要 | 需要 |
| 证明网址使用权限的资料 | 通过网站交易时 | 通过网站交易时 |
自2020年4月起,古物商许可只需向管辖主营业所的公安委员会取得一份即可。在其他都道府县增设营业所时,无需重新申请许可,办理申报即可。
取得许可后的义务与2025年10月的修订
取得许可后,须遵守以下义务。
- 确认交易对方:收购古物等情况下,须确认对方的住址、姓名、职业和年龄。
- 账簿记录:记录交易内容,并自最后记载之日起保存3年。
- 悬挂标识:每个营业所须在醒目位置悬挂标识。
- 申报可疑物品:怀疑是赃物时,须立即向警察申报。
- 变更申报:董事、管理者、营业所等发生变更时须申报。视内容不同,有的须事先申报,有的须在变更后14日内(附登记事项证明书的为20日内)申报。
交易对价总额不足1万日元的,原则上无需确认交易对方。但对于易被盗的品类,无论金额多少均须确认。此前的对象品类为摩托车・小型机动自行车(含零部件)、家用游戏软件、CD・DVD等记录介质以及书籍。
针对金属类盗窃案件激增,2025年10月1日施行的施行规则修订新增了4个品类:空调室外机、电热水器的热泵、电线以及金属格栅。经营这些品类的业者,即使是小额收购也须进行本人确认并记录。根据东京警视厅的说明,网线、家用延长线、充电线等不在对象范围内。对是否属于对象品类有疑问时,请向管辖营业所的警察署确认。
此外,取得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始营业等情况下,许可可能被撤销。
TIMOA能为您做什么
只要营业所和管理者准备到位、全体董事的材料齐全、在留资格确认无误,古物商许可的手续本身并不复杂。对于外国人和外资公司,关键在于事先敲定住民票和身份证明书的替代办法。
TIMOA携手合作的行政书士,协助确认要件、准备材料并与警察署进行事先沟通。也可结合公司设立、在留资格以及酒类等其他许可(酒类销售许可的种类与要件)一并咨询。详情请参阅经营许可・金融牌照服务。
常见问题
外国人或外资公司能否取得古物商许可?
可以。古物营业法规定的欠格事由中没有国籍限制。但以个人身份申请时须持有可经营事业的在留资格,并应事先向警察署确认董事及管理者材料的准备方式。
只通过网店销售二手商品,也需要营业所吗?
需要。即使仅在网上经营,申请许可时也须申报营业所。通过网站交易的,还须在申请书中填写该网址。
取得许可需要多长时间?
标准处理期限由各都道府县规定,请查阅申请地都道府县警察的说明。材料需补正的,耗时会相应延长。应从开业日倒推,预留充足时间申请。
只是在二手交易App上出售自己的闲置物品,也需要许可吗?
仅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原则上无需许可。但反复出售以转卖为目的收购的物品,可能构成古物营业。
参考・出处
- 东京警视厅:古物商许可申请(古物商許可申請) www.keishicho.metro.tokyo.lg.jp
- 东京警视厅:古物营业法施行规则部分修订(2025年10月1日施行)(古物営業法施行規則の一部改正について(令和7年10月1日施行)) www.keishicho.metro.tokyo.lg.jp
- 长野县警察:古物营业法施行规则修订(2025年10月1日施行)(古物営業法施行規則が改正されます(令和7年10月1日施行)) www.pref.nagano.lg.jp
- 京都府警察:古物营业法相关审查标准及标准处理期限(古物営業法に係る審査基準・標準処理期間) www.pref.kyot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