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在日本持續銷售酒類,須取得基於《酒稅法》的酒類銷售業執照(酒類販売業免許)。執照按銷售場所逐一核發,由管轄該場所所在地的稅務署長授予。面向消費者或餐飲店銷售需要零售業執照,面向酒類零售商等經營者銷售需要批發業執照,審查的標準審理期間原則上為2個月。
需要酒類銷售業執照的情形
擬從事酒類銷售業務者,必須取得執照,法人和個人均同。主要情形如下:
- 在門店向消費者銷售酒類
- 通過網店銷售酒類
- 將從海外進口的酒類銷售給酒類零售商或餐飲店
- 採購日本酒類並出口到海外
另一方面,餐飲店如果只是在店內開瓶供客人飲用,則不需要酒類銷售業執照。銷售未開封的整瓶酒供客人帶走時,需要零售業執照。
執照須按銷售場所逐一取得。即使總店已取得執照,分店銷售酒類時,也須另行向管轄分店所在地的稅務署長申請執照。
酒類銷售業執照的種類
酒類銷售業執照大致分為“零售業執照”和“批發業執照”兩類,並根據銷售對象和銷售方式進一步細分。
| 區分 | 執照種類 | 可銷售的範圍 |
|---|---|---|
| 零售業執照 | 一般酒類零售業執照 | 在銷售場所向消費者、餐飲業經營者、糕點等製造商零售,原則上可經營所有品類(不含通信銷售) |
| 零售業執照 | 通信銷售酒類零售業執照 | 通過互聯網或商品目錄,向兩個以上都道府縣的廣泛地區的消費者進行通信銷售(品類有限制) |
| 零售業執照 | 特殊酒類零售業執照 | 為滿足特殊需要而進行的零售,如向本公司董事及員工銷售 |
| 批發業執照 | 全酒類批發業執照 | 原則上可批發所有品類 |
| 批發業執照 | 啤酒批發業執照 | 可批發啤酒 |
| 批發業執照 | 洋酒批發業執照 | 可批發葡萄酒、威士忌、白蘭地、烈酒、利口酒等 |
| 批發業執照 | 進出口酒類批發業執照 | 可批發本公司出口的酒類、進口的酒類或兩者 |
| 批發業執照 | 店頭銷售酒類批發業執照 | 以在店頭直接交貨的方式,向本公司會員酒類銷售商批發 |
| 批發業執照 | 協同組合成員間酒類批發業執照 | 可向所屬事業協同組合的成員批發 |
| 批發業執照 | 自有商標酒類批發業執照 | 可批發本公司開發的商標・品牌的酒類 |
| 批發業執照 | 特殊酒類批發業執照 | 為滿足酒類經營者特殊需要而進行的批發 |
批發業執照是向酒類銷售商和酒類製造商銷售所用的執照,不能向消費者或餐飲店銷售。全酒類批發業執照和啤酒批發業執照在各地區可發放件數的範圍內授予,申請較多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外國企業常用的是向日本酒類零售商批發進口酒所需的進出口酒類批發業執照,以及面向消費者的零售業執照。同時經營批發和零售的,須分別取得相應執照。
酒類銷售業執照的4項要件
符合《酒稅法》第10條規定的拒絕事由時,稅務署長可以不授予執照。要件大致分為以下4項。
| 要件 | 主要內容 |
|---|---|
| 人員要件 | 申請人及法人董事不屬於以下情形: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正在接受國稅或地方稅的欠稅處分、受到法令規定的特定刑罰後未滿規定期間等 |
| 場所要件 | 不得在不便於監管的場所設立銷售場所;不得與酒類製造場所、其他銷售場所、酒吧、餐館等處於同一場所 |
| 經營基礎要件 | 經營基礎不薄弱,例如未處於破產程序中、沒有欠稅、累計虧損未超過資本等金額;並具備妥善銷售酒類的知識、能力和資金 |
| 供需調整要件 | 不存在為保全酒稅而需維持供需平衡、因而認定授予執照不適當的情形(如通信銷售的品類限制、批發執照的可發放件數等) |
由於場所要件的限制,在餐飲店內進行零售時,需要明確劃分銷售區域,並分開結算貨款等。
通信銷售酒類零售業執照的注意事項
網上銷售時,所需執照因銷售對象的範圍而異。
- 以兩個以上都道府縣的消費者為對象:需要通信銷售酒類零售業執照。
- 僅以同一都道府縣內的消費者為對象:可憑一般酒類零售業執照銷售。
通信銷售酒類零售業執照可經營的酒類有以下限制:
- 國產酒類:僅限於上一會計年度各品類應稅出庫量均未滿3,000千升的釀造商所產酒類等,不能經營大型酒廠的產品。
- 進口酒類:品類和數量均無限制。
通過網絡向全國銷售海外葡萄酒或蒸餾酒的業務,通常適用該執照。經營國產酒時,須取得釀造商出具的符合數量標準的證明後再提出申請。
外國企業及外籍人士申請時的要點
- 日本國內的銷售場所:執照按銷售場所核發,因此需要在日本國內設有銷售場所。應在辦公室租賃合同中確認該場所可用於此用途。
- 申請人與董事:法人申請時,全體董事均適用人員要件。有居住在海外的董事時,也需準備履歷書等材料。
- 公司經營範圍:法人須提交公司章程(定款)。在設立階段就將酒類銷售寫入經營範圍,手續會更順利。
- 在留資格:外籍人士以個人身份經營時,需要持有可從事經營活動的在留資格。
- 進口手續:進口酒類時,除繳納關稅和酒稅外,還須依據《食品衛生法》辦理進口申報。銷售的酒類還須按照日本法令進行標示。
設立前的準備工作,請參閱外籍人士及外國企業在日本設立公司的流程。
申請流程、期間與費用
- 事前諮詢:就業務內容向管轄銷售場所所在地的稅務署(酒類指導官)進行諮詢。
- 準備材料:備齊申請書、銷售場所的用地情況及建築物平面佈置圖、業務概要、收支預測、所需資金及籌措方式、董事履歷書、公司章程、登記事項證明書、租賃合同複印件、財務報表、納稅證明書等。
- 提交申請:向管轄稅務署提交,無需申請手續費。
- 審查:標準審理期間原則上為2個月(稅務署長自行處理的案件)。補正材料或追加提交所需的天數不計算在內。
- 核發執照:每件執照須繳納登錄許可稅(零售業執照每件3萬日元)。
- 開始銷售:遵守記賬義務、每年報告銷售數量等規定開展經營。
如果先推進店鋪裝修或簽訂租賃合同,可能因不符合場所要件而不得不變更計劃。在選定物業階段就向稅務署諮詢,最為穩妥。
取得執照後的主要義務
- 記賬:在賬簿中記錄酒類採購和銷售的數量、價格、交易對象等。
- 報告:每個年度向稅務署報告酒類銷售數量等。
- 變更申報:董事、銷售場所名稱、總公司所在地等發生變更時,須向稅務署申報。遷移銷售場所時,須就新場所重新取得許可。
- 防止向未滿20歲者銷售:零售場所須標示酒類銷售區域及年齡確認相關事項,並嚴格執行年齡確認。
- 酒類銷售管理者:每個零售場所須選任一名,並定期安排其參加培訓。
此外,酒稅稅率正在分階段調整,自2026年10月1日起,啤酒類飲料的稅率已統一。這會影響採購價格和銷售價格的設定,應確認最新稅率並反映在事業計劃中。
酒類銷售業執照小結
酒類銷售業執照的種類取決於銷售對象(消費者還是經營者)和銷售方式(店頭還是通信銷售)。外國企業多采用進出口酒類批發業執照與零售業執照的組合。要件分為人員、場所、經營基礎和供需調整4項,標準審理期間原則上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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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餐飲店提供酒水也需要酒類銷售業執照嗎?
如果只是在店內開瓶供客人飲用,則不需要酒類銷售業執照。銷售未開封的整瓶酒供客人帶走時,需要零售業執照。
要把從海外進口的葡萄酒批發給日本的酒類零售商,需要哪種執照?
將本公司進口的酒類批發給酒類銷售商等,需要進出口酒類批發業執照。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另需零售業執照。
通過網店向全國銷售酒類需要哪種執照?
以兩個以上都道府縣的消費者為對象時,需要通信銷售酒類零售業執照。國產酒僅限於一定規模以下的釀造商所產酒類等,但進口酒在品類和數量上沒有限制。
執照審查需要多長時間?
國稅廳規定,由稅務署長自行處理的案件,標準審理期間原則上為2個月。補正材料或追加提交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參考・出處
- 國稅廳:酒類銷售業執照的區分、種類及其含義(酒類の販売業免許の區分及び種類とその意義) www.nta.go.jp
- 國稅廳:E1-3 酒類銷售業執照的申請(酒類の販売業免許の申請) www.nta.go.jp
- 國稅廳:一般酒類零售業執照申請指南(一般酒類小売業免許申請の手引) www.nta.go.jp
- 國稅廳:通信銷售酒類零售業執照申請指南(通信販売酒類小売業免許申請の手引) www.nta.go.jp
- 國稅廳:酒類批發業執照申請指南(酒類卸売業免許申請の手引) www.nt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