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发生个人数据的泄露、灭失或毁损(统称“泄露等”,漏えい等),且属于极可能损害个人权利利益的特定情形时,经营者负有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报告并通知本人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报告分为两个阶段:在知悉后约3~5日内提交的“速报”(速報),以及原则上在30日内(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为60日内)提交的“确报”(確報)。该义务自2022年4月起实施,2024年4月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须报告的泄露等四种情形
报告义务的对象,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第7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不仅实际发生泄露时须报告,在可能已发生泄露等的阶段也属于报告对象。
| 情形 | 主要示例 |
|---|---|
| ① 涉及需特别注意的个人信息 | 泄露包含体检结果、病史、犯罪记录等的数据 |
| ② 被不当利用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 泄露信用卡号、网上银行的ID和密码 |
| ③ 可能出于不正当目的 | 非法访问、勒索软件、员工私自带出数据 |
| ④ 涉及本人数量超过1,000人 | 向1,000名以上会员群发邮件时,将收件人放在CC而非BCC中发送 |
根据2024年4月1日施行的规则修订,情形③的对象扩大到经营者正在取得的个人信息(计划作为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该修订针对的是网站被篡改、导致输入表单中的信息被发送给第三方的“网页盗刷”(Web Skimming)。
情形④的1,000人,按单一事件中被泄露等的个人数据所涉本人的数量判断。即使发生时人数尚未确定,只要可能超过1,000人,即属于报告对象。此外,即使是不属于报告对象的泄露等,也需要调查原因、向本人说明并研究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另一方面,经高度加密等保密处理且解密所需信息未泄露的,不属于报告对象。
速报与确报的期限和报告内容
| 阶段 | 期限 | 内容 |
|---|---|---|
| 速报 | 知悉情形后迅速提交(约3~5日内) | 当时已掌握的内容 |
| 确报 | 自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内;情形③为60日内 | 规则规定的全部事项 |
报告的主要事项包括:概要、被泄露等的个人数据项目、涉及本人数量、原因、有无二次损害或其可能性及具体内容、对本人的应对情况、公告情况、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以及其他可供参考的事项。确报时仍未查明的事项,在查明后补充报告。
期限的天数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报告原则上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网站的报告表单提交。部分行业的报告对象,为受委托行使权限的主管该业务的大臣。
通知本人的规则
发生须报告的情形时,还须通知本人(法第26条第2款)。应根据情形的具体情况迅速通知。
- 通知内容:概要、被泄露等的数据项目、原因、有无二次损害或其可能性及具体内容、其他可供参考的事项
- 通知方式:选择邮寄、电子邮件等能确实送达本人的方式
- 难以通知时:不知道联系方式等情况下,采取公告事件、设立咨询窗口等替代措施
卡号泄露时,为便于本人采取停用卡片等措施,尽早联系十分重要。通知文本应简明传达事实和应对措施,并写明咨询窗口。外国客户或员工较多的,还应考虑提供多语种说明。在调查非法访问期间公布细节,可能会向攻击者泄露信息,因此公告的内容和时机应与专业人士商量后决定。
涉及受托方或海外据点时
业务受托方发生泄露时
委托他人处理个人数据时,原则上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都负有报告义务。受托方迅速将情形通知委托方的,受托方的报告义务予以免除,由委托方进行报告和本人通知。委托合同中应约定以下事项。
- 知悉泄露等时通知委托方的期限和联系人
- 配合原因调查,提供日志等资料
- 是否允许再委托,以及再委托方发生事故时的处理
- 费用负担和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整体的确认要点,请参阅日本合同的注意事项。
涉及海外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时
- 只要是日本法人处理的个人数据,即使系统由海外母公司运营,也由日本法人承担报告义务。
- 外国经营者在向日本境内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处理个人信息的,也适用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 将数据转移到中国内地或香港据点的,还应确认数据转移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跨境传输规则)。
- 本国法律也可能要求向当局报告,因此应同时管理两边的期限。
包含个人编号(My Number)的特定个人信息(特定個人情報)发生泄露等时,适用《个人编号法》(番号法)规定的另一套报告规则。在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手续中处理个人编号的公司,应同时确认两套规则。
发生泄露等时的应对流程
- 内部报告与防止损害扩大:向负责人报告,切断非法访问,请求删除误发的邮件等。
- 调查事实:确认涉及的数据、人数、原因和期间。必要时委托专业调查公司。
- 判断是否须报告并提交速报:判断是否属于四种情形,属于的提交速报。
- 通知本人・公告:准备好咨询窗口后进行通知。
- 确报与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根据原因分析确定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并提交确报。
未进行报告或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受到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劝告或命令,违反命令的将受到处罚。
日常应做好的准备
泄露等的应对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平时的准备。《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经营者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第23条),并对员工和受托方进行监督(第24条・第25条)。应做好以下准备。
- 应对手册:明确是否须报告的判断标准、速报和确报的负责人及审批人。
- 联络机制:将公司内部、受托方、海外母公司、律师和调查公司的联系方式汇总成表。
- 保存记录:保存访问日志和操作记录,以便调查原因和范围。
- 掌握数据情况:梳理哪个系统中存有哪些人的哪些数据项目。
- 教育与演练:定期向员工宣导误发邮件和定向钓鱼邮件的应对方法。
如果不掌握数据的全貌,就无法确定人数和项目,从而导致确报延迟。
2026年的修法动向
《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已于2026年7月通过并公布。除部分规定外,施行日为自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预计在施行前将完善政令和委员会规则,泄露等报告的对象和期限是否变化,也将取决于其内容。
本文依据2026年10月时适用的现行规则进行解读。公司内部的应对手册,应在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公布修订后的规则和指南时重新审视。在此之前,按现行的四种情形、速报和确报期限以及本人通知规则执行。
总结
泄露等的报告有三个基本点:判断是否属于四种情形、遵守速报和确报的期限、通知本人。由于期限较短,事故发生后才考虑流程就来不及了。应事先确定报告负责人、判断标准以及与受托方的联络方式。TIMOA与合作的律师协作,协助完善泄露时的应对流程,并审视公司内部规章和委托合同。详情请参阅知识产权・风险・合规服务。
常见问题
误发邮件导致几个人的地址泄露,也需要报告吗?
如果不涉及需特别注意的个人信息或信用卡号等,不存在不正当目的,且人数在1,000人以下,通常不属于报告义务的对象。但仍需向本人说明并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尚未确定是否泄露,也需要报告吗?
需要。即使仅存在须报告情形“可能已发生”的情况,也负有报告义务。速报时按已查明的范围报告,确报时再作补充。
业务受托方发生泄露时,由谁报告?
原则上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都负有报告义务。受托方迅速通知委托方的,受托方的报告义务予以免除,由委托方报告。
数据已加密的情况下也需要报告吗?
采取了高度加密等保密处理,且解密所需的密钥未泄露的,不属于报告对象。应确认加密方式和密钥管理情况后作出判断。
参考・出处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泄露等的应对与实用资料(漏えい等の対応とお役立ち資料) www.ppc.go.jp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指南(通则篇)(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についてのガイドライン(通則編)) www.ppc.go.jp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关于泄露等报告的宣传册(漏えい等報告に関するリーフレット) www.ppc.go.jp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指南》的Q&A(「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についてのガイドライン」に関するQ&A) www.ppc.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