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向日本进口商品,须先将货物运入保税区(保税地域),再向海关进行进口(纳税)申报,缴纳关税和消费税后取得进口许可。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还须在取得进口许可前,办理关税法以外法令(其他法令,他法令)规定的许可或申报。在日本没有据点的外国企业作为进口人时,还须进行税关事务管理人(税関事務管理人)备案。
进口通关流程
根据日本海关的说明,一般的进口通关按以下顺序进行。进口人可以自行申报,但一般委托经财务大臣许可的报关行办理。
| 阶段 | 主要内容 |
|---|---|
| 1. 到港・运入 | 接到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等的到货通知后,将货物运入保税区 |
| 2. 其他法令手续 | 办理食品申报、动植物检疫等所需的许可、批准和申报 |
| 3. 进口(纳税)申报 | 申报品名、数量、价格、关税归类等。主要通过NACCS(电子系统)申报 |
| 4. 审查・查验 | 海关审查单证,必要时查验实物 |
| 5. 缴税 | 缴纳关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等 |
| 6. 进口许可・提货 | 确认缴税后获准进口,即可提取货物 |
申报所需的主要单证
- 商业发票(インボイス):载明品名、数量、单价、交易条件等的单证
- 海运提单(B/L)或航空运单(AWB)
- 原产地证明书等(适用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税率时)
- 其他法令的许可证或已完成申报的证明
关税税率由各商品的关税归类(HS编码)决定。归类不明确的商品,可通过海关的预先裁定制度事先咨询。从中国进口时,有时可适用RCEP协定等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的税率。为此,须满足原产地规则并加以证明。
应在货物到港前,将商品规格书和成分表交给报关行。这样可以提前推进关税归类和其他法令的确认,更容易预估提货所需天数。
进口时需缴纳的税款
| 税种 | 内容 |
|---|---|
| 关税 | 税率按商品确定。有时可适用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税率 |
| 消费税・地方消费税 | 以完税价格加上关税等后的金额为计税基础。税率为10%(饮食品为8%) |
| 特定商品的税种 | 酒类的酒税、烟草的烟草税等 |
关税的完税价格,原则上为商品价款加上运至日本港口或机场的运费和保险费后的金额(CIF价格)。
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应税事业者可作为进项税额,从国内销售应纳消费税中抵扣。抵扣时须保存海关签发的进口许可通知书等文件。与国内交易发票制度(インボイス制度)的关系,请参阅发票制度与外国企业。
在日本没有据点的外国企业作为进口人
进口人是就货物缴纳税款并负有守法责任的一方。没有日本法人或日本分公司的外国企业,也可以成为进口人。此时,须指定在日本有住所或总部的个人或法人担任税关事务管理人,并事先向海关备案(关税法第95条)。
- 税关事务管理人负责进口申报、查验时到场、缴纳税款、接收文件等事务。
- 备案表(海关表格C第7500号)同时兼作消费税等纳税管理人的申报。
- 根据2023年10月的调整,备案表须载明与备案人的关系,并附上明确委托合同内容的文件。同时,进行进口申报的“拟进口货物者”的含义也得到明确。
- 将仅代办手续的业者,而非实际提取货物的交易当事人,作为进口人申报的做法需谨慎。由谁担任进口人,应根据交易实际情况确定。
- 自2025年10月起,还新设了相关规定:非居住者未备案税关事务管理人的,海关关长可指定其在日本国内的关联方为税关事务管理人。
持续进口和销售的,也可考虑设立日本法人或分公司,由本公司担任进口人。化妆品业务许可等以在日本国内设有营业场所为前提,因此如考虑到销售环节,往往需要国内据点。据点形式的比较,请参阅日本分公司与日本法人(子公司)的区别。
进口食品的监管(食品卫生法)
以销售或经营使用为目的进口食品的,进口人须依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向检疫所提交食品等进口申报书。未完成申报的食品,不得销售或用于经营。
- 对象: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婴幼儿玩具
- 申报机关:管辖通关地点的检疫所(可书面或在线提交)
- 审查:食品卫生监视员审查原材料、制造方法、添加剂等是否符合日本标准,并判断是否需要检验。
- 在海关出示已完成申报的证明,取得进口许可。
含有日本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不能进口。应从生产商处取得原材料和制造工序资料,在进口前进行确认。持续进口同一食品的,也有简化手续的制度。
在销售环节,须依据食品标示法进行日文标示。肉制品、水果等,除食品卫生法外,还可能需要接受动物检疫或植物检疫。进口并销售酒类的,还须取得酒类销售业执照。详见酒类销售业执照的种类与要件。
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药机法)
进口化妆品并在日本销售,须依据《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药机法,薬機法)取得业务许可并办理备案。需要哪种许可,取决于业务模式。
| 业务模式 | 主要所需许可 |
|---|---|
| 自行进口,并作为本公司产品出货 | 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和化妆品制造业许可(包装・标示・保管) |
| 将进口和保管委托给持证的其他公司,作为本公司产品出货 | 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 |
| 仅负责进口,作为其他公司的产品出货 | 化妆品制造业许可(包装・标示・保管) |
- 取得制造销售业许可,须建立符合质量管理(GQP)和上市后安全管理(GVP)标准的体制,并设置负责人。
- 每款产品在销售前须提交化妆品制造销售备案。进口产品还须事先办理有关外国制造商的备案。
- 成分须符合化妆品标准(禁用和限用成分),并须以日文标示全部成分。
即使进口的是已贴有日文标示的产品,也须经由持有国内制造业许可的保管场所,由制造销售业者确认质量并作出出货判定。具体步骤请以都道府县药务主管部门的说明为准。宣称美白、生发等功效的医药部外品(医薬部外品),须按产品取得批准。
其他主要监管与准备顺序
| 商品示例 | 主要法令 | 主要手续 |
|---|---|---|
| 家电・电气产品 | 电气用品安全法 | 进口事业者申报、技术标准符合性确认、PSE标志标示 |
| 水果・蔬菜・植物 | 植物防疫法 | 植物检疫 |
| 肉类・肉制品・动物 |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 | 动物检疫 |
| 医药品・医疗器械 | 药机法 | 业务许可,以及按产品办理批准、认证或备案 |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管制物品 | 外汇法(外為法)等 | 进口批准等 |
假冒名牌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属于关税法规定的禁止进口货物。在日本销售自有品牌的,也应事先确认商标权利。
根据产品责任法,以经营为目的进口产品者,与制造商同样对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确认与海外制造商所签合同中的质量保证和赔偿条款,并考虑投保。
按以下顺序准备,可减少返工。
- 梳理所经营商品的关税归类及相关法令
- 确定所需的业务许可和申报,以及为此需要的国内据点和人员
- 从制造商处收集成分表、制造工序等资料
- 与报关行签约,在首次进口时确认时间安排和费用
许可需要一定的审查期间。如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中未包含进口销售,还需进行变更。应从计划开始销售的时间倒推安排准备工作。
TIMOA可以提供的服务
开展进口业务,除通关和税务外,还须在开始销售前备齐各商品对应法令所要求的许可和申报。对外国企业而言,由谁担任进口人也是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
TIMOA与合作的行政书士、报关行和税理士联手,协调从搭建进口人体制、办理食品和化妆品的许可与申报,到包括进口消费税在内的税务事宜。服务详情请参阅经营许可・金融牌照。
常见问题
进口通关手续可以自行办理吗?
进口人可以自行申报。实务中,一般委托经财务大臣许可的报关行代理办理。
不设立日本法人,海外总部能否作为进口人?
可以。须指定在日本有住所或总部的个人或法人担任税关事务管理人,并事先向海关备案。进口人须根据交易实际情况确定,将仅代办手续的业者作为进口人的做法需谨慎。
不用于销售的少量食品也需要提交食品等进口申报吗?
不用于销售或经营的个人自用、试验研究用等进口,一般无需申报。如难以判断,应事先向检疫所确认。
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应税事业者可在消费税申报中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须保存海关签发的进口许可通知书等文件。
参考・出处
- 日本海关:海关问答1101 进口通关手续概要(カスタムスアンサー 1101 輸入通関手続の概要) www.customs.go.jp
- 日本海关:海关问答9601 非居住者办理海关手续的程序(カスタムスアンサー 9601 日本に居住しない者が税関手続を行う場合の手続) www.customs.go.jp
- 厚生劳动省:进口食品申报(食品卫生法第27条)(輸入食品の届出(食品衛生法第27条)) www.mhlw.go.jp
- 神奈川县:关于化妆品的制造、进口或制造销售等(化粧品の製造、輸入または製造販売等について) www.pref.kanagawa.jp
- 日本海关:税关事务管理人制度(宣传页)(税関事務管理人制度(リーフレット)) www.customs.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