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日中租稅條約(日中租稅條約,正式名稱為日中租稅協定,中方通稱《中日稅收協定》)旨在防止同一筆所得在日本和中國內地被雙重徵稅。從日本向中國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以10%為上限。中國企業如在日本沒有分公司等常設機構(PE),其營業利潤不在日本徵稅。該協定不適用於香港,香港另有協定。
中日稅收協定概述:適用地區與對象
中日稅收協定於1983年簽署,1984年生效,適用於日本或中國居民的個人和法人。
- 中國內地:適用本協定。
- 香港:不適用。日本與香港之間另有稅收協定(2011年生效)。
- 澳門:不適用。
協定的作用是減輕或免除依據國內法的課稅。如國內法稅率更低,則適用國內法稅率。此外,協定待遇並不會自動適用,多數情況下需要辦理申報等手續。
中日稅收協定要點一覽
| 項目 | 協定處理(從在日本被課稅一方看的要點) |
|---|---|
| 股息 | 預提稅上限10% |
| 利息 | 預提稅上限10% |
| 特許權使用費 | 預提稅上限10%。使用設備的對價也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
| 營業利潤 | 在對方國家沒有PE的,不在對方國家徵稅 |
| 建築工程PE | 僅在持續超過6個月時構成PE |
| 勞務PE | 在任何12個月內累計超過6個月提供勞務的,構成PE |
| 短期停留者的工資 | 滿足停留不超過183天等要件的,在停留國免稅 |
| 董事費 | 法人所在國也可以徵稅 |
| 學生・企業實習人員 | 為生活、教育或培訓而取得的款項等免稅(第21條) |
涉及中日稅收協定的主要場景
- 向中國母公司支付股息:提交申報表後,預提稅由20.42%降至10%。
- 向中國企業支付軟件或商標使用費:如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提交申報表後按10%代扣。
- 中國公司員工短期來日:根據在日天數和工資負擔方,判斷是否適用短期停留者免稅。
- 中國企業在日本進行安裝工程:工程持續超過6個月的,視為在日本有PE。
同一筆支付,也可能因合同內容不同而屬於不同的所得類型。例如,與軟件相關的支付有時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有時則不屬於。應在合同階段就確認屬於哪類所得。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
日本法人向中國內地的法人或個人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時,國內法稅率原則上為20.42%。適用協定後按10%代扣。由於限制稅率不高於國內法稅率,不再加徵復興特別所得稅。
| 支付類型 | 國內法稅率(原則) | 協定限制稅率 | 申報表格式 |
|---|---|---|---|
| 股息(非上市股份) | 20.42% | 10% | 格式1 |
| 利息(貸款利息等) | 20.42% | 10% | 格式2 |
| 特許權使用費(商標、技術、著作權等) | 20.42% | 10% | 格式3 |
申報表由收款方填寫,經由支付方,在首次支付日前一天之前提交給支付方所轄稅務署署長。如未能趕上,則按國內法稅率代扣,之後再申請退稅。股息相關手續詳見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股息與預提稅。
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可計入日本法人的損金;但如費率或利率與第三方之間的水平不同,將成為轉讓定價稅制的對象。另請參閱轉讓定價稅制基礎。
常設機構(PE)與營業利潤
中國企業即使在日本開展業務,只要在日本沒有PE,其營業利潤就無需繳納日本法人稅。如有PE,則對歸屬於該PE的所得徵稅。
構成PE的主要情形
- 分公司、辦事處、工廠等開展業務的固定場所
- 建築工地、建設或安裝工程及與之相關的監督活動,持續超過6個月的
- 通過僱員等提供諮詢等勞務,在任何12個月內累計超過6個月的
日本分公司通常構成PE。另一方面,僅從事市場調查、信息收集等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的場所,不視為PE。代表處可開展的活動範圍詳見什麼是駐日代表處。從中國派遣員工進行系統開發或安裝作業時,管理作業期間的累計天數至關重要。
關於個人的規定:短期停留者與留學生
短期停留者免稅
中國公司員工在日本短期工作時,如滿足在日停留不超過183天、工資由中國僱主支付、工資不由日本PE負擔等要件,可免徵日本所得稅。適用時須提交租稅條約相關申報表。只要有一項要件不滿足,就不能免稅。應保留在日停留天數的記錄,以及證明工資由誰負擔的文件。
學生・企業實習人員
從中國來日、專為接受教育或培訓的學生和企業實習人員(事業修習者),為生活、教育或培訓而取得的款項等免稅。國稅廳表示,中國留學生的兼職收入,在用於生活費或學費的限度內也可免稅。是否適用,取決於就讀學校、停留目的和所得金額等。學生條款的內容因國家而異,且可能調整,請以國稅廳的最新指南為準。
雙重徵稅的調整與協定的修訂
外國稅收抵免與相互協商程序
協定允許對方國家徵稅的所得,在居民國也可能被徵稅。此時,通過居民國的外國稅收抵免來消除雙重徵稅。
- 日本的法人和個人:在中國繳納的稅款,可在一定範圍內從日本的法人稅或所得稅中抵免。
- 中國的法人和個人:在日本被代扣的稅款如何處理,由中國稅制決定。
如受到或可能受到不符合協定規定的徵稅,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在日本由國稅廳受理。例如,在轉讓定價徵稅中兩國判斷不一致時會使用該程序。
BEPS多邊公約(MLI)帶來的修訂
中日稅收協定的部分內容已被《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BEPS防止措置実施條約,即MLI)修訂。哪些條款自何時起適用,由兩國的選擇和通知決定。適用時間請以財務省公佈的適用關係資料為準。
MLI的修訂並不直接改寫協定條文,而是與協定一併解讀適用。因此,僅看協定正文,有時無法瞭解當前的處理方式。
修訂內容之一,是對以獲取協定待遇為主要目的之一的交易,不給予協定待遇的規定。覈對條文時,結合財務省公佈的MLI相關資料,更容易把握修訂後的內容。
與中國開展交易的日本法人應確認的事項
- 每筆向中國的支付(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是否都已提交申報表
- 對方是中國內地居民,還是香港等其他地區的居民
- 從中國派遣員工的在日停留天數,以及工資負擔方
- 在日本進行工程或提供勞務的累計期間
- 與母公司交易價格的依據和合同
- 預提稅由支付方還是收款方承擔(是否有保證稅後到手金額的條款)
常見錯誤
- 未提交申報表就支付,按國內法稅率代扣後,不得不再申請退稅
- 對向香港關聯公司的支付,誤用了中日稅收協定的稅率
- 只按項目分別統計勞務天數,導致累計超過PE標準
在適用協定待遇前,將支付類型、收款方居住地和申報表格式列成清單進行確認,即可避免上述錯誤。
TIMOA能為您做什麼
中日稅收協定涉及與中國母公司之間的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員工派遣、在日本進行工程或提供勞務等眾多場景。要適用限制稅率,須遵守申報表的期限;就PE而言,須記錄活動的期間和內容。
TIMOA與合作的稅理士攜手,為您提供租稅條約申報表的編制、預提稅管理以及與中國母公司交易的梳理等支持,並可全程使用中文溝通。詳情請參閱會計・稅務・勞務頁面。
常見問題
香港公司能適用中日稅收協定嗎?
不能。香港適用日本與香港之間另行簽訂的稅收協定,股息的限制稅率等也有所不同。
向中國母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預提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日稅收協定,上限為10%。須在支付日前一天之前,經由支付方向稅務署提交租稅條約相關申報表(特許權使用費)。
中國企業員工在日本長期作業,會構成PE嗎?
通過僱員等提供勞務,在任何12個月內累計超過6個月的,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建築工程持續超過6個月即構成PE。
中國留學生的兼職收入可以免稅嗎?
國稅廳表示,專為接受教育而在日本停留的中國學生,在用於生活費或學費的限度內取得的兼職收入,可依據中日稅收協定的學生條款免稅。適用時須提交租稅條約相關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