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稅務・勞務

中日稅收協定要點: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稅率與常設機構

中日稅收協定旨在避免日本與中國內地之間的雙重徵稅。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以10%為上限;中國企業如在日本沒有常設機構(PE),其營業利潤不在日本徵稅。香港適用另一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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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A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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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基於2026年10月1日時的制度。

日中租稅條約(日中租稅條約,正式名稱為日中租稅協定,中方通稱《中日稅收協定》)旨在防止同一筆所得在日本和中國內地被雙重徵稅。從日本向中國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以10%為上限。中國企業如在日本沒有分公司等常設機構(PE),其營業利潤不在日本徵稅。該協定不適用於香港,香港另有協定。

中日稅收協定概述:適用地區與對象

中日稅收協定於1983年簽署,1984年生效,適用於日本或中國居民的個人和法人。

  • 中國內地:適用本協定。
  • 香港:不適用。日本與香港之間另有稅收協定(2011年生效)。
  • 澳門:不適用。

協定的作用是減輕或免除依據國內法的課稅。如國內法稅率更低,則適用國內法稅率。此外,協定待遇並不會自動適用,多數情況下需要辦理申報等手續。

中日稅收協定要點一覽

項目 協定處理(從在日本被課稅一方看的要點)
股息 預提稅上限10%
利息 預提稅上限10%
特許權使用費 預提稅上限10%。使用設備的對價也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營業利潤 在對方國家沒有PE的,不在對方國家徵稅
建築工程PE 僅在持續超過6個月時構成PE
勞務PE 在任何12個月內累計超過6個月提供勞務的,構成PE
短期停留者的工資 滿足停留不超過183天等要件的,在停留國免稅
董事費 法人所在國也可以徵稅
學生・企業實習人員 為生活、教育或培訓而取得的款項等免稅(第21條)

涉及中日稅收協定的主要場景

  • 向中國母公司支付股息:提交申報表後,預提稅由20.42%降至10%。
  • 向中國企業支付軟件或商標使用費:如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提交申報表後按10%代扣。
  • 中國公司員工短期來日:根據在日天數和工資負擔方,判斷是否適用短期停留者免稅。
  • 中國企業在日本進行安裝工程:工程持續超過6個月的,視為在日本有PE。

同一筆支付,也可能因合同內容不同而屬於不同的所得類型。例如,與軟件相關的支付有時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有時則不屬於。應在合同階段就確認屬於哪類所得。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

日本法人向中國內地的法人或個人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時,國內法稅率原則上為20.42%。適用協定後按10%代扣。由於限制稅率不高於國內法稅率,不再加徵復興特別所得稅。

支付類型 國內法稅率(原則) 協定限制稅率 申報表格式
股息(非上市股份) 20.42% 10% 格式1
利息(貸款利息等) 20.42% 10% 格式2
特許權使用費(商標、技術、著作權等) 20.42% 10% 格式3

申報表由收款方填寫,經由支付方,在首次支付日前一天之前提交給支付方所轄稅務署署長。如未能趕上,則按國內法稅率代扣,之後再申請退稅。股息相關手續詳見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股息與預提稅。

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可計入日本法人的損金;但如費率或利率與第三方之間的水平不同,將成為轉讓定價稅制的對象。另請參閱轉讓定價稅制基礎。

常設機構(PE)與營業利潤

中國企業即使在日本開展業務,只要在日本沒有PE,其營業利潤就無需繳納日本法人稅。如有PE,則對歸屬於該PE的所得徵稅。

構成PE的主要情形

  • 分公司、辦事處、工廠等開展業務的固定場所
  • 建築工地、建設或安裝工程及與之相關的監督活動,持續超過6個月的
  • 通過僱員等提供諮詢等勞務,在任何12個月內累計超過6個月的

日本分公司通常構成PE。另一方面,僅從事市場調查、信息收集等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的場所,不視為PE。代表處可開展的活動範圍詳見什麼是駐日代表處。從中國派遣員工進行系統開發或安裝作業時,管理作業期間的累計天數至關重要。

關於個人的規定:短期停留者與留學生

短期停留者免稅

中國公司員工在日本短期工作時,如滿足在日停留不超過183天、工資由中國僱主支付、工資不由日本PE負擔等要件,可免徵日本所得稅。適用時須提交租稅條約相關申報表。只要有一項要件不滿足,就不能免稅。應保留在日停留天數的記錄,以及證明工資由誰負擔的文件。

學生・企業實習人員

從中國來日、專為接受教育或培訓的學生和企業實習人員(事業修習者),為生活、教育或培訓而取得的款項等免稅。國稅廳表示,中國留學生的兼職收入,在用於生活費或學費的限度內也可免稅。是否適用,取決於就讀學校、停留目的和所得金額等。學生條款的內容因國家而異,且可能調整,請以國稅廳的最新指南為準。

雙重徵稅的調整與協定的修訂

外國稅收抵免與相互協商程序

協定允許對方國家徵稅的所得,在居民國也可能被徵稅。此時,通過居民國的外國稅收抵免來消除雙重徵稅。

  • 日本的法人和個人:在中國繳納的稅款,可在一定範圍內從日本的法人稅或所得稅中抵免。
  • 中國的法人和個人:在日本被代扣的稅款如何處理,由中國稅制決定。

如受到或可能受到不符合協定規定的徵稅,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在日本由國稅廳受理。例如,在轉讓定價徵稅中兩國判斷不一致時會使用該程序。

BEPS多邊公約(MLI)帶來的修訂

中日稅收協定的部分內容已被《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BEPS防止措置実施條約,即MLI)修訂。哪些條款自何時起適用,由兩國的選擇和通知決定。適用時間請以財務省公佈的適用關係資料為準。

MLI的修訂並不直接改寫協定條文,而是與協定一併解讀適用。因此,僅看協定正文,有時無法瞭解當前的處理方式。

修訂內容之一,是對以獲取協定待遇為主要目的之一的交易,不給予協定待遇的規定。覈對條文時,結合財務省公佈的MLI相關資料,更容易把握修訂後的內容。

與中國開展交易的日本法人應確認的事項

  • 每筆向中國的支付(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是否都已提交申報表
  • 對方是中國內地居民,還是香港等其他地區的居民
  • 從中國派遣員工的在日停留天數,以及工資負擔方
  • 在日本進行工程或提供勞務的累計期間
  • 與母公司交易價格的依據和合同
  • 預提稅由支付方還是收款方承擔(是否有保證稅後到手金額的條款)

常見錯誤

  • 未提交申報表就支付,按國內法稅率代扣後,不得不再申請退稅
  • 對向香港關聯公司的支付,誤用了中日稅收協定的稅率
  • 只按項目分別統計勞務天數,導致累計超過PE標準

在適用協定待遇前,將支付類型、收款方居住地和申報表格式列成清單進行確認,即可避免上述錯誤。

TIMOA能為您做什麼

中日稅收協定涉及與中國母公司之間的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員工派遣、在日本進行工程或提供勞務等眾多場景。要適用限制稅率,須遵守申報表的期限;就PE而言,須記錄活動的期間和內容。

TIMOA與合作的稅理士攜手,為您提供租稅條約申報表的編制、預提稅管理以及與中國母公司交易的梳理等支持,並可全程使用中文溝通。詳情請參閱會計・稅務・勞務頁面。

常見問題

香港公司能適用中日稅收協定嗎?

不能。香港適用日本與香港之間另行簽訂的稅收協定,股息的限制稅率等也有所不同。

向中國母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預提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日稅收協定,上限為10%。須在支付日前一天之前,經由支付方向稅務署提交租稅條約相關申報表(特許權使用費)。

中國企業員工在日本長期作業,會構成PE嗎?

通過僱員等提供勞務,在任何12個月內累計超過6個月的,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建築工程持續超過6個月即構成PE。

中國留學生的兼職收入可以免稅嗎?

國稅廳表示,專為接受教育而在日本停留的中國學生,在用於生活費或學費的限度內取得的兼職收入,可依據中日稅收協定的學生條款免稅。適用時須提交租稅條約相關申報表。

參考・出處

  1. 外務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所得に対する租稅に関する二重課稅の迴避及び脫稅の防止のための日本國政府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との間の協定) www.mofa.go.jp
  2. 國稅廳問答案例:學生的兼職收入(質疑応答事例 學生のアルバイト代) www.nta.go.jp
  3. 國稅廳 No.2888:提交租稅條約相關申報表(預提稅相關)(租稅條約に関する屆出書の提出(源泉徴収関係)) www.nta.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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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或稅務建議。相關制度可能修訂,辦理具體手續前請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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