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日本法人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股息时,须在支付时代扣所得税和复兴特别所得税。非上市日本法人支付的股息,国内法税率为20.42%。母公司为中国内地企业的,依日中税收协定上限为10%;为香港企业的,依日港税收协定上限为5%或10%。如在首次支付日前一天之前提交申报书,自支付时起即可适用优惠税率。
支付股息前须确认的公司法程序
在考虑预提税之前,先确认依日本公司法是否具备分红条件。株式会社分配盈余的主要规则如下。
- 股东大会决议:原则上由股东大会决定分红财产的种类、总额及生效日。
- 在可分配额范围内:分红以依公司法计算的可分配额为限。
- 净资产300万日元的限制:净资产不足300万日元的公司不得分红。
设有董事会的株式会社,如公司章程有规定,可在一个会计年度中途通过董事会决议进行一次中期分红。
即使母公司为100%股东,也务必制作决议的会议记录。超过可分配额的分红,事后可能引发返还等问题。原则上应在决算数字确定后再决定分红金额。
股息适用的日本预提税率
支付给外国法人的股息属于日本国内来源所得。日本法人须在支付时代扣,并于支付当月的次月10日之前向税务署缴纳。根据母公司所在地,可适用的税率如下。
| 收取股息的母公司 | 预提税率 | 依据 |
|---|---|---|
| 未提交协定申报书的情形(非上市股份的股息) | 20.42% | 国内法(所得税20%加复兴特别所得税) |
| 中国内地企业 | 10% | 日中税收协定 |
| 香港企业(持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且满6个月) | 5% | 日港税收协定 |
| 香港企业(上述以外) | 10% | 日港税收协定 |
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在国内法税率以下时,无须加征复兴特别所得税。中国内地母公司的情形,按10%整代扣。另外,2026年度税制改革新设了防卫特别所得税,自202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所得起,除所得税外,还将合并代扣防卫特别所得税(所得税额的1%)以及税率下调至1.1%的复兴特别所得税。由于两项税率合计与此前的2.1%相同,国税厅说明预提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变。
中国内地与香港适用不同的协定,香港企业不能适用日中税收协定。日中税收协定的全貌,请参阅日中税收协定要点。
计算示例:向中国内地母公司分红1000万日元
- 已提交申报书:预提税为100万日元(10%),汇给母公司的金额为900万日元。
- 未提交申报书:预提税为204万2000日元(20.42%),汇款金额为795万8000日元。差额事后申请退还。
预提税是日本法人代母公司收取并缴纳的母公司税款,不构成日本法人的费用。
已决议但未支付的情形
自股息确定支付之日起满1年仍未支付的,视为在满1年之日已支付,须代扣预提税。请注意,即使推迟向母公司汇款,预提税的缴纳也不能推迟。
税收协定申报手续
如需自支付时起适用协定优惠税率,由母公司填写《关于税收协定的申报书(股息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的减免)》(格式1)。提交流程如下。
- 母公司针对每个股息支付方(日本法人)分别填写申报书
- 母公司将申报书交给日本法人
- 日本法人在首次支付日前一天之前,向所辖税务署长提交
- 日本法人按限制税率代扣并缴纳
申报书须填写母公司的名称、所在地及持股数量等。香港母公司适用5%税率时,须确认是否满足持股比例和持有期间的要求。
适用含有利益限制条款的税收协定时,还须提供关于利益限制条款的附表(格式17)以及对方国家或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明。应事先确认母公司所在地的协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报未能及时提交的情形
如未在期限前提交申报书,日本法人须按国内法20.42%代扣。即便如此,事后提交《关于税收协定的预提税额退还申请书》,即可退还与限制税率之间的差额。但退税需要一定时间。建议在首次分红前准备好申报书。
汇款时的外汇法申报
作为日本居民的日本法人向非居民母公司付款时,须注意外汇法(外為法)的申报要求。单笔付款超过3000万日元等值的,须提交《关于支付或收取款项的报告书》。通过银行汇款时,使用经由银行等提交的格式。
负有申报义务的是作为居民的日本法人,非居民母公司没有申报义务。是否超过3000万日元等值,以单笔付款的实际金额判断。以外币支付时,对于判断是否需要申报所用的日元换算方法有专门规定。
银行可能要求提供证明分红决议的材料(会议记录等)作为汇款目的的依据。应将从决议到汇款的全部材料集中保管。
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与利息的区别
日本法人向母公司回流资金的方式并不只有分红。主要方式比较如下。
| 方式 | 日本法人的法人税 | 预提税(中国内地母公司) | 注意事项 |
|---|---|---|---|
| 股息 | 不可税前扣除 | 10%(协定) | 以可分配额为限 |
| 特许权使用费 | 原则上可税前扣除 | 10%(协定) | 须有费率依据,属于转让定价对象 |
| 借款利息 | 原则上可税前扣除 | 10%(协定) | 须有合理利率水平及合同,属于转让定价对象 |
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与母公司的交易价格偏离独立第三方之间的水平,可能会被转让定价税制否认。相关思路请参阅转让定价税制基础。日本法人所涉税费的全貌,汇总在日本法人税费全貌中。
母公司一方的课税
在日本被代扣预提税的股息,在母公司所在地如何课税、日本的预提税能否抵免,取决于该国家或地区的税制。应事先与母公司方面的税务负责人确认。在确定分红时间和金额前,比较日本与母公司两方面的税负,更便于选择资金回流方式。
分红后应保管的材料
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税务稽查中容易被核查的交易。应按会计年度集中保管以下材料。
- 作出分红决议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
- 作为可分配额计算依据的决算材料
- 关于税收协定的申报书副本
- 预提所得税缴款书副本
- 汇款记录及外汇法申报书副本
须确认分红金额、预提税率与汇款金额在上述材料之间一致。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还应能以材料证明申报书的提交日期早于首次支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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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涉及公司法决议、预提税的计算与缴纳、税收协定申报、外汇法申报四项环环相扣的手续。尤其是协定申报,期限为首次支付日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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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向中国内地母公司支付股息的预提税率是多少?
依日中税收协定,上限为10%。如在首次支付日前一天之前提交关于税收协定的申报书,支付时即可按10%代扣。
向香港母公司支付股息呢?
依日港税收协定,持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且持有满6个月的母公司,上限为5%,其他情形上限为10%。
申报书未能赶在股息支付前提交怎么办?
支付时按国内法20.42%代扣。之后提交关于税收协定的预提税额退还申请,即可退还与限制税率之间的差额。
已作出分红决议但尚未支付,也需要代扣预提税吗?
自确定支付之日起满1年仍未支付的,视为在满1年之日已支付,须代扣预提税。
参考・出处
- 国税厅:No.2884 对非居民等的预提征收・预提税率(非居住者等に対する源泉徴収・源泉徴収の税率) www.nta.go.jp
- 国税厅:A3-1 关于税收协定的申报(股息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的减免)(租税条約に関する届出(配当に対する所得税及び復興特別所得税の軽減・免除)) www.nta.go.jp
- 财务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协定的要点(中華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との租税協定のポイント) www.mof.go.jp
- 日本银行:关于外汇法的报告制度(外為法の報告制度について) www.boj.or.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