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在日本开展金融服务,需要按业务内容取得法律规定的牌照。主要包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取引法)规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以及资金结算法(資金決済法)规定的资金移动业、预付式支付手段、加密资产交换业和电子结算手段等交易业。其中多数为向金融厅(金融庁)・财务局(財務局)登记的制度,受理窗口为管辖总部所在地的财务局。
日本主要金融牌照的种类(一览)
| 业务示例 | 所需牌照 | 手续 | 法律依据 |
|---|---|---|---|
| 股票、债券等买卖的中介、承销 | 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 | 登记 | 金融商品交易法 |
| 基金份额等的募集・销售 | 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 | 登记 | 金融商品交易法 |
| 基金运作、全权委托投资 | 投资运用业 | 登记 | 金融商品交易法 |
| 投资顾问,全权委托投资合同等的代理・中介 | 投资顾问・代理业 | 登记 | 金融商品交易法 |
| 单笔超过100万日元的汇款 | 第一类资金移动业 | 认可 | 资金结算法 |
| 单笔100万日元以下的汇款 | 第二类资金移动业 | 登记 | 资金结算法 |
| 单笔5万日元以下的小额汇款 | 第三类资金移动业 | 登记 | 资金结算法 |
| 仅限本公司使用的预付卡・电子货币 | 预付式支付手段(自家型) | 超过一定金额后备案 | 资金结算法 |
| 其他公司门店也可使用的预付卡・电子货币 | 预付式支付手段(第三方型) | 发行前登记 | 资金结算法 |
| 加密资产的买卖・交换・保管 | 加密资产交换业 | 登记 | 资金结算法(计划移入金融商品交易法) |
| 稳定币等电子结算手段的买卖・保管 | 电子结算手段等交易业 | 登记 | 资金结算法 |
此外,银行业需要取得银行法规定的执照,放贷业务需要进行贷金业法规定的登记。一项业务可能涉及多个牌照,因此应先将业务流程绘制成图,梳理哪些行为属于监管对象。
金融商品交易业的四种类别与登记要点
金融商品交易业分为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运用业、投资顾问・代理业四种类别,均实行登记制。
- 第一类・第二类:从事有价证券的劝诱・销售时需要取得。自行募集本公司运作的基金份额,也属于此类对象。
- 投资运用业:运作客户资产或基金时需要取得。
- 投资顾问・代理业:提供投资判断建议,或在投资运用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与客户之间进行中介时需要取得。法人和个人均可登记。登记时需缴纳登记许可税15万日元。
申请对象为管辖总部等所在地的财务局或财务事务所。在日本境内未设营业所的外国企业登记投资顾问・代理业时,窗口为关东财务局。登记审查会确认人员构成、财务基础、业务体制以及兼营业务的内容等。
另外,以专业投资者为主要对象的部分基金,适用只需备案而无需登记的特例(适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適格機関投資家等特例業務)。其要件较为细致,是否适用需逐案确认。
可用英语咨询・申请的窗口
金融厅设立了“据点开设支持办公室”(拠点開設サポートオフィス),支持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等进入日本市场。从登记前的事前咨询、登记手续到登记后的监管,均以英语一站式办理,也可从境外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咨询。
可用英语申请的业务包括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运用业、投资顾问・代理业,以及与运用业务相关的部分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等。可用英语申请的业务类型和条件详情,请参阅据点开设支持办公室的说明。
资金移动业与预付式支付手段的区别
资金移动业(汇款服务)
银行以外的企业提供汇款服务,需要取得资金移动业牌照。根据2021年5月施行的修订,该业务按汇款金额分为三类。
- 第一类资金移动业(认可制):可处理单笔超过100万日元的汇款。
- 第二类资金移动业(登记制):可处理单笔100万日元以下的汇款,相当于修订前的资金移动业。
- 第三类资金移动业(登记制):可处理单笔5万日元以下的汇款,用户余额也不得超过5万日元。
预付式支付手段(预付卡・电子货币)
发行商品券、预付卡、电子货币等,受资金结算法监管。
- 自家型:仅可用于本公司商品・服务。基准日(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的未使用余额首次超过1,000万日元时,需向财务局备案。
- 第三方型:在加盟店等本公司以外的场所也可使用。无论发行金额多少,均须在发行前向财务局登记,且发行人仅限法人。
无论哪种类型,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都需要将其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提存等,以保全用户资金。
加密资产・稳定币相关牌照与近期修订
加密资产交换业
以加密资产的买卖・交换及其中介、保管用户加密资产为业务,需要进行加密资产交换业登记。可申请的主体为株式会社,或在日本境内设有营业所并有居住在日本的代表人的外国法人。审查内容包括财务基础、用户财产的分别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反洗钱对策等体制。
2026年修订:加密资产监管移入金融商品交易法
将加密资产监管从资金结算法移入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法,已于2026年7月15日通过,并于7月23日公布。该法将加密资产定位为金融商品,内容包括设立内幕交易规制、加重对无登记业者的处罚等。施行日期将由政令另行规定,内阁府令等配套规则也在完善之中。今后计划进入市场的企业,应以移管后的规则为前提进行准备。
电子结算手段等交易业与新设中介业
以稳定币等电子结算手段的买卖・交换或为他人保管为业务,需要进行电子结算手段等交易业登记。这一类别由2023年6月施行的修订后资金结算法设立。
此外,根据2025年资金结算法修订,自2026年6月1日起新设“电子结算手段・加密资产服务中介业”。这是面向在交换业者等与用户之间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的登记制度。
金融牌照的登记流程
- 梳理业务架构:明确向谁、提供什么、如何提供,确定所需牌照。
- 事前咨询:向管辖的财务局或金融厅窗口说明业务内容和体制。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等可利用据点开设支持办公室。
- 设立日本法人・据点并完善体制:配备董事和员工,建立内部规章、系统、反洗钱对策等。
- 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一般会被要求补正或补充说明。
- 完成登记・开展业务:登记后需持续履行编制账簿、提交报告、配合检查等义务。
准备工作中容易忽视的事项
- 反洗钱对策:金融商品交易业者、资金移动业者、加密资产交换业者等,须履行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规定的交易时确认等义务。需要在登记前就建立好流程和系统。
- 自律监管团体:各业务类型设有认定协会等自律监管团体。部分业务类型要求加入团体,或建立同等水平的内部规章。
- 面向日本居民的劝诱:从境外据点向日本居民劝诱服务,也可能需要取得日本牌照。发布日语网站或广告前请先确认。
- 人员配备:审查会确认是否具备能够妥善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负责法令遵守的责任人。熟悉日本监管的人才招聘计划也应尽早制定。
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据点时,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同样重要,可参阅日本分公司与日本法人(子公司)的区别中的比较。驻在员事务所不能开展营业活动,详见驻在员事务所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作为外国投资者的申报,请参阅外汇法下的对内直接投资:事前申报与事后报告。
日本金融牌照总结
日本的金融牌照取决于业务的实际内容。金融商品交易业分为四类,资金移动业按汇款金额分为三类,预付式支付手段分为自家型和第三方型。加密资产预计将在2026年修订后移入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关规则正处于调整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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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境外持有金融牌照,可以直接在日本营业吗?
不可以。以日本居民为对象开展业务,原则上需要取得日本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认可。境外的业绩有时会在审查以及能否用英语申请方面予以考虑。
金融牌照可以用英语申请吗?
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运用业、投资顾问・代理业等部分业务类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用英语申请。窗口为金融厅的据点开设支持办公室。
仅发行本公司服务专用的积分或预付卡,也需要登记吗?
仅限本公司使用的预付式支付手段(自家型),在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需要备案。其他公司门店也可使用的(第三方型),须在发行前登记。
登记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因业务类型、业务内容和体制准备情况而有很大差异。申请前的事前咨询往往也需要较长时间,建议预留充裕的时间做好计划。
参考・出处
- 金融厅:关于“据点开设支持办公室”(「拠点開設サポートオフィス」について) www.fsa.go.jp
- 金融厅:投资运用业等登记手续指南(投資運用業等 登録手続ガイドブック) www.fsa.go.jp
- 金融厅:事务指引(资金移动业者相关)(事務ガイドライン(資金移動業者関係)) www.fsa.go.jp
- 关东财务局:预付式支付手段(商品券・预付卡等)相关(前払式支払手段(商品券・プリペイドカード等)関係) lfb.mof.go.jp
- 金融厅:第221届国会中的金融厅相关法律(第221回国会における金融庁関連法律) www.fs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