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在日本经营建设业,除仅承接轻微建设工程的情形外,须取得《建设业法》第3条规定的许可(建設業許可)。要取得许可,须满足经营体制、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财产基础等条件。外资公司也按相同条件审查,利用海外经验时须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定。
需要建设业许可的工程
只有仅承接“轻微建设工程”时才无需许可。金额按含消费税的价格判断。
| 工程种类 | 无需许可的范围(轻微建设工程) |
|---|---|
| 建筑综合工程 | 单项承包价款不足1,500万日元,或总建筑面积不足150㎡的木造住宅工程 |
| 建筑综合工程以外 | 单项承包价款不足500万日元的工程 |
- 即使为规避许可而拆分合同,也按合计金额判断。
- 由发包方提供材料的,其价格也计入承包价款进行判断。
- 即使仅承接无需许可的工程,《建设业法》的部分规定仍然适用,例如以书面形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义务(第19条)。
许可按工程种类分为29个业种,包括土木综合工程和建筑综合工程2个综合工程,以及27个专业工程。应选择与所承接工程相符的业种取得许可。
知事许可与大臣许可、一般建设业与特定建设业的区别
许可机关取决于营业所所在地
- 都道府县知事许可:营业所仅位于一个都道府县内
- 国土交通大臣许可:在两个以上都道府县设有营业所
区分取决于营业所所在地。施工地点不受限制,因此取得知事许可也可以承接其他县的工程。
一般与特定取决于分包金额
作为总承包方承接的工程中,分包价款合计较大的,须取得“特定建设业”(特定建設業)许可。根据2025年2月1日的政令修订,该标准提高至5,000万日元以上(建筑综合工程为8,000万日元以上)。其他情形取得“一般建设业”(一般建設業)许可即可。
建设业许可的条件
许可条件有以下五项。同时,公司及其董事不得属于不予许可的情形。
| 条件 | 主要内容 |
|---|---|
| 经营业务管理体制 | 具备能够妥善管理经营业务的体制,例如常勤董事等中有1人具有5年以上建设业经营经验 |
| 适当加入社会保险 | 依法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和雇用保险(自2020年10月起成为许可条件) |
| 营业所技术人员等 | 每个营业所须常驻具有资格或实务经验的技术人员 |
| 诚信性 | 在承包合同方面,不存在实施不正当或不诚信行为的风险 |
| 财产基础 | 一般:自有资本500万日元以上,或具有500万日元以上的融资能力等。特定:注册资本2,000万日元以上、自有资本4,000万日元以上、流动比率75%以上、亏损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
经营业务管理体制(常勤董事等)
根据2020年10月的修订,不依赖于一名具有经营经验人员的方式也获得认可,即由具有一定经验的常勤董事等,搭配在财务管理、劳务管理和业务运营方面具有5年以上经验的辅佐人员。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须通过合同、登记等文件证明相关经验。刚设立的公司须利用董事个人过去在其他公司积累的经验,因此应尽早确认能否从该公司取得证明文件。
营业所技术人员等
该职位以前称为“专任技术人员”(専任技術者)。随着修订后的法律于2024年12月13日施行,名称改为“营业所技术人员等”(営業所技術者等),但条件本身并未改变。对象为持有施工管理技士等国家资格的人,或具有各业种规定年限实务经验的人。仅凭实务经验获得认可的,原则上需要10年以上。毕业于指定专业的,可缩短为高中毕业后5年以上、大学毕业后3年以上。
财产基础
一般建设业可能会通过余额证明等核实500万日元以上的资金。特定建设业以申请前最近一期的决算为准进行判断,每5年更新时也会再次审查。
营业所的实体
营业所是指经常办理承包合同报价和签约的办公场所。审查时会确认其是否配有办公桌、电话等设备,并与其他公司及居住空间相区隔。一般会被要求提交照片和租赁合同。
不予许可的情形
公司、董事、分店店长等雇员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能取得许可。申请书中有虚假记载的,同样不能取得许可。
- 受到破产程序开始决定且尚未复权
- 建设业许可被撤销后未满5年
- 被判处拘禁刑以上刑罚(包括2025年5月以前的徒刑・监禁,即懲役・禁錮),且执行完毕等之后未满5年
- 属于暴力团成员等,或事业活动受暴力团成员等控制
外资公司及外籍经营者须注意的事项
海外经验须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定
经营体制和技术人员的条件,以在日本国内取得的经验、学历和资格为前提。利用外国的经验或学历时,须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定。认定由国土交通省逐案审查,不问对象人员的国籍,也不问积累经验的企业是日本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外文文件须附译文。收集和翻译证明文件耗时较长,应尽早准备。
董事和技术人员须“常勤”
常勤董事等和营业所技术人员等须常驻营业所。仅让住在海外的母公司董事挂名,不满足条件。应确保有住在日本、能够从事日常业务的人员。外籍董事或技术人员在日本工作时,还须持有与其活动相符的在留资格。
文件与公司内部体制的准备
- 在公司章程(定款)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写入建设业。写法请参阅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的写法。
- 加入社会保险是许可条件,应在设立后立即办理手续。适用对象和期限请参阅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加入义务。
- 有外籍董事时,在确认不予许可情形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替代日本文件的证明书及其译文。应事先向许可机关确认。
在施工现场接收外籍人才时
以特定技能“建设”接收外国人,须以已取得建设业许可为前提。此外,还有建设领域特有的手续,例如须就接收计划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定。整体情况请参阅特定技能的接收条件。
建设业许可的申请流程与更新
- 确定拟取得的业种,以及知事许可・大臣许可、一般・特定的区分
- 确认经营体制、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和财产基础的条件
- 收集证明经验的合同和发票、资格证书、登记事项证明书、余额证明等文件
- 编制申请书,知事许可向都道府县提交,大臣许可向地方整备局等提交
- 经审查后,收到许可通知
申请时,知事许可须缴纳手续费,大臣许可须缴纳登记许可税。审查期间因行政机关而异。
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如需继续经营,须在届满日的30日前申请更新。在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届满后至作出处理决定前,原许可继续有效。取得许可后,须在每个事业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申报决算内容。董事或营业所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动时,也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变更。营业所和施工现场须悬挂表明已取得许可的标识。如在不满足条件的状态下置之不理,可能导致许可被撤销。参加公共工程投标的,还须接受经营事项审查(経営事項審査)。
TIMOA能提供的支持
是否需要建设业许可取决于工程金额和业种,申请时须同时满足经营体制、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和财产方面的条件。对外资公司而言,海外经验的大臣认定,以及确保在日本常勤的董事和技术人员,是主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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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00%外资公司也能取得建设业许可吗?
可以。不存在基于国籍或资本来源的限制,按与日本公司相同的条件审查。但如果经营或技术经验是在海外积累的,还须另行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定。
可以让母公司的董事挂名担任常勤董事吗?
不可以。常勤董事等和营业所技术人员等须常驻营业所。住在海外、不日常从事日本业务的人,不满足条件。
取得知事许可后,就不能在其他都道府县施工吗?
可以施工。知事许可与大臣许可的区别取决于营业所所在地,并不限制施工地点。
许可的有效期是多久?
5年。如需继续经营,须在有效期届满日的30日前申请更新。
参考・出处
- 国土交通省:关于认定具有建设业相关外国经验等人员(大臣认定)(建設業に関する外国での経験等を有する者の認定について(大臣認定)) www.mlit.go.jp
- 国土交通省:建设业许可事务指南(建設業許可事務ガイドライン)(PDF) www.mlit.go.jp
- 国土交通省近畿地方整备局:建设业许可申请指南(2026年3月)(建設業許可申請の手引き(令和8年3月)) www.kkr.mlit.go.jp
- 国土交通省近畿地方整备局:关于建设业的许可申请・变更手续(建設業の許可申請・変更手続について) www.kkr.mlit.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