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许可・金融牌照

日本旅行业登记的种类与条件|从第1种到地域限定及入境游要点

收取报酬安排旅行或开展企划旅行,须依据旅行业法进行登记。本文从入境游业务角度,说明第1种至地域限定的业务范围与财产条件、旅行业务管理者,以及旅行服务安排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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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A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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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10月1日时的制度。

收取报酬为旅行者安排住宿、交通,或策划、组织旅游团的业务,须依据旅行业法(旅行業法)进行登记。登记分为第1种、第2种、第3种、地域限定旅行业及旅行业者代理业,可经营的旅行范围和财产条件各不相同。面向访日游客、仅承接日本境内安排业务的,须办理旅行服务安排业登记。

需要旅行业登记的业务

旅行业是指收取报酬,为旅行者安排运输、住宿等服务,或实施企划旅行的业务。经营的旅行分为以下3类:

  • 募集型企划旅行:由旅行社确定行程和价格并招募参加者的旅行(打包旅游)
  • 受注型企划旅行:应旅行者委托,由旅行社制定计划并实施的旅行(如修学旅行、员工旅行等)
  • 手配旅行:应旅行者要求安排机票、住宿等的旅行

运输企业或住宿企业仅直接销售本公司服务的,一般不属于旅行业。但组合其他公司的住宿或交通进行销售的,可能需要旅行业登记。

旅行业登记的种类与业务范围

类别 登记机关 募集型企划旅行 受注型企划旅行・手配旅行
第1种旅行业 观光厅长官 海外・国内 海外・国内
第2种旅行业 都道府县知事 仅限国内 海外・国内
第3种旅行业 都道府县知事 仅限营业所所在市町村及相邻市町村等区域内 海外・国内
地域限定旅行业 都道府县知事 仅限营业所所在市町村及相邻市町村等区域内 仅限同一区域内
旅行业者代理业 都道府县知事 仅可作为所属旅行业者的代理进行销售 同左

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由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知事办理。面向访日游客广泛销售国内打包旅游的,须取得第2种以上登记。限定区域的体验型旅游,也可选择第3种或地域限定旅行业。

旅行业登记的条件:财产与旅行业务管理者

基准资产额与营业保证金

登记有两项财产条件:基准资产额,以及营业保证金(或清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

类别 基准资产额 营业保证金(最低额) 清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最低额)
第1种 3,000万日元以上 7,000万日元 1,400万日元
第2种 700万日元以上 1,100万日元 220万日元
第3种 300万日元以上 300万日元 60万日元
地域限定 100万日元以上 15万日元 3万日元
代理业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 营业保证金的金额随与旅行者的交易额增加。新申请时,依据事业计划中的年度预计交易额判断。
  • 加入旅行业协会(日本旅行业协会、全国旅行业协会)成为保证会员后,缴纳相当于营业保证金五分之一的分担金即可。
  • 基准资产额的计算方法为:从资产总额中剔除递延资产、不良债权等,再扣除负债以及所需的营业保证金或分担金。

需要注意的是,营业保证金或分担金的金额也会被扣除。例如第2种加入协会时,如注册资本恰好为700万日元,基准资产额将因分担金而不足。注册资本的确定方法,也可参阅注册资本应设为多少。

选任旅行业务管理者

每个营业所须选任1名以上旅行业务管理者(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管理者负责管理和监督营业所的业务,包括明示交易条件、保障旅行安全等。

  • 综合旅行业务管理者:经营海外旅行的营业所须配备
  • 国内旅行业务管理者:仅经营国内旅行的营业所
  • 地域限定旅行业务管理者:仅经营区域内旅行的营业所

管理者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营业所的管理者。自2018年1月4日起,还须每5年参加一次定期培训。虽无国籍要求,但考试以日语进行。此外,公司及董事等不得存在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入境游业务所需的登记

面向访日游客的业务,所需登记因业务形态而异。

业务内容 主要所需登记・许可
直接向访日游客销售、组织日本国内旅游 旅行业(根据区域为第2种、第3种、地域限定等)
接受海外旅行社委托,安排日本的酒店、巴士、导游等 旅行服务安排业(已有旅行业登记的公司无需办理)
仅销售本公司的住宿设施或体验服务 一般无需旅行业登记;住宿设施须取得旅馆业等许可
驾车接送、陪同访日游客 道路运送法许可(旅客汽车运输业)等

旅行服务安排业(地接社)

自2018年1月4日起,接受旅行业者委托、安排日本境内住宿、运输、导游等的业务改为登记制。登记机关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每个营业所须从完成规定培训者等人员中选任旅行服务安排业务管理者。与旅行业不同,没有基准资产额和营业保证金的要求。

住宿、接送与导游的注意事项

自行经营住宿设施的,须取得旅馆业许可或办理民宿申报。两者的区别可参阅民宿与旅馆业许可的区别。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有偿运送访日游客。自2018年1月法律修订以来,无资格者也可从事有偿翻译导游,但“全国通译导游士”(全国通訳案内士)等名称仅限持证者使用。

外资公司及海外旅行社须注意的事项

在日本设立据点开展地接业务

海外旅行社在日本设立子公司,为本国客户的旅游产品负责日本境内安排的情况很多。只要委托方是旅行业者,即使是来自海外母公司的委托,也须办理旅行服务安排业登记。如计划同时向日本旅行者销售,应从一开始就考虑旅行业登记。

网上销售同样须设营业所和管理者

即使仅通过网站销售,也须设立登记上的营业所并选任旅行业务管理者。管理者须实际管理和监督营业所的业务,因此挂名选任身在海外的人员并不妥当。应确保有人能够在日本实际管理业务。

旅行业条款与交易条件的说明

与旅行者签订合同,须自行制定旅行业条款并取得观光厅长官的认可,或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旅行业条款。签约前须说明交易条件并交付书面文件(经同意也可采用电子方式)。以外语向访日游客提供说明时,也须确认内容与条款一致。

旅行业登记的申请流程与更新

  1. 根据业务内容确定所需的登记种类
  2. 设立公司,并在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中加入旅行业(经营范围的写法)
  3. 确保旅行业务管理者,并准备满足基准资产额的资本
  4. 向观光厅(第1种)或都道府县提交登记申请书及事业计划等
  5. 收到登记通知后,提存营业保证金或向协会缴纳分担金
  6. 申报提存等事项后,开始营业

登记审查需要一定时间。标准处理期间和受理方式,请以登记机关的说明为准。营业保证金的提存和加入协会也需要时间,应从销售开始日倒推安排准备。登记设有有效期,继续营业须在期满前办理更新登记。更新前须完成管理者的定期培训。

TIMOA能为您做什么

旅行业登记的种类取决于经营的旅行范围,并须满足财产条件和选任旅行业务管理者。入境游业务中,首先厘清需要旅行业还是旅行服务安排业登记、住宿和接送是否需要另行许可,至关重要。

TIMOA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作,协助梳理符合业务模式的登记要求、设计公司设立方案与注册资本,并准备登记申请。详情请参阅经营许可・金融牌照。

常见问题

面向访日游客销售日本国内旅游产品,需要哪种登记?

如要广泛开展日本国内的募集型企划旅行(打包旅游),须取得第2种以上的登记。如成团区域仅限营业所周边,也可选择第3种或地域限定旅行业。

只是为海外旅行社安排日本的酒店和巴士,也需要登记吗?

需要。自2018年1月4日起,此类安排须作为旅行服务安排业向都道府县知事登记。已取得旅行业登记的公司无需另行登记。

外国人可以担任旅行业务管理者吗?

没有国籍要求。从考试合格者中为每个营业所选任。经营海外旅行的营业所须配备综合旅行业务管理者。

有办法减少营业保证金吗?

加入旅行业协会成为保证会员后,可缴纳相当于营业保证金五分之一的清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代替。协会的入会费和年费另行收取。

参考・出处

  1. 日本观光厅:旅行业法概要(旅行業法概要) www.mlit.go.jp
  2. 日本观光厅:旅行业务管理者(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 www.mlit.go.jp
  3. 滋贺县:旅行业登记相关(基准资产额・营业保证金)(旅行業の登録関係(基準資産額・営業保証金)) www.pref.shiga.lg.jp
  4. 熊本县:关于旅行服务安排业的登记(旅行サービス手配業の登録について) www.pref.kumamot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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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别情况的法律或税务建议。相关制度可能修订,办理具体手续前请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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